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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在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的适用、施行上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 问题 公平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完备,但其中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市场运行中的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台露相了,有的还具有时代性,表现得很突出。我们翻开约束、规范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了一些较为显著的现实问题,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形象、社会消极影响相互交叉的局面,这样,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变则通,通则久。”完善反不正当况争法制度已亟待进行。
首先,根据实际需求,应增加新的不正当况争行为的规定,根据法定依据,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宏观上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悄然消失,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正形成,正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显著,也由此派生出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情形,每种行为都有较明确的适用界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时间的迁移,这十一种行为的局限性表现行越来越明显了,以致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的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内。另外,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版权、专制法的后盾法的作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存在相互交替、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商标、版权、专利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规范,也可正真正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法律方面更宽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的一些相应法律比较,我们在一些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该保护到商标法所管辖不到的诸如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这好像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削弱了。
由于以上原因,有的人说,我们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根据各地具体实践,恰当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便在更具体的细节上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和威慑力,让工商卫士不再望洋兴叹、扼腕叹息。可是,《行政处罚法》第三页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由此,我们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一定要高屋建瓴,正确把握。首先,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科学概括和分类列举的方式,明确一般条款和派生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较为明确的并与之相适应的法则,力求突出法则的可溶性可超前性。其次,为了规范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设定兜底条款,要拉出一条底线,这样就增强了对各种新出现的或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在法定依据上可促进行政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其次,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依法行政。
目前,作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在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上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随机问题,缺少一些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经济软法的消极阴影让人进退维谷,执法难、难执法,执法手段太弱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特别是查出假冒、仿冒的不正当况争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員时常要绕开《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选择其它的一些具有强制措施的法规、条例,个中缘由真是不言自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过程中不容易掌握,可追根溯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现象呢?我们不妨深思一番。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就要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具体的对直接行为人有抑制和威慑力的权力。只有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在它自身发展的历史上留下属于自已的较显眼的痕迹。
综上所述,我们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其因自已的过错付出惨痛的代价,以警告后者。另外,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上也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笔者坚信,《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方市场的完善,肯定会拥有自已的一方领地,并在这方领地上健康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洪.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适用 问题 公平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体系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完备,但其中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市场运行中的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台露相了,有的还具有时代性,表现得很突出。我们翻开约束、规范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了一些较为显著的现实问题,对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少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形象、社会消极影响相互交叉的局面,这样,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变则通,通则久。”完善反不正当况争法制度已亟待进行。
首先,根据实际需求,应增加新的不正当况争行为的规定,根据法定依据,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宏观上正处于转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悄然消失,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正形成,正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而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显著,也由此派生出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情形,每种行为都有较明确的适用界定。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时间的迁移,这十一种行为的局限性表现行越来越明显了,以致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的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之内。另外,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版权、专制法的后盾法的作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存在相互交替、相互补充的内在联系。商标、版权、专利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规范,也可正真正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法律方面更宽的保护,但与发达国家的一些相应法律比较,我们在一些方面做得还很不够,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该保护到商标法所管辖不到的诸如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这好像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在一定程度上不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我们很容易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削弱了。
由于以上原因,有的人说,我们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根据各地具体实践,恰当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便在更具体的细节上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和威慑力,让工商卫士不再望洋兴叹、扼腕叹息。可是,《行政处罚法》第三页第十一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由此,我们在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一定要高屋建瓴,正确把握。首先,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科学概括和分类列举的方式,明确一般条款和派生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较为明确的并与之相适应的法则,力求突出法则的可溶性可超前性。其次,为了规范经济生活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设定兜底条款,要拉出一条底线,这样就增强了对各种新出现的或将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在法定依据上可促进行政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其次,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保障依法行政。
目前,作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在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上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随机问题,缺少一些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手段,经济软法的消极阴影让人进退维谷,执法难、难执法,执法手段太弱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时,特别是查出假冒、仿冒的不正当况争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員时常要绕开《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选择其它的一些具有强制措施的法规、条例,个中缘由真是不言自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过程中不容易掌握,可追根溯源,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现象呢?我们不妨深思一番。
因此,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手段,就要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的、具体的对直接行为人有抑制和威慑力的权力。只有这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才能在它自身发展的历史上留下属于自已的较显眼的痕迹。
综上所述,我们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加重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加大打击力度,让其因自已的过错付出惨痛的代价,以警告后者。另外,在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罪与非罪的标准上也应进一步给予明确。笔者坚信,《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方市场的完善,肯定会拥有自已的一方领地,并在这方领地上健康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洪.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适用[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