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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随着经济的增长全球气候变暖越发严重,尤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人类的未来发展造成了威胁。各国都在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通过对碳排放权的配额与交易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在逐步完善,通过分析当前国际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交易活动,对碳排放权期货的重要性重新审视,找出了当前我国碳排放期货在绿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成功经验,并寻找到国内碳排放权期货的不足之处,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期货;可行性研究
一、碳排放权期货的起源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人类的未来发展造成威胁。为了改变当前全球气温升高的现状,促进可持续发展,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进行节能减排。当下在减少碳排放方面,已经采取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开展相关业务、当局牵制与津贴、创设基金等。目前全球公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即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其中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体系最为健全,该体系从2005年起开始运行,成交额在十年内已经达到1198亿美元,交易额占据全球总成交额的80%。但是近几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该交易市场不再如以往那样活跃。从而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也因此波及而下降。碳排放权期货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后产生的交易衍生产品,比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最初的碳排放期货是控排企业为了转移风险而进行的交易。
二、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现状
(一)世界主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在当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国家与地区都拥有自己的交易体系。世界主要碳排放权市场上有三大排放交易中心如下表(表1)所示: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年初成立,到目前为止,其成员为包括了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3个非欧盟国家的30个主权国家。其采取运用配额交易与国际通用的总量控制相容合的方式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由政府分配发放规定好的碳排放量给企业,并将碳排放量分配给企业。在此基础上,再由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交易来进行配额的调剂,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配额,便会受到罚款等一系列惩罚措施,并且将超过的部分从下一个年度扣减。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 change,CCX)
作为美国第一家碳减排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包含6种温室气体。2003年以后还分别设置了欧洲气候、蒙特力迩所等分交易所。他实行“单强制”负责机制,即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成员开始时以不被要求的形式参与并且做出碳气体减排的意愿表达,并且随着机构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碳减排划入法律管理范畴之中。
3.新楠卫尔仕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
澳大利亚于2003年1月1日启动了新楠卫尔仕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NSW GGAS),为了应对电力系统,目标为降低新楠卫尔仕州该部门消耗阶段里排除的碳气体。NSW GGAS以法律方式规定成员,根据这些碳制造者的消耗中所拥有的市场比例降低对应的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成员的二氧化碳释放程度高于标准线以上,就需要花钱进行二氧化碳减排许可证书(NGAC)的购置,在上交该证书后依然无法将释放量降低到一定标准的公司会被给体系处以罚款并且进行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国内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有7个地区举行碳排放交易市场尝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市场的筹备时间十分短暂,仅仅只有两年。2013年底,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天津设立的碳排放试点市场开始操作。据调查发现,各个试点的项目运作状况有所不同:各地成交价格差异比较大、交易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同。从国内试点地区中来看,重庆与湖北的碳市场在培训与数据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重视,而上海这样的金融中心,在碳交易体系的建全上做的十分细致,值得其他地区乃至明年拟建立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学习。我国排放量约等于全球碳排放总量的30%。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各国将配额交易当成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也正是为了实现减少碳排放,建立了试点省市,为了促进碳排放权的交易,我国目前的试点都在执行“释放有成本、超标需金钱、减排能盈利”这一交易原则。
从深圳试点的数据来看,在试点期间,深圳市的碳排放在工业增加值提高近3成的情况下较2010年下降了10%以上,真正到达预想效果。以下是2015年6月-2016年7月每月累计成交量与成交额(如表2),从表中能够看出,深圳碳交易所的发展呈猛烈上升势头,发展趋势十分良好。在我国目前的这些试点当中,由于地理位置发展水平的不同,系统完善度也不同,但是涵盖的企业越来越多,每年发放出去的配额都在十二亿吨。
