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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交警执法理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转变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般采取“口头教育”的工作方法。如何在法理上、执法实践中掌握和运用好“口头教育”手段,实现行政目的,是摆在我们每一个交警面前现实而紧迫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