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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劳动者自身利益,不仅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其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还能为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提供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本文分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对策
在当前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各行业企业都在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和体系,但是内部的劳资矛盾也逐渐突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希望,有利于企业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主体地位不平等。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工人联合会与企业在协商中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保证这一点,工人联合会虽代表员工的意见,但是也是员工,依然觉得受制于企业和老板,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就不能完全发挥出工人联合会的作用,不能更好的维护其他员工的利益,这就导致在协商中会出现问题,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就无法发证这一制度的优势。同时,部分企业在协商中存在不配合的情况,不想保证工人的最大化利益,因此他们会用虚假的不能生产经营数据,掩人耳目,让协商过程缺乏完整的数据,双方地位不平等,保证不了员工利益。
(二)工人联合会组织及相关的劳动法律不健全。工人联合会是代表企业内所有员工,为其谋利益的,在与企业协商时,其作为能够影响职工的利益。但是当前的工人联合会的人员不足,缺乏相关的法律护航,这就减少了对企业的强制性。对于劳动法的研究也并不全面,通常除了社会保险外,就是发生的大家都有争议的事件上,企业内对于这一制度并不是都很重视,这一问题也是需要我国劳动学进行探讨的,如何加强这一制度的重视度。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为企业提供选择的权利,使得企业对执行上并不是很重视,让其变得可有可无,严重危害到员工的利益,也不利于员工代表的保护。由于无强制性,企业缺少制约,只看重企业和老板的主观想法,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就缺少明确的规定作为仲裁的依据,导致纠纷通常都很难化解。
(三)工资集体协商维权意识薄弱。工人联合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尚不足够,导致工资协议具有形式主义,并没有经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且工资协议内的内容不能充分保证员工的利益,内容条款多是走形式,原则性的内容也占了很多。真正保证员工利益的协商认条文却没有充分的与实际结合,没有体现出其协调性。工人联合会与企业不平等的协商地位也导致了工资协议也没有体现出平等性,不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企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工资调整机制,没有加强对自己的约束,也缺乏专门的人员负责。劳动法中对于维权职能这一方面做了充分说明,看起来虽好,但是在执行方面,却还没有出来它应有的效果。劳动法对于监督职权这一功能的界定模糊,没有能够与职权相适应的制度,这一问题导致在有工资集体合同存在争议时,劳动组织只能通过提意见、让企业纠正问题,给出劳动者仲裁结果以及诉讼等一些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
(四)缺少科学理论的支持。工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核心问题,是为员工的付出提供公平的工资,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在现实中,工资这一问题因为受多种因素影响,使之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在处理那些影响工资的因素时,又缺乏相应的能力,缺乏科学的理论为依据。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数据,使工人联合会不能正确地进行分析,也就自然对造成工资受影响的因素不是很清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数额也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约束力及权威性。由于法律中缺少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硬性要求,对企业不具有约束力,企业在执行上自然也就不够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企业全面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和老板应给予高度重视,政府方面也需要制定和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并对每一条法规进行细化,以及明确的解释说明。比如对不重视甚至忽略这一制度的企业要予以相关教育,严重者应承受法律风险,需要充分的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这样才能让企业重视,保障员工的利益,加强平等关系。
(二)提高工人联合会的核心主导地位。对于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不平等的协商地位问题,应该强化工人联合会在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工人联合会的权威性以及独立性,不断的对体制进行创新,完善双方的协调性。比如政府、企业、员工这三者之间的协调,建立出带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机制,对增加三者协调性的相关内容要重视和强化,解决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重视对问题的预防以及监督的问题,要二者同时紧抓。
(三)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诉讼维权措施。需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制度的知识普及,以及大力宣传协商文化,让职工对其有基础的了解,最重要的是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用再担心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让其安心,并且能够在协商中敢于发挥其主动性。除了员工,企业的管理者也需要对工资协议的制定有充分的了解,了解其的公平性。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人力资源,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固的基础。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知识培训,通过维权保障措施,为工人联合会在协商中提供平等的协调关系,加强这一制度在每位员工心中的重要性。
三、结束语
我国政府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做出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通过不断的努力,让员工的民主意识得到提升,并让企业将这一制度纳入为日常重点工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具有竞争力,能发展更好,就需要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源,注重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不断优化企业的制度,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参考文献
