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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信用与商法存在同步演变关系,保护商人信用的需要促生了商法,商法反过来促进商人信用的繁荣,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商法的滞后,既未能为商人提供守信诱因,又未能有效制裁失信行为。解决商人失信问题,需要从商事财产权的保护、信用权的保护、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等方面完善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