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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大量国有资产在“内部人”的控制中流失,引发了人们对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本文探讨了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的条件下,从企业内部通过财务代理人对经营代理人的监督与合作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代理成本。
[关键词] 财务代理 公司治理 代理成本 财务监督
上市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行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现代企业理财的不确定性以及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下越来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面临严峻挑战。
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关系的特点
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委托方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国有股的终极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来持有,代理关系较一般企业更加复杂化。
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采用了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权设置模式,控股的政府代理机构或控股集团公司往往还派人直接担任或兼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期保证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从初始委托人(人民)、真正委托人(国家)到所有者代表,仅所有权代理就形成了多层次关系,最后由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间接形成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多层次特点显著。
其次,政府的多重目标也导致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目标的多元化。在政府众多的价值取向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是首要目标。因此,在国有股收益最大化与其他重要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政府不可能完全追求国有股收益的最大化。
二、当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1.代理成本高,效率低。每一层次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及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成本。随着授权层次的增加,代理成本随之增大。同时,国有股权最终必须由政府官员来行使处分权,但其收益只能是标准化的工资和职位的提升。这种权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严重影响了国有股权的代理效率。成本高效率低的突出表现便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得较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财务目标混乱成为代理人推诿责任的借口,而且加大了监督难度。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企业存在着对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依赖,当社会经济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的不一致时,使监督者难以对企业财务代理行为作出判断,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三、改善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行为的对策建议
改善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的现状,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是对企业委托代理行为加强监督。
1.通过外部市场约束降低财务代理成本,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等都是重要的外部监督环境。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形成非国有企业的经理市场,如上海、江浙地区。而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党选干部”,其经理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尚需要一個相当长的时期。通过资本市场的完善来解决代理问题是许多财务学者的观点。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场所的数量有限,交易秩序缺乏规范,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的不可转让性使原本薄弱的资本市场功能更加难发挥。产品市场的充分竞争会对管理者形成压力,代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就我国商品市场而言,虽然其发育较成熟,但还是存在不公平,不充分竞争等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处的外部监督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加上社会法律监督的不完善,银企关系改革尚未完成,国有控股企业对于资金使用缺乏自我约束力等原因,通过外部环境达到对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市场经济发育时期。
2.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设立财务代理人,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政府的监督控制职能,因其实行难度小、操作方便、监督成本低,成为现阶段政府或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解决财务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
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够使委托者间接地强制改变经营代理人的决策,运用较低成本间接地影响经营代理人对效用函数的选择,从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形式很多,常见的有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但他们的职能并不能满足对经营者财务行为进行监控的需要。因为监事会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一种再监督,职责范围不仅仅是公司的财务活动;内部审计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重要的是,这两者的监督作用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滞后性。
委派财务总监是近年很多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的常见方式,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财务代理人,这是一种适时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且使其代理行为产生的耗费无法掩饰在财务状况中。同时财务总监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
但事实上,仅有财务总监一方的监督,使得企业经营者容易趁虚而入,如收买财务总监,反而产生了新的代理成本。笔者认为,要使财务代理人真正地发挥作用,可将代理人划分成两大类别:经营代理人与财务代理人。财务代理人设立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如财务董事、财务监事和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的全过程中加强委托者的直接控制。其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内部人控制” 所产生的损失,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防止财务代理人过度使用权利,阻碍经营者正常管理活动,则应明确其权限。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保持财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王 斌:论财务代理关系[J].北就商学院学报,1989,(5)
