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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有技术的并列技术方案进行组合评述组合物发明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时,应当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并列技术方案特征之间的组合方式(1*n以及n*n),以及组合的特征是否涉及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同时,对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