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综述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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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和酝酿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起步的。1982年《商标法》、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以及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继出台及后续修订,标志着我国逐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基本体系。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为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及艺术创作等相关领域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与制度支撑。未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将更加完善,并朝着法典化与国际化的方向迈进。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法典化与国际化;综述与思考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中国所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及立法中无疑是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中国在近乎空白的基础上,构建出了一个体量庞大、结构复杂,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識产权协议》(TRIPS)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由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过渡。在充分参考、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相关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商标法》,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放在首位,涵盖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以及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等商标使用管理规定。从而“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专利法》,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该法构建起既符合我国需要也合乎国际惯例的专利制度”。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著作权法》,该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1992年我国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也促使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做出了第一次修订。“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于1993年出台。相关法律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框架已构建完毕。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决定接纳中国加入WTO,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融入WTO体系,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均做出修改,基本实现了与协议的统一与契合。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也分别于1997年、2001年、2005年相继出台。至此,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构建完毕。
  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及2016年国务院《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总体方案》的提出,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改革思路,并进一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按照改革要求,《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3年、2017年再次做出修订。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势必会更加完善、更加成熟,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制度支撑。
  二、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法典化与国际化趋势
  结合诸多文献,总结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发现,一方面我们取得了超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较为分散及立法与实际需求契合不够完美等方面。因此,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将会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外对内同时推进的有效方式。
  (1)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法典化进程
  关于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处理,世界范围内普遍讨论的是四种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特别立法,以单行法的形式规范知识产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这类模式。第二种模式为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民法典,其典型代表为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1995年《越南民法典》和《俄罗斯民法典》。第三种模式为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法典化设计,即知识产权法单独“成典”,其典型代表为法国、葡萄牙、波兰和菲律宾。第四种模式,即糅合式,其特点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无形物权,与一般物权进行整合,共同规定在“所有权编”之中,其典型代表为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
  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现层级差异化和行政管理多元化的情况下,关于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笔者更倾向于前两种模式。受到国际关系、科技发展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条文变动较一般法律更为频繁,内容受到公法性规范的约束,表现出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以单行法的模式规范知识产权,可以凸显其系统性、完整性和重要性。同时,单行法的模式可能是一种更加可行并符合中国立法表达习惯的现实选择。
  我国《民法总则》第123条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这是民法典对知识产权民事权利属性的原则性认定。知识产权民事权利的本质属性,是知识产权“入典”的理论基础。现阶段而言,民法原则几乎已被假定为所有法律的共通性原则,将知识产权视为与民法、商法相并列的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编入民法典,则需要强化私法自治理念与私权优先理念对知识产权法的统领作用,强化各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知识产权法的指导作用。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处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的模式在降低知识产权立法成本、实现各类知识产权的统一管理、实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体例和立法原则上的统一方面,可以达到最佳的效果。   (2)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国际化进程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缔结以来,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历程已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世界各国均不可避免地參与到以知识产权多边国际条约为指引的知识产权法的全球化进程中来。
  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日益加强,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全方位契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国际规则。TRIPS协议指的是关贸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们,经过多年辩论和协商达成的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统一标准,是当今世界范围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的一个国际公约。TRIPS协议在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上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引入了具备司法属性的争端解决机制,避免了其他国际条约在成员不履行条约义务时所面临的无奈局面。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探寻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时,应该合理借鉴和运用国际条约的有利规定,尽量避免不利条款的影响。
  三、结语
  最新的案例便是美国针对中国企业发起的“337 调查”,在这一系列的案例中,充分证明了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才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外对内同时推进的有效方式。中国应当在遵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当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应积极参与诸如全球国际专利申请(PCT)等的战略布局,同时筹备相关市场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推动本国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万一:《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及其制度实现——兼论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表达》,《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6期;
  [2]吴汉东、刘鑫:《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山东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3]袁真富:《知识产权法: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与适应——以多边国际条约为线索》,《知识产权法研究》2005年第1期;
  [4]王迁:《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的思考》,《知识产权》2015年第10期;
  [5]《商标法》(2013修订);《专利法》(2008修订);《著作权法》(2010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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