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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以来,为了适应WTO的规则和进一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并对现有的信息政策与法规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修订、增补和废止。
近年来,我国共清理了2300多件法律法规,还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调整或者取消了一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条款。这一系列政策调整有力推动了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但是要使我国信息产业融入国际市场,与WTO规则全面接轨,仍需努力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政策法律体系,深入探讨WTO规则框架下的信息政策发展策略问题。
1.制定和实施信息政策,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解决国内地区间的“数字鸿沟”问题
从信息化指数来看,2000年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总指数 (NIQ)为38.46。较之1999年的 30.14和1998年的25.89,有较大提高。全国信息化水平总指数最高的是北京市。在31个省(市、区)中,高于全国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平均值的有19个省(市、区),大多集中在华北、华东及东南沿海地区;低于平均值的有12个省(区),大多是西北、西南的省区1。从互联网用户数来看,据2004年 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显示,2003年,北京、广东、上海3地网民占本省人口比例分别为28.0%、 12.1%、 26.6%;西部省区如青海占 3.7%,贵州占2.2%。从WWW站点数和比例看,据2004年1月 CNNIC的调查,北京(123110个站点,占20.7%)、广东(104645个站点,占17.6%)、上海(52600个站点,占8.8%)等东南部省市占主导地位,3地所占比例达 47.1%;西北和西南部省区比例较小(西北部占2.40%,西南部占3.60%);占1%以下的有11个省区,比例最小的青海(710个站点)占0.1%。“数字鸿沟”加速了地区间的贫富分化以及信息的“马太效应”,国家应制定相关信息政策,在信息落后地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息化进程,特别要在西部大开发中贯彻信息化发展战略,提高西部地区的信息化水平,发挥信息政策在解决地区信息化差距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1)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在财政、信贷、税收、价格、贸易等方面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微电子、移动通信等技术领域制定专项产业政策;同时加快信息产业立法和执法工作,将电信法、无线电法、信息法(或信息化推进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条例、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条例等,并围绕上述法律和法规制订一系列配套的行政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2)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早在2000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我国在投融资、税收、产业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吸引与培养、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等方面的目标,同时在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包括每年提供1000万元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让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等。2001年5月,信息产业部在《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中指出,“对集成电路、软件等重大产品的技术攻关和开发,要联合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专业技术的融合,集中攻关,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3)调整提高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
”十五”期间,如果我国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特别是关税进一步降低,我国在信息产业某些领域的政策和发展战略则需要作出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应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在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中保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基本的技术独立,政府应加强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力度,保持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和研究开发队伍;根据国际上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制定信息产业技术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资费政策,引导企业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更新的方向;选择有可能取得技术突破并形成产业竞争力的领域,采取有重点的扶持手段,培育动态比较优势,争取在国际竞争和分工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3.继续加强电信法制建设,完善电信市场准入政策
(1)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加强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业管理和管制法规建设。
在电信行业,《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反映了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考虑了国际接轨,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促进”三网融合”、独立管制机构、普遍服务等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电信立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层次方面仍然需要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应通过电信立法工作,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局面。
(2)完善电信市场准入政策。