[1]李涛.三方主体缺失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
[2]关明鑫.企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
作者简介
阮苏洁(1989.3—),女,汉族,籍贯:江苏省盐城市,本科,工作单位:亭湖区人社局,主要研究方向:劳动关系。
【关键词】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对策
在当前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虽然各行业企业都在不断完善自身制度和体系,但是内部的劳资矛盾也逐渐突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带来了希望,有利于企业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调主体地位不平等。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规定工人联合会与企业在协商中是完全平等的关系,但在现实中却很难保证这一点,工人联合会虽代表员工的意见,但是也是员工,依然觉得受制于企业和老板,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就不能完全发挥出工人联合会的作用,不能更好的维护其他员工的利益,这就导致在协商中会出现问题,没有形成平等的关系,就无法发证这一制度的优势。同时,部分企业在协商中存在不配合的情况,不想保证工人的最大化利益,因此他们会用虚假的不能生产经营数据,掩人耳目,让协商过程缺乏完整的数据,双方地位不平等,保证不了员工利益。
(二)工人联合会组织及相关的劳动法律不健全。工人联合会是代表企业内所有员工,为其谋利益的,在与企业协商时,其作为能够影响职工的利益。但是当前的工人联合会的人员不足,缺乏相关的法律护航,这就减少了对企业的强制性。对于劳动法的研究也并不全面,通常除了社会保险外,就是发生的大家都有争议的事件上,企业内对于这一制度并不是都很重视,这一问题也是需要我国劳动学进行探讨的,如何加强这一制度的重视度。工资集体协商缺乏强制性的规定,为企业提供选择的权利,使得企业对执行上并不是很重视,让其变得可有可无,严重危害到员工的利益,也不利于员工代表的保护。由于无强制性,企业缺少制约,只看重企业和老板的主观想法,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就缺少明确的规定作为仲裁的依据,导致纠纷通常都很难化解。
(三)工资集体协商维权意识薄弱。工人联合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尚不足够,导致工资协议具有形式主义,并没有经集体协商和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且工资协议内的内容不能充分保证员工的利益,内容条款多是走形式,原则性的内容也占了很多。真正保证员工利益的协商认条文却没有充分的与实际结合,没有体现出其协调性。工人联合会与企业不平等的协商地位也导致了工资协议也没有体现出平等性,不符合员工的实际需求,企业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工资调整机制,没有加强对自己的约束,也缺乏专门的人员负责。劳动法中对于维权职能这一方面做了充分说明,看起来虽好,但是在执行方面,却还没有出来它应有的效果。劳动法对于监督职权这一功能的界定模糊,没有能够与职权相适应的制度,这一问题导致在有工资集体合同存在争议时,劳动组织只能通过提意见、让企业纠正问题,给出劳动者仲裁结果以及诉讼等一些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帮助。
(四)缺少科学理论的支持。工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核心问题,是为员工的付出提供公平的工资,也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但在现实中,工资这一问题因为受多种因素影响,使之较为复杂,但是企业在处理那些影响工资的因素时,又缺乏相应的能力,缺乏科学的理论为依据。企业提供虚假的经济数据,使工人联合会不能正确地进行分析,也就自然对造成工资受影响的因素不是很清楚,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数额也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约束力及权威性。由于法律中缺少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相关硬性要求,对企业不具有约束力,企业在执行上自然也就不够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企业全面实行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和老板应给予高度重视,政府方面也需要制定和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并对每一条法规进行细化,以及明确的解释说明。比如对不重视甚至忽略这一制度的企业要予以相关教育,严重者应承受法律风险,需要充分的体现出法律的强制性,这样才能让企业重视,保障员工的利益,加强平等关系。
(二)提高工人联合会的核心主导地位。对于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不平等的协商地位问题,应该强化工人联合会在协商中的主导地位,强化工人联合会的权威性以及独立性,不断的对体制进行创新,完善双方的协调性。比如政府、企业、员工这三者之间的协调,建立出带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机制,对增加三者协调性的相关内容要重视和强化,解决这一制度存在的不足,同时重视对问题的预防以及监督的问题,要二者同时紧抓。
(三)加大宣传力度、完善诉讼维权措施。需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这一制度的知识普及,以及大力宣传协商文化,让职工对其有基础的了解,最重要的是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用再担心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让其安心,并且能够在协商中敢于发挥其主动性。除了员工,企业的管理者也需要对工资协议的制定有充分的了解,了解其的公平性。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人力资源,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固的基础。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的知识培训,通过维权保障措施,为工人联合会在协商中提供平等的协调关系,加强这一制度在每位员工心中的重要性。
三、结束语
我国政府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做出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通过不断的努力,让员工的民主意识得到提升,并让企业将这一制度纳入为日常重点工作,为这一制度的实行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企业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更具有竞争力,能发展更好,就需要重视企业的人力资源,注重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不断优化企业的制度,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参考文献
[1]李涛.三方主体缺失与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构建[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
[2]关明鑫.企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
作者简介
阮苏洁(1989.3—),女,汉族,籍贯:江苏省盐城市,本科,工作单位:亭湖区人社局,主要研究方向: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