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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案件实体监督是案件监督的主要组成部分,强化案件实体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案件实体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难点,影响了案件监督管理效能。强化案件实体监督,需要为开展案件实体监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并通过多种途径来付诸实施,以期使案件监督管理效能最大化。
关键词 重要性 难点 要求和条件 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2.21文献标识码:A
一、加强案件实体监督的重要性
案件质量分为案件的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两者都是案件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偏废。案件实体质量主要是指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罪罚相当。案件实体质量如何,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都与案件实体质量低下息息相关,最近发生的赵作海案,在案件中,在四次DNA比对都未能确认死者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对赵作海作出了逮捕决定,法院判处赵作海死缓,很显然,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基于此,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有效发挥案件监督管理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案件实体监督中存在的难点
(一)案件实体监督规定缺乏。
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案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对案件质量的实体监督。按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工作制度(试行)》(简称《案管工作制度》)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案件程序监督管理、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赃款赃物的监督管理、办案质量的考评检查、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等。从《案管工作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案件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未作为单独一项予以列举(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省院相继制定出台了《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涉案赃款赃物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案件实体监督主要体现在办案质量考评检查之中。但案件质量考评是一种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范围为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实体质量需要等到错误发生以后才可能被发现。做好案件实体监督工作,就必须要把对案件质量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动态、全程监督。
(二)案管部门监督权限不足。
目前,案管部门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一般而言把案管部门归类为综合部门,机构设置与其他科室(反贪局、反渎局除外)相同,多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人未被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有些地方采用案管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的方式),在这中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案管部门不敢监督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科作为一个平行的综合部门去纠业务部门作出的决定在权威性上值得怀疑,也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
(三)案管部门“软件”、“硬件”不足。
不少地方案管部门人员较少,不少工作没法做或做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员搭配不合理,案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能力欠缺,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方法方式不当。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案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正在全面推进,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不少检察院在实际案管工作中还是老一套的工作模式,开具文书用笔,检察案件质量查原始卷宗,显然已经不适应对案件实体监督的工作要求。
三、开展实体监督的要求和条件
(一)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
要实现对案件实体质量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化建设。推进案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各级院领导重视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大推进力度,案管、技术和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察业务管理软件的研发工作,积极推行网上监管,实现网上执法信息交换、网上执法流程控制、网上执法质量考评;二是利用先进装备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检察业务管理软件的研发工作,积极推行网上监管。积极推行法律文书长版纸打印系统、提高法律文书开具的效率和准确率;三是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实现联网,资源共享。
(二)加强案管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不可能有好的成效。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首先要充实案件监督管理队伍,把一批懂业务、善监督的同志充实到案管队伍,借助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慧眼发现案件在程序以及实体上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自我学、集中学、远程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个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法律法规,全面熟悉监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第三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不断增强案管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创新创优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研究、监督管理的能力;最后通过“走出去”的方式,提高案管干警的素质。通过参观走访、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学习兄弟检察机关、法院、公安等其他政法机关好的做法。
(三)建立督查制度、问责机制。
案管部门对办案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实体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督促办案部门整改,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管部门要根据案件实体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形成案件实体监管情况报告,监管情况报告要全面体现每季度监管活动中发现问题和督查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院领导和上级院案管部门。
案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效防范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案件实体监督的途径
2010年上半年,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案件424件657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56件219人;审查起诉案件268件438人。
办理自侦案件14件,民行案件 33件,其他案件5件。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有检察业务工作经验。很显然案管部门要想把全院所有案件都进行实体监督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案管部门对案件实体监督的最大化:
(一)守株待兔法。
所谓守株待兔法,就是指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初核某些“特殊”案件,而后守株待兔,审查办案部门报备的案件法律文书,及时发现实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特殊”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需重点关注的案件,即犯罪时年龄处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边缘(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为16周岁零一个月)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与否有疑问等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处于严重、特别严重边缘的(比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800元)。对于以上三类案件,案管部门要认真初核卷宗,案件进行简单登记,并形成自己初步意见。接下来,案管部门要做的就是“守株待兔”,在办案部门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备后,及时对以上三类案件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看在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一旦发现案件承办人对三类案件的认定不正确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二)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是指案管部门对于纳入“检调对接”范围的案件,主动出击,全程参与检调对接案件的调解和处理。“检调对接”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化解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豍“检调对接”案件主要是指轻微刑事和解案件、民行申诉息诉案件、涉检民生诉求案件。在检调对接案件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责,对于“检调对接”成功的案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不起诉为主。
(三)中途跟进法。
中途跟进法,是指在承办人办理案件期间,案管部门及时中途跟进,对案件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开具法律文书,案管部门在做好办案期限预警的基础上,从开具法律文书入手,中途跟进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例如开具涉及赃款赃物的有关法律文书(如《扣押决定书》、《退还(返还、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等),《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延期审理建议书》等文书前,案管部门对办案人员开具文书理由进行核查,审查开具理由是否真实、准确,经过初步核查,发现办案人员开具文书理由不准确的,及时调阅案件全部材料进一步核查。□
