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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66年海洋资源和工程法案》的定义,美国海洋赠地学院虽然与1862年《莫雷尔法案》颁布以来所创办的农工赠地学院有着同样的称呼,但实质上它只是借用了赠地学院的概念,学院本身并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而是依托于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所或实验室的力量,通过与其签署协议并同时提供一定数量的拨款来实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