电信业的垄断经营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技术的变化和发展。垄断导致的高收费,使消费者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并抑制了对其他与电信服务有关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由于按国有、政企不分的模式运行,其经营成本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周边国家和地区。作为企业,尽管其规模已不算小,但在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成本方面,却毫无竞争力。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原中国电信的资源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部分和前中国网通、吉通公司合并成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继续拥有“中国电信”的商誉和无形资产。2002年 5月16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正式成立,由此,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新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3。其实,入世第一年,在电信业方面我国既履行有关承诺,开放了14个城市的增值服务和移动服务,也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合资电信企业的设立和运营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AT&T已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沃达丰购买了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的3.27%股份,澳洲电讯和上海广电的合作已经开始,很多跨国公司与中国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并达成了多项合作协议意向书。面对这种局面,我国应依据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入世承诺表及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进一步落实好内外资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的准入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放宽对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产业准入,逐步取消某些产业领域的垄断经营和国有垄断,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实现投资需求的稳步提高。其中,重点研究解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电信企业和境内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所涉及到的业务经营许可及授权等有关问题;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管理等内容。
4.健全信息业管理体制
我国信息业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直到1998年,才形成目前这种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发展协调,信息产业部同时负责电信、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服务业、信息化推进(即“三业—化”),广电总局管广播电视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宏观调控的体制。这一体制框架应该说是基本合理的,主要因为信息业发展存在大量跨部门协调的工作,因此需要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办的协调;信息产业部同时管制造和运营,有利于有关政策的协调,促进制造业和运营业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中国政策制定与监管实施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重大政策决策权在国务院及国家综合部门、信息办及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内部政策和监管职能是分离的,主要的监管执行部门是部内的电信局或有关业务局,其权责也是明确的。信息产业部同时承担IT业产业政策和电信监管责任,并不违背我国参加WTO时的承诺。WTO电信基础协议所明确的独立监管义务只是要求与运营商独立,没有要求政策和监管部门组织上独立。我国1998年的机构改革根据“政资分开”原则已明确信息产业部不承担国有电信公司股东的职责。但是我国信息企业的规模、已有的能力和对国际信息业规则及网络(技术、营销、供应链网络等)的影响,还远不能与外国大公司相比;我国信息设备制造业比较成功的大企业实际上是在内外有别的政策体制下主要靠国内市场竞争发展起来的,力量尚弱,而在加入WTO后,已不可能有日韩企业曾有的那种靠“保护下的竞争”成长的机会;我国企业的组织能力及对国家政策影响的能力较弱;各国政府对信息业直接和间接投资巨大;信息业技术进步快,外国政府及大公司对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限制多、要价高。因此,我国目前应加强政府在信息业的发展和信息业企业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的作用,保持现行体制的基本构架在较长时间内基本稳定,同时在现行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积极改革4。
5.加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
(1)加强电子政务政策建设。
在我国IT行业的很多分支行业都渴望国家政策指引和扶持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强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化方面的政策建设,发展我国的电子政务。通过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公共服务,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推进电子政务法规建设,初步形成电子政务体系框架,为下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电子政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5。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在国家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社会保险号码与信用卡的普及、文件数字化与政府机构改革配套等问题。另一方面要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应积极行动,从网上办公和政府上网做起,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实施,使电子政务起到实效6。
