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逆向避税问题在中国外资企业中普遍存在,同时外资企业逆向避税手段多样化,给中国经济带来了不利影响。针对这一现象,该文对逆向避税的动机以及常用的手段作了详细的分析,建议中国相关部门应给予中方投资者相应的资金与技术支持,加大力度建设中国外商投资者的投资环境等。
关键词:外商投资者;逆向避税;转让定价
一、逆向避税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和国内市场的逐渐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更多的涌入到我国内地进行投资。事实上,我国为促进对外开放,对涉外纳税人实施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在我国境内创造和实现的利润所承受的实际税负水平较低。而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跨国公司还要通过转让定价,从设在我国的合营企业中向外转让利润,在外商玩弄转让定价伎俩的情况下,许多中外合资企业虚亏实盈,造成我国税收利益的外流,这种现象就称作外资企业的“逆向避税”。
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主要指标
(单位:亿元)
(附注:总资产贡献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产品销售率:该指标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是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的指标。)
从上表可以看出,伴随着三资企业资产总额增长的是总资产贡献率的增长,即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但是五年间这类指标呈缓慢增长趋势;而在这五年间,三资企业的产品都保持着特别高水平的产品销售率,这说明三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那么从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三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无疑会给我国政府带来极大的税收利益流入,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问题的存在,实际情况却不尽如此。
二、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1.外商投资者通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资金技术上的优势成功进行逆向避税。外商在与中方投资者签订合资合同时强加给中方投资者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进而达到控制合资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目的,将企业的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外商投资者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逆向避税所获得的利润,不仅能够弥补本国高税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使得税收利润增加,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大于从合营企业税后利润中分红。
2.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在产品购销方面,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压低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通过向提供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中通过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以及利润以完成将利润转移到母国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远远超过了2:1,外商主要寻求信贷的形式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这样,在计算集团的应纳税额时,负债利息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却不影响集团公司的股东分红。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使得中方税基变窄,影响了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却增加了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的利益。
4.滥用我国对外商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我国税法的空白与不完善进行逆向避税。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集团采取了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对华投资的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造成我国税款流失。
5.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谋划避税。在最初合资谈判中,中方投资者为外商施以的小利所动,签订有损中方权益的不合理合同,造成我国税款的极大流失。
三、外商投资者进行逆向避税的动机
1.扩大其企业影响力,攫取巨额的市场份额。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通过高进低出将产品卖给了国外的子公司,以低于其他竞争者的售价极大的提高了其市场份额,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利润。
2.外资企业通过逆向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母国,避免不可预见的投资风险,保障自身的利益。
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者以往的传统避税方式已行不通,因此滋生了新的避税手段即逆向避税。
四、向我国政府提出的治理对策建议
1.对中外合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中方投资者给予技术与资金支持,加大中方投资者在集团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使得中方投资者能够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企业经营行使监督与控制权,同时在生产成本、生产费用方面对外商投资者进行约束。
2.中国政府特别是财政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外商的逆向避税行为,同时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反逆向避税法规和措施,改善现有法律法规。
3.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的情报交换工作,国内审计、会计、海关部门也应相互进行信息交流,共同规避外商投资者的逆向避税行为。
4.中国政府应加强我国外商投资坏境的建设,规范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法制,对于外商投资者的逆向避税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控制外商投资者的资本汇出,规避其可能采取的逆向避税行为。
参考文献:
[1]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王基建.外商投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1996,(11).
(编辑:ZK)
关键词:外商投资者;逆向避税;转让定价
一、逆向避税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和国内市场的逐渐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企业更多的涌入到我国内地进行投资。事实上,我国为促进对外开放,对涉外纳税人实施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使其在我国境内创造和实现的利润所承受的实际税负水平较低。而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跨国公司还要通过转让定价,从设在我国的合营企业中向外转让利润,在外商玩弄转让定价伎俩的情况下,许多中外合资企业虚亏实盈,造成我国税收利益的外流,这种现象就称作外资企业的“逆向避税”。
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主要指标
(单位:亿元)
(附注:总资产贡献率:反映企业全部资产的获利能力,是企业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评价和考核企业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产品销售率:该指标反映工业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程度,是分析工业产销衔接情况,研究工业产品满足社会需求的指标。)
从上表可以看出,伴随着三资企业资产总额增长的是总资产贡献率的增长,即企业盈利能力的增长,但是五年间这类指标呈缓慢增长趋势;而在这五年间,三资企业的产品都保持着特别高水平的产品销售率,这说明三资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那么从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三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无疑会给我国政府带来极大的税收利益流入,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问题的存在,实际情况却不尽如此。
二、外商投资企业逆向避税的主要手段
1.外商投资者通过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资金技术上的优势成功进行逆向避税。外商在与中方投资者签订合资合同时强加给中方投资者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进而达到控制合资企业的原料采购、产品销售目的,将企业的合营利润甚至超过合营利润的收益转移到境外。外商投资者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逆向避税所获得的利润,不仅能够弥补本国高税率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使得税收利润增加,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大于从合营企业税后利润中分红。
2.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在产品购销方面,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出口价格,压低或提高对子公司产品的收购价格,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装卸和保险费用;通过向提供贷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产品成本费用;在无形资产的转让中通过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以及利润以完成将利润转移到母国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远远超过了2:1,外商主要寻求信贷的形式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这样,在计算集团的应纳税额时,负债利息可从企业应税所得中扣除,却不影响集团公司的股东分红。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使得中方税基变窄,影响了中国政府的税收收入,却增加了股东的权益,特别是外商投资者的利益。
4.滥用我国对外商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措施和利用我国税法的空白与不完善进行逆向避税。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外方转让技术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预提税,而对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以不征税,所以集团采取了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对华投资的设备价款中,逃避预提税,造成我国税款流失。
5.中外双方投资者共同谋划避税。在最初合资谈判中,中方投资者为外商施以的小利所动,签订有损中方权益的不合理合同,造成我国税款的极大流失。
三、外商投资者进行逆向避税的动机
1.扩大其企业影响力,攫取巨额的市场份额。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通过高进低出将产品卖给了国外的子公司,以低于其他竞争者的售价极大的提高了其市场份额,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利润。
2.外资企业通过逆向避税将利润转移到母国,避免不可预见的投资风险,保障自身的利益。
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外商投资者以往的传统避税方式已行不通,因此滋生了新的避税手段即逆向避税。
四、向我国政府提出的治理对策建议
1.对中外合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中方投资者给予技术与资金支持,加大中方投资者在集团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使得中方投资者能够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参与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对企业经营行使监督与控制权,同时在生产成本、生产费用方面对外商投资者进行约束。
2.中国政府特别是财政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质检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资企业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外商的逆向避税行为,同时研究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反逆向避税法规和措施,改善现有法律法规。
3.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的情报交换工作,国内审计、会计、海关部门也应相互进行信息交流,共同规避外商投资者的逆向避税行为。
4.中国政府应加强我国外商投资坏境的建设,规范有损于我国经济利益的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法制,对于外商投资者的逆向避税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同时控制外商投资者的资本汇出,规避其可能采取的逆向避税行为。
参考文献:
[1]葛惟熹.国际税收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王基建.外商投资企业的逆向避税及其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1996,(11).
(编辑:Z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