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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青石沟村委会主任,我村于2004年初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制定退耕还林土地承包方案。方案规定:村民承包后三年内不栽树土地村里收回。3月1日开始,承包工作结束后,村民刘某见一有块31亩地无人承包。便找到村委会要求承包并当即将交款。村委会收费款后出具收据上载明“人民币捌仟参百伍拾元整,此款系包31亩地10年承包款,承包期30年,先预交10年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刘某在取得承包权后开始经营该地块,但在经营过程中并未种植树木。2011年12月21日,村委会以双方未签书面合同、刘某未栽树违约为由,将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