(2)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三大分支: BtoC、BtoB牙CtoC都涌现出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案例。如 2000年上海消费者杨某从网上购买了进口高级化妆品一瓶,事后发现该化妆品为假货,遂将交易网站告上法庭;上海电子商务网站易趣网以企业法人名义起诉一名用户拖欠网络服务费等案例5。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如何确保网上交易的诚信,如何划分交易各方的责任,已经成为制约网上交易的最大瓶颈。电子商务行业呼唤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规。2001年以来,我国各个传统经济发达的地区各自开始探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广东省制定了《电子商务试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试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上海市则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迁移应用至电子商务领域。无论是制定新法规还是传统法规的创新应用,都需要国家的立法支持。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建设,尽早出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法》等法案,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外部环境。
6.加强信息政策研究,完善信息政策反馈系统
通过在中国期刊网上以“信息政策”、“信息法”、“信息法律”等为主题或关键字进行检索, 1994年至2002年3月这方面的文章共计81篇,其中以“信息政策”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 66篇,以“信息法”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7篇,以“信息法律”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 8篇。从年份分布来看,以上三类文章发表量呈递增的趋势,1997年和1998年相关文章发表量增长明显,均达到16篇,超过前三年发表论文量的总和。从论文涉及的研究范围来看,回顾性、展望性的文章有15篇,方法论、体系论等理论探讨文章有12篇,单纯介绍国外信息政策发展和研究情况的有22篇,中外比较研究的文章有10篇,专门研究我国特定领域信息政策的文章有15篇,涉及国家信息政策的文章有16篇,研究国际信息政策的文章有2篇,涉及网络环境下信息政策建设的文章有8篇。综观这些研究文章,发现在信息政策研究领域往往把制定政策单一地理解为化解信息化建设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或者摆脱困境的一种补救措施。这是一个误区,研究者忽视了对信息政策主体和客体的分析,缺乏对信息政策产生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影响者角色的研究以及对信息政策产生过程中各主体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机理的研究。因此,应该在研究方向上有所转变,走出以内容框架为主体的狭窄研究圈子,逐渐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研究体系。就研究方法论而言,学界尚未形成很规范的研究方法。大量的文章属于纯理论的分析,而这些理论分析普遍采用先讲事实然后列举对策的程式,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如果能够先从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做出理性的分析后给现存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信息政策研究也许会更充实,也能多一些科学意义。此外定量研究方法在目前的信息政策研究中运用得并不普遍,加强定量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还应重视对信息政策法规的评估和反馈,以便为政府部门提出应变措施和修改政策法规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信息化指标公布2000年信息化指数.新浪科技, 2002-03-19,http://www. sina.com.cn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4/ 1).http://tech.tom.com/zhuan- ti/cnnic_reportl3/
3 周速华.解读IT政策系列(一): 2002年IT十大政策及影响. http://WWW.chinabyte.com/ 20030102/1646655.shtml
4 完善信息业管理体制的建言.信息空间,2004-3-25,博客中国(Blogchina.com)b26741c
5 金凡,周速华.解读IT政策系列二:2003年最令人期盼的IT政策.http://www.chinabyte. com/20030102/1646655.shtml
6 柯平.国家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信息化与信息资源管理——2002信息化与信息资源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4
近年来,我国共清理了2300多件法律法规,还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了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调整或者取消了一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条款。这一系列政策调整有力推动了我国信息产业的高速发展。但是要使我国信息产业融入国际市场,与WTO规则全面接轨,仍需努力完善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政策法律体系,深入探讨WTO规则框架下的信息政策发展策略问题。
1.制定和实施信息政策,提高国家信息化水平,解决国内地区间的“数字鸿沟”问题
从信息化指数来看,2000年我国国家信息化水平总指数 (NIQ)为38.46。较之1999年的 30.14和1998年的25.89,有较大提高。全国信息化水平总指数最高的是北京市。在31个省(市、区)中,高于全国信息化水平总指数平均值的有19个省(市、区),大多集中在华北、华东及东南沿海地区;低于平均值的有12个省(区),大多是西北、西南的省区1。从互联网用户数来看,据2004年 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显示,2003年,北京、广东、上海3地网民占本省人口比例分别为28.0%、 12.1%、 26.6%;西部省区如青海占 3.7%,贵州占2.2%。从WWW站点数和比例看,据2004年1月 CNNIC的调查,北京(123110个站点,占20.7%)、广东(104645个站点,占17.6%)、上海(52600个站点,占8.8%)等东南部省市占主导地位,3地所占比例达 47.1%;西北和西南部省区比例较小(西北部占2.40%,西南部占3.60%);占1%以下的有11个省区,比例最小的青海(710个站点)占0.1%。“数字鸿沟”加速了地区间的贫富分化以及信息的“马太效应”,国家应制定相关信息政策,在信息落后地区采取有力措施,加快信息化进程,特别要在西部大开发中贯彻信息化发展战略,提高西部地区的信息化水平,发挥信息政策在解决地区信息化差距中的作用。
2.建立健全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
