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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平等就业权的救济目前主要是私法救济,即劳动者寻求典型私法的人格权责任、侵权责任的直接救济,辅以特别私法的劳动合同责任的间接救济。然而,平等就业权的私法救济存在诸多困境,表现为就业歧视一般侵权化认定的误解、歧视性用工的规制漏洞、证明责任的失衡以及民事责任和私法自治的功能局限与异化。问题根源在于反就业歧视法的本质属性并非私法而是社会法。平等就业兼具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以社会法矫正私法为方向,完善平等就业权的救济机制是困境的出路,具体包括平等就业的特殊侵权责任制度、歧视性用工的劳动合同法规制机制、公私融合的法律责任以及实质公平的证明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