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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2 月26 号提交人大初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成为两会之前和两会期间最引人关注的热点之一。因为无论对于整个社会,还是对于我们个人而言,就业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就业促进法》的出台对人们能够安居乐业无疑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人们对《促进就业法》既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又抱有极高的期待。在本刊众多的读者来信和网上邮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几大问题如下。
《就业促进法》能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就业促进法》对每一个劳动者都是一个好消息,肯定能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表示,所有的劳动者都会面临就业和融入社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间,政府能否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免费的职业介绍、指导帮助,对劳动者是非常关键和有用的。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关系着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认为,《就业促进法》的实际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确立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独立的、优先的地位,以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影响力来推动就业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二是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国民平等参与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三是为劳动者提供更有效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更快地实现就业和更好地稳定就业。
《就业促进法》的起草有着怎样的背景?
事实上,关于制定《就业促进法》的研究,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0 年前,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就曾对这一课题进行过探讨。而原国家劳动部1994 年印发的《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 完善就业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则明确提出: 要抓紧制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就业工作法律规范体系。2002 ~ 2003 年,在中央召开的两次高规格的就业工作会议上, 黄菊副总理都对就业立法工作表示了关注,加速了《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工作。2003 年,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开始了促进就业的立法调研。2004 年12 月, 劳动保障部在京召开促进就业立法研讨会,标志着我国促进就业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就业立法工作也是每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长期致力于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2003 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就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 就业促进法> 的建议》。
郑功成指出,我国的就业压力不是短期内形成的,也绝对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需要采取长期的、相对稳定的法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就业促进法》。他认为,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构成了我国长期的、巨大的就业压力,如果没有促进就业的法律保障,就有可能因行政决策的失误酿成就业危机,进而引起重大的社会危机。因此,就业压力的扩大化和长期化,需要促进就业政策走向法制化。
时任劳动保障部部长的郑斯林因此多次表示,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要早日制定《就业促进法》。而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尽早制定《就业促进法》的提案。
为什么大家最关注反就业岐视
性别歧视(不招女大学生)、年龄歧视(35 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艾滋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甚至还有属相、血型歧视,等等。一位媒体记者细细数来,各种职业歧视不下20 种。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地道的“就业阻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说,反就业歧视可能是我们国家目前在就业里面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现有法律的空白是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作为一个公民,其中最核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就业不平等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若不加硬性限制,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自立”的入职条款推出或挡在就业门槛之外,所以人们才这样关心就业岐视问题。
《就业促进法》何时能正式出台?
我国200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家的立法程序一般分这么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草案的公布生效。在这个程序里面,首先就是法律草案的起草。我们国家一般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又分为两种情况,大部分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另有一部分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起草的。《就业促进法》因为涉及到政府大量的职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整个公民劳动权的保护,政策性是非常强的。所以这个法是由国务院的法制办来起草的。
《就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从2003 年11 月启动,2005年10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表示,《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已出炉,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重点解决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户籍歧视。十届全国人大因此将《就业促进法》列为立法论证项目,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出要求加快制订《就业促进法》。2007 年1 月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2 月26 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法律专家们称此为一读。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围绕《就业促进法》,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讨论。大到法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小到一个法律术语的使用,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的对象。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也就是进行二读。经过二读、甚至三读,修改通过后,《就业促进法》才可正式发布。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有关人士说,《促进就业法》出台的准备非常充分,时机已经成熟,加之社会的呼声甚高,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此法今年之内有望出台。
《就业促进法》出台后,还将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配套规章。
人们对《促进就业法》既提出了积极的意见,又抱有极高的期待。在本刊众多的读者来信和网上邮件中,大家最关注的几大问题如下。
《就业促进法》能解决哪些现实问题?
“《就业促进法》对每一个劳动者都是一个好消息,肯定能起到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莫荣表示,所有的劳动者都会面临就业和融入社会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间,政府能否为劳动者提供一些免费的职业介绍、指导帮助,对劳动者是非常关键和有用的。
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促进法》关系着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文珍认为,《就业促进法》的实际意义有三个方面。一是从法律上确立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独立的、优先的地位,以更高的层次和更大的影响力来推动就业政策的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
二是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可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为国民平等参与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三是为劳动者提供更有效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劳动者更快地实现就业和更好地稳定就业。
《就业促进法》的起草有着怎样的背景?
事实上,关于制定《就业促进法》的研究,并非始于今日。早在10 年前,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就曾对这一课题进行过探讨。而原国家劳动部1994 年印发的《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 完善就业体系建设的实施计划》,则明确提出: 要抓紧制定《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就业工作法律规范体系。2002 ~ 2003 年,在中央召开的两次高规格的就业工作会议上, 黄菊副总理都对就业立法工作表示了关注,加速了《就业促进法》的制定工作。2003 年,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开始了促进就业的立法调研。2004 年12 月, 劳动保障部在京召开促进就业立法研讨会,标志着我国促进就业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就业立法工作也是每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关注的焦点。长期致力于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2003 年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就提出了《关于加快制定< 就业促进法> 的建议》。
郑功成指出,我国的就业压力不是短期内形成的,也绝对不是短期可以解决的,需要采取长期的、相对稳定的法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就业促进法》。他认为,我国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构成了我国长期的、巨大的就业压力,如果没有促进就业的法律保障,就有可能因行政决策的失误酿成就业危机,进而引起重大的社会危机。因此,就业压力的扩大化和长期化,需要促进就业政策走向法制化。
时任劳动保障部部长的郑斯林因此多次表示,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要早日制定《就业促进法》。而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尽早制定《就业促进法》的提案。
为什么大家最关注反就业岐视
性别歧视(不招女大学生)、年龄歧视(35 岁以下)、身体歧视(身高、相貌、残疾)、健康歧视(乙肝、艾滋病毒携带)、地域歧视(外地户籍限制)、学历歧视(本科以上),甚至还有属相、血型歧视,等等。一位媒体记者细细数来,各种职业歧视不下20 种。显然,这些大量存在的歧视,完全是一种地道的“就业阻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说,反就业歧视可能是我们国家目前在就业里面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现有法律的空白是就业歧视愈演愈烈的根源之一。作为一个公民,其中最核心的是人的尊严和价值。就业不平等实际上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
从现在的发展趋势看,若不加硬性限制,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被用人单位“自立”的入职条款推出或挡在就业门槛之外,所以人们才这样关心就业岐视问题。
《就业促进法》何时能正式出台?
我国2001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国家的立法程序一般分这么几个: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草案的公布生效。在这个程序里面,首先就是法律草案的起草。我们国家一般的法律草案的起草又分为两种情况,大部分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来起草,另有一部分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起草的。《就业促进法》因为涉及到政府大量的职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对整个公民劳动权的保护,政策性是非常强的。所以这个法是由国务院的法制办来起草的。
《就业促进法》的起草工作从2003 年11 月启动,2005年10 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表示,《就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已出炉,设立了“反对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专门条款,重点解决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地区歧视、户籍歧视。十届全国人大因此将《就业促进法》列为立法论证项目,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出要求加快制订《就业促进法》。2007 年1 月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2 月26 号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法律专家们称此为一读。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围绕《就业促进法》,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讨论。大到法的适用范围和总则,小到一个法律术语的使用,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的对象。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也就是进行二读。经过二读、甚至三读,修改通过后,《就业促进法》才可正式发布。
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但有关人士说,《促进就业法》出台的准备非常充分,时机已经成熟,加之社会的呼声甚高,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此法今年之内有望出台。
《就业促进法》出台后,还将制定一系列相关的配套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