(作者:吴晓栋,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兰锋,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科长;黄心灵,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助理检察员)
关键词 重要性 难点 要求和条件 途径
中图分类号: D922.21文献标识码:A
一、加强案件实体监督的重要性
案件质量分为案件的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两者都是案件质量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可偏废。案件实体质量主要是指案件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罪罚相当。案件实体质量如何,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冤、假、错案,都与案件实体质量低下息息相关,最近发生的赵作海案,在案件中,在四次DNA比对都未能确认死者的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对赵作海作出了逮捕决定,法院判处赵作海死缓,很显然,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体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基于此,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有效发挥案件监督管理效能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案件实体监督中存在的难点
(一)案件实体监督规定缺乏。
案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实施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案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对案件质量的实体监督。按照《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工作制度(试行)》(简称《案管工作制度》)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案件程序监督管理、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赃款赃物的监督管理、办案质量的考评检查、业务指导、部门联系等。从《案管工作制度》中我们可以发现,案件实体质量监督管理未作为单独一项予以列举(需要指出的是2009年,省院相继制定出台了《案件程序和法律文书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涉案赃款赃物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案件实体监督主要体现在办案质量考评检查之中。但案件质量考评是一种滞后的事后监督,监督范围为上一年度办结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实体质量需要等到错误发生以后才可能被发现。做好案件实体监督工作,就必须要把对案件质量的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实现动态、全程监督。
(二)案管部门监督权限不足。
目前,案管部门是检察院的一个内设机构,一般而言把案管部门归类为综合部门,机构设置与其他科室(反贪局、反渎局除外)相同,多数检察机关案管部门负责人未被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有些地方采用案管部门负责人列席检察委员会的方式),在这中情况下,往往会发生案管部门不敢监督的问题。案件监督管理科作为一个平行的综合部门去纠业务部门作出的决定在权威性上值得怀疑,也会引起业务部门的抵触。
(三)案管部门“软件”、“硬件”不足。
不少地方案管部门人员较少,不少工作没法做或做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员搭配不合理,案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的能力欠缺,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发现不了问题,或者方法方式不当。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案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正在全面推进,但同时我们也看到有不少检察院在实际案管工作中还是老一套的工作模式,开具文书用笔,检察案件质量查原始卷宗,显然已经不适应对案件实体监督的工作要求。
三、开展实体监督的要求和条件
(一)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
要实现对案件实体质量的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根本出路在于信息化建设。推进案管工作信息化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各级院领导重视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大推进力度,案管、技术和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检察业务管理软件的研发工作,积极推行网上监管,实现网上执法信息交换、网上执法流程控制、网上执法质量考评;二是利用先进装备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检察业务管理软件的研发工作,积极推行网上监管。积极推行法律文书长版纸打印系统、提高法律文书开具的效率和准确率;三是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实现联网,资源共享。
(二)加强案管队伍建设。
没有一支好的队伍,就不可能有好的成效。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队伍建设,首先要充实案件监督管理队伍,把一批懂业务、善监督的同志充实到案管队伍,借助他们丰富的办案经验,及时慧眼发现案件在程序以及实体上的问题;其次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自我学、集中学、远程学等方式,认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个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法律法规,全面熟悉监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第三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不断增强案管工作人员积极探索、创新创优的能力,提高发现问题、分析研究、监督管理的能力;最后通过“走出去”的方式,提高案管干警的素质。通过参观走访、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学习兄弟检察机关、法院、公安等其他政法机关好的做法。
(三)建立督查制度、问责机制。
案管部门对办案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实体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督促办案部门整改,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案管部门要根据案件实体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形成案件实体监管情况报告,监管情况报告要全面体现每季度监管活动中发现问题和督查整改落实情况,报送院领导和上级院案管部门。
案管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建立检察人员执法业绩档案,把执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有效防范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案件实体监督的途径
2010年上半年,某基层检察院共受理案件424件657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156件219人;审查起诉案件268件438人。
办理自侦案件14件,民行案件 33件,其他案件5件。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有4名工作人员,其中2人有检察业务工作经验。很显然案管部门要想把全院所有案件都进行实体监督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实现案管部门对案件实体监督的最大化:
(一)守株待兔法。
所谓守株待兔法,就是指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初核某些“特殊”案件,而后守株待兔,审查办案部门报备的案件法律文书,及时发现实体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特殊”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一是犯罪嫌疑人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即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二是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需重点关注的案件,即犯罪时年龄处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边缘(例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龄为16周岁零一个月)的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与否有疑问等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处于严重、特别严重边缘的(比如盗窃数额为人民币9800元)。对于以上三类案件,案管部门要认真初核卷宗,案件进行简单登记,并形成自己初步意见。接下来,案管部门要做的就是“守株待兔”,在办案部门将相关法律文书报备后,及时对以上三类案件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看在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一旦发现案件承办人对三类案件的认定不正确的,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二)主动出击法。
主动出击法是指案管部门对于纳入“检调对接”范围的案件,主动出击,全程参与检调对接案件的调解和处理。“检调对接”就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以实现当事人合法诉求、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宗旨,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着力化解检察化解乃至检察触角延伸环节各类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豍“检调对接”案件主要是指轻微刑事和解案件、民行申诉息诉案件、涉检民生诉求案件。在检调对接案件中,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责,对于“检调对接”成功的案件,处理方式基本上以不起诉为主。
(三)中途跟进法。
中途跟进法,是指在承办人办理案件期间,案管部门及时中途跟进,对案件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案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开具法律文书,案管部门在做好办案期限预警的基础上,从开具法律文书入手,中途跟进对案件进行实体监督。例如开具涉及赃款赃物的有关法律文书(如《扣押决定书》、《退还(返还、处理)扣押物品决定书》等),《撤销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延期审理建议书》等文书前,案管部门对办案人员开具文书理由进行核查,审查开具理由是否真实、准确,经过初步核查,发现办案人员开具文书理由不准确的,及时调阅案件全部材料进一步核查。□
(作者:吴晓栋,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兰锋,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科长;黄心灵,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