(1)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应该在财政、信贷、税收、价格、贸易等方面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在软件、微电子、移动通信等技术领域制定专项产业政策;同时加快信息产业立法和执法工作,将电信法、无线电法、信息法(或信息化推进法)尽快列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尽快制定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条例、信息安全产品管理条例等,并围绕上述法律和法规制订一系列配套的行政规章,形成较为完善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2)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早在2000年6月,国务院就颁布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明确了我国在投融资、税收、产业技术、出口、收入分配、人才吸引与培养、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等方面的目标,同时在软件企业认定制度、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组织和行业管理等方面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南京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出台,包括每年提供1000万元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让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等。2001年5月,信息产业部在《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中指出,“对集成电路、软件等重大产品的技术攻关和开发,要联合各方面的力量,促进各专业技术的融合,集中攻关,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我国应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引导,大力发展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3)调整提高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政策。
”十五”期间,如果我国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特别是关税进一步降低,我国在信息产业某些领域的政策和发展战略则需要作出调整,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应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在日益复杂的国际政治环境中保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基本的技术独立,政府应加强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力度,保持稳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和研究开发队伍;根据国际上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制定信息产业技术政策,制定科学合理的资费政策,引导企业的技术发展和技术更新的方向;选择有可能取得技术突破并形成产业竞争力的领域,采取有重点的扶持手段,培育动态比较优势,争取在国际竞争和分工中取得更有利的地位。
3.继续加强电信法制建设,完善电信市场准入政策
(1)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加强以《电信法》为核心的信息通信业管理和管制法规建设。
在电信行业,《电信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反映了当代通信和信息技术进步的要求,考虑了国际接轨,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在促进”三网融合”、独立管制机构、普遍服务等方面都需要在今后的电信立法中予以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层次方面仍然需要上一个台阶。因此,应加快《电信法》的立法进程。我们应通过电信立法工作,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依法经营、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局面。
(2)完善电信市场准入政策。
电信业的垄断经营已经不能适应信息技术的变化和发展。垄断导致的高收费,使消费者付出了额外的成本,并抑制了对其他与电信服务有关的信息技术产品的投资和消费需求。由于按国有、政企不分的模式运行,其经营成本远远高于世界发达国家甚至周边国家和地区。作为企业,尽管其规模已不算小,但在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成本方面,却毫无竞争力。2001年12月国务院批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原中国电信的资源划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方部分和前中国网通、吉通公司合并成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部分保留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名称,继续拥有“中国电信”的商誉和无形资产。2002年 5月16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正式成立,由此,我国电信运营市场的新的竞争格局初步形成3。其实,入世第一年,在电信业方面我国既履行有关承诺,开放了14个城市的增值服务和移动服务,也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对合资电信企业的设立和运营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AT&T已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的增值电信服务公司,沃达丰购买了中国移动在香港上市的3.27%股份,澳洲电讯和上海广电的合作已经开始,很多跨国公司与中国有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进行了实质性的谈判,并达成了多项合作协议意向书。面对这种局面,我国应依据新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入世承诺表及内地与香港、澳门服务贸易开放承诺,进一步落实好内外资进入电信业务市场的准入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放宽对民间资本和外国资本直接投资的产业准入,逐步取消某些产业领域的垄断经营和国有垄断,进一步完善所有制结构,实现投资需求的稳步提高。其中,重点研究解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电信企业和境内电信企业在境外上市所涉及到的业务经营许可及授权等有关问题;国际电信业务市场管理以及电信业务分类管理等内容。
4.健全信息业管理体制
