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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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饲养动物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流行,但随之而来的动物侵权事件发生率也越来越高。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用专章做了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对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特殊的归责原则仍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着手,结合现行法律作具体分析。
  关键词:饲养动物损害 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
  一、动物损害责任概述
  (一)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含义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 存在损害。损害存在,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和一般伤害。动物造成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害,例如动物致伤他人的动物,动物闯入他人房屋造成家具的损坏等,都构成财产损害的事实。饲养动物致害的事实还包括妨害。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的,比如学童因恶狗常立于其赴校必经之路而不敢上学等 这也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2. 该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只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能产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关于"饲养的动物"的理解,说法不一。张新宝教授认为,"饲养的动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换言之,它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第二,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第三,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第四,该动物为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或爬行类动物。我们认为,应该从下方面界定"饲养的动物",一是与人的关系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二是具有的人身和财产危险性;三是可划分为动物类的生物区别性。
  3. 损害是由动物的独立动作造成的。动物侵权的特点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并非人的行为,而是动物的独立动作所致。如果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故意利用动物致人损害,那么这时就不是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而是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动物只是作为人损害的工具而已。所谓独立动作是指动物不在人的意志支配下独立加害于他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束不周的行为。
  二、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的行为的复合。动物侵权的特殊性质也决定了其归责原则的多样性。《侵权责任法》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以下归责原则。
  (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情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这条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要求有过错的要件存在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即只要有损害的发生,被侵权人就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损害。《侵权责任法》第79、第80、第82条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三种特殊情形。
  第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呢?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本条主要是针对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而言,因此我认为既然违反规定将动物带入公共场所,如果动物伤人,就可以推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采取严格的、无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狗的主人携狗乘电梯,没有给狗戴嘴套,一个小孩子零食去喂小狗,被狗咬伤。这时就不得以小孩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认定监护人有过错,全部责任应由狗的主人承担,因为狗的主人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给狗戴嘴套。
  第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要违反管理规定饲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烈性犬潜伏种种危险的情况下,让它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更加严格的责任是对社会、对公众负责的态度。本条规定了如此严格的责任就是引导那些喜欢饲养高危宠物的人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为自己、为他人、为社会着想,不要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
  第三,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脱离占有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古罗马法规定动物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后世大多数国家立法承袭了罗马法的这一做法,但也有例外。如《法国民法典》就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动物走失或逃脱时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英国的判例认为,如果尚能认为丧失占有的动物为被告之物,即使该动物已恢复天然状态,被告仍应负责。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基本精神,我国学者认为应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责任的承担:第一,如果丧失占有的动物已恢复其天然状态,则不属于饲养的动物,应按野生动物看待,动物的原占有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动物在脱离占有,没有恢复其天然状态,又没有处于他人管束之下,而被第三人不当得利而占有,则动物的占有人和不当得利人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都应承担责任。第三,如果动物脱离占有后,被第三人无因管理而占有,对该动物造成的损害,动物的占有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无因管理人不承担责任;但无因管理人管束动物有过失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 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类情形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先推定侵权人具有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为无过错,免除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园作为一个公共场所,无论在建设规模上,还是人力、物力的投入上,都应该比一般动物饲养人的要求高,再加上动物园本来就收取了门票,就有义务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对于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我们一开始就推定动物园一方有过错,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兽舍设施、设备没有瑕疵,有明显的警示牌,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投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可以说,该尽的管理职责已经做得很好了,那么动物园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如果没有过错,第三人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条实际上是两种归责原则。一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为了能够更加充分、周到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赔偿得到更好的实现,本条规定采用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则,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作者简介:张园美,女,湘潭大学2010级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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