[2]张 鸣:高级财务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片社,2006
[3]张士怀:企业财务经营[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
[4]张双才 齐寅峰:财务代理理论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2001,(2)
[关键词] 财务代理 公司治理 代理成本 财务监督
上市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先行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现代企业理财的不确定性以及传统委托代理关系下越来越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面临严峻挑战。
一、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关系的特点
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契约的不完备性,委托方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国有股的终极所有权由政府代表全国人民来持有,代理关系较一般企业更加复杂化。
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采用了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权设置模式,控股的政府代理机构或控股集团公司往往还派人直接担任或兼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期保证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控制。从初始委托人(人民)、真正委托人(国家)到所有者代表,仅所有权代理就形成了多层次关系,最后由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间接形成代理关系,代理关系多层次特点显著。
其次,政府的多重目标也导致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目标的多元化。在政府众多的价值取向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是首要目标。因此,在国有股收益最大化与其他重要目标产生冲突的时候,政府不可能完全追求国有股收益的最大化。
二、当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
1.代理成本高,效率低。每一层次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及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成本。随着授权层次的增加,代理成本随之增大。同时,国有股权最终必须由政府官员来行使处分权,但其收益只能是标准化的工资和职位的提升。这种权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严重影响了国有股权的代理效率。成本高效率低的突出表现便是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得较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2.财务目标混乱成为代理人推诿责任的借口,而且加大了监督难度。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企业存在着对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依赖,当社会经济管理者的目标函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的不一致时,使监督者难以对企业财务代理行为作出判断,导致监督功能弱化。
三、改善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行为的对策建议
改善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代理的现状,降低代理成本的有效途径是对企业委托代理行为加强监督。
1.通过外部市场约束降低财务代理成本,经理市场、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等都是重要的外部监督环境。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开始形成非国有企业的经理市场,如上海、江浙地区。而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是“党选干部”,其经理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尚需要一個相当长的时期。通过资本市场的完善来解决代理问题是许多财务学者的观点。然而我国资本市场交易场所的数量有限,交易秩序缺乏规范,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的不可转让性使原本薄弱的资本市场功能更加难发挥。产品市场的充分竞争会对管理者形成压力,代理成本可以大大降低。就我国商品市场而言,虽然其发育较成熟,但还是存在不公平,不充分竞争等问题。
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处的外部监督市场发育尚不健全,加上社会法律监督的不完善,银企关系改革尚未完成,国有控股企业对于资金使用缺乏自我约束力等原因,通过外部环境达到对代理人的行为约束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需经历一个较长的市场经济发育时期。
2.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设立财务代理人,加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政府的监督控制职能,因其实行难度小、操作方便、监督成本低,成为现阶段政府或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解决财务代理问题的有效手段。
完善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能够使委托者间接地强制改变经营代理人的决策,运用较低成本间接地影响经营代理人对效用函数的选择,从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企业内部的财务监督形式很多,常见的有监事会和内部审计,但他们的职能并不能满足对经营者财务行为进行监控的需要。因为监事会职责重点在于对董事会决策的一种再监督,职责范围不仅仅是公司的财务活动;内部审计多受托于总经理,是与财务部门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最重要的是,这两者的监督作用均表现为不同程度的滞后性。
委派财务总监是近年很多国有企业治理改革中的常见方式,我们可以将其称为财务代理人,这是一种适时有效的监督手段。通过对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控,可以及时地制止经营者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行为,且使其代理行为产生的耗费无法掩饰在财务状况中。同时财务总监可以随时就重大问题向所有者汇报,便于所有者及时采取对策和措施。
但事实上,仅有财务总监一方的监督,使得企业经营者容易趁虚而入,如收买财务总监,反而产生了新的代理成本。笔者认为,要使财务代理人真正地发挥作用,可将代理人划分成两大类别:经营代理人与财务代理人。财务代理人设立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如财务董事、财务监事和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的全过程中加强委托者的直接控制。其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内部人控制” 所产生的损失,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防止财务代理人过度使用权利,阻碍经营者正常管理活动,则应明确其权限。在推行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保持财务代理人的独立性,健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使其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王 斌:论财务代理关系[J].北就商学院学报,1989,(5)
[2]张 鸣:高级财务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片社,2006
[3]张士怀:企业财务经营[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
[4]张双才 齐寅峰:财务代理理论分析[J].河北大学学报,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