我国信息业管理体制历经多次改革,直到1998年,才形成目前这种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办负责信息化发展协调,信息产业部同时负责电信、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服务业、信息化推进(即“三业—化”),广电总局管广播电视行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进行宏观调控的体制。这一体制框架应该说是基本合理的,主要因为信息业发展存在大量跨部门协调的工作,因此需要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及信息办的协调;信息产业部同时管制造和运营,有利于有关政策的协调,促进制造业和运营业形成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局面;中国政策制定与监管实施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分离的,立法权在全国人大,重大政策决策权在国务院及国家综合部门、信息办及信息产业部。信息产业部内部政策和监管职能是分离的,主要的监管执行部门是部内的电信局或有关业务局,其权责也是明确的。信息产业部同时承担IT业产业政策和电信监管责任,并不违背我国参加WTO时的承诺。WTO电信基础协议所明确的独立监管义务只是要求与运营商独立,没有要求政策和监管部门组织上独立。我国1998年的机构改革根据“政资分开”原则已明确信息产业部不承担国有电信公司股东的职责。但是我国信息企业的规模、已有的能力和对国际信息业规则及网络(技术、营销、供应链网络等)的影响,还远不能与外国大公司相比;我国信息设备制造业比较成功的大企业实际上是在内外有别的政策体制下主要靠国内市场竞争发展起来的,力量尚弱,而在加入WTO后,已不可能有日韩企业曾有的那种靠“保护下的竞争”成长的机会;我国企业的组织能力及对国家政策影响的能力较弱;各国政府对信息业直接和间接投资巨大;信息业技术进步快,外国政府及大公司对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限制多、要价高。因此,我国目前应加强政府在信息业的发展和信息业企业与国际接轨过程中的作用,保持现行体制的基本构架在较长时间内基本稳定,同时在现行体制的框架内进行积极改革4。
5.加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方面的政策法规建设
(1)加强电子政务政策建设。
在我国IT行业的很多分支行业都渴望国家政策指引和扶持的情况下,我国应加强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化方面的政策建设,发展我国的电子政务。通过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推进电子公共服务,加强公务员信息化培训,推进电子政务法规建设,初步形成电子政务体系框架,为下一个五年计划期内的电子政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5。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在国家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一系列的具体政策,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社会保险号码与信用卡的普及、文件数字化与政府机构改革配套等问题。另一方面要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应积极行动,从网上办公和政府上网做起,有计划分阶段地组织实施,使电子政务起到实效6。
(2)完善电子商务政策法规。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三大分支: BtoC、BtoB牙CtoC都涌现出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案例。如 2000年上海消费者杨某从网上购买了进口高级化妆品一瓶,事后发现该化妆品为假货,遂将交易网站告上法庭;上海电子商务网站易趣网以企业法人名义起诉一名用户拖欠网络服务费等案例5。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如何确保网上交易的诚信,如何划分交易各方的责任,已经成为制约网上交易的最大瓶颈。电子商务行业呼唤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商务法规。2001年以来,我国各个传统经济发达的地区各自开始探索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广东省制定了《电子商务试行办法》,在全省范围内试点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上海市则将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迁移应用至电子商务领域。无论是制定新法规还是传统法规的创新应用,都需要国家的立法支持。我国应加强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建设,尽早出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法》等法案,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外部环境。
6.加强信息政策研究,完善信息政策反馈系统
通过在中国期刊网上以“信息政策”、“信息法”、“信息法律”等为主题或关键字进行检索, 1994年至2002年3月这方面的文章共计81篇,其中以“信息政策”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 66篇,以“信息法”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7篇,以“信息法律”为主题或关键字的文章共计 8篇。从年份分布来看,以上三类文章发表量呈递增的趋势,1997年和1998年相关文章发表量增长明显,均达到16篇,超过前三年发表论文量的总和。从论文涉及的研究范围来看,回顾性、展望性的文章有15篇,方法论、体系论等理论探讨文章有12篇,单纯介绍国外信息政策发展和研究情况的有22篇,中外比较研究的文章有10篇,专门研究我国特定领域信息政策的文章有15篇,涉及国家信息政策的文章有16篇,研究国际信息政策的文章有2篇,涉及网络环境下信息政策建设的文章有8篇。综观这些研究文章,发现在信息政策研究领域往往把制定政策单一地理解为化解信息化建设中不断出现的问题或者摆脱困境的一种补救措施。这是一个误区,研究者忽视了对信息政策主体和客体的分析,缺乏对信息政策产生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和影响者角色的研究以及对信息政策产生过程中各主体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机理的研究。因此,应该在研究方向上有所转变,走出以内容框架为主体的狭窄研究圈子,逐渐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研究体系。就研究方法论而言,学界尚未形成很规范的研究方法。大量的文章属于纯理论的分析,而这些理论分析普遍采用先讲事实然后列举对策的程式,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如果能够先从经济学和公共政策学的角度做出理性的分析后给现存的问题提供一些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信息政策研究也许会更充实,也能多一些科学意义。此外定量研究方法在目前的信息政策研究中运用得并不普遍,加强定量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还应重视对信息政策法规的评估和反馈,以便为政府部门提出应变措施和修改政策法规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国家信息化指标公布2000年信息化指数.新浪科技, 2002-03-19,http://www. sina.com.cn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04/ 1).http://tech.tom.com/zhuan- ti/cnnic_reportl3/
3 周速华.解读IT政策系列(一): 2002年IT十大政策及影响. http://WWW.chinabyte.com/ 20030102/1646655.shtml
4 完善信息业管理体制的建言.信息空间,2004-3-25,博客中国(Blogchina.com)b26741c
5 金凡,周速华.解读IT政策系列二:2003年最令人期盼的IT政策.http://www.chinabyte. com/20030102/1646655.shtml
6 柯平.国家信息政策的发展方向.信息化与信息资源管理——2002信息化与信息资源管理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