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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管护”),依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n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市县级财政投资建成的土地整治项目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