三、碳排放权期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市场分散,议价能力薄弱
我国已创立有碳排放权地区性交易市场七所。2016年,我国宣布将于未来一年内設立健全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但仍然不能确立规范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标准。而当前不同地区的不同标准也使得我国的碳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与国际市场建立联系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碳排放权期货种类贫瘠,实现总量控制难
我国以现货交易为主要买卖模式,衍生金融种类寥寥无几。在与金融方面结合的研究也十分少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能源类项目的资金支持十分庞大,并且也开展了种类多样的抵押、担保服务,但是目前碳排放期货交易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认识十分有限,并且几乎不参与其中,这就使得碳排放期货发展较慢,没有创新型的突破,导致发展不充分。 而从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控制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如何使总量控制达到最合理的范围是政府与交易市场应当探索的重要问题。
(三)管理对象不明、市场主体缺位
当前的我国市场,存在着没有将减排与碳交易进行联系的问题,国内的强制性排放权交易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只是靠自觉,为了更好的企业形象等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却没有起到促进与鼓励的作用。因此全国性的碳交易热情并不高,也就无法为后期的发展带来原动力。因此,国内强制性排放权交易的问题仍需要进行探索与解决,如何让碳交易权期货的发展更为强劲,需要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完善。
(四)监督系统不完善
我国在碳排放权买卖内的行业规范系统差强人意。相关只有两部作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规范,还不能上升到法律的范畴,因此,我国目前急需碳排放交易的健全法律系统。另外,在监督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机构进行交易的监督,监督不严也导致碳排放交易容易产生舞弊,另外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法律系统建设和监管机构缺失将从根本上影响碳排放交易顺利展开。
四、碳排放权期货绿色发展的整改建议
(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基本框架
总量节制体制、配额比例与管理体制、市场交易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与评体制等四个环节是碳排放权买卖体制整体框架。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不完善的一个原因是其基本框架仍然存在缺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框架十分必要。其中我国碳排放交易系统中的重中之重是总量目标的设定。环境是公共的,而通过交易市场使得碳排放权变成非公共物品后,如何使企业以合理的成本来取得这一权利,是我国碳排放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中最需要迫切解决与完善的一个。
(二)合理制约碳排放权的总量
设定合理的总量是碳排放交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设定一个合理的排放总量能够使节能减排与碳排放金融交易两者互相起到积极的促进效应。如果总量过高,就达不到减排的作用,无法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如果总量设定过低,虽然能够促进减排、环保,但是企业就没有多余的排放量来进行交易,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进行,也会削弱市场价格的设立,对于碳排放权期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起到不利的效果。因此,设定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来看,我国现在的环境法律还没有一个碳排放总量的规定,因此建议运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构建。
1.合理运用政府政策
首先,由于我国在时间方面仍十分不足,没有具体的经验,还处于摸索的阶段,因此可以借鉴EU ETS的经验,分析EU ETS以往各个阶段在总量控制上的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来制定总量控制方面的政策。因为我国目前市场的不完善,可以采用先由政府等方面制定总量的方法。在一定时期的实践与总结之后,有了相关的历史数据与经验总结,市场可以确定基线,根据基线来确定每年的减排目标,通过这些数据的确定,来制定总量。
2.合理运用指标分配
另一方面,指标的分解也十分重要,我国依然可以学习EU ETS的做法,在初始阶段以免费分配为主,竞拍为辅的模式,这样可以带动企业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既可以加大交易数量又可以开拓市场份额。等到后期,可以减少免费配额的占比,以拍卖、竞价等方式来进行配额,这样能够更加体现市场化的需求,能够不再由政府主导,起到市场自己调控的作用。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控
面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内管理系统不全面的近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细节值得推敲。以灵活、公平、规范的交易环境来实现整改交易市场为手段。为尽早达成碳排放交易市场应当对交易的主体、对象、中介这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与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应有一下两个方面。
1.资格的认定
拥有合法配额的、具有相应资格认定的,并且自身的排放量在配额量标线以下的企业才能够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对这些企业资格的认定能够对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2.交易对象的审查
对交易对象进行认定也十分必要。买卖时确认排放气体种类、数目以及资质的审查。做足交易前的准备功课,只有这样,减少违规情况的发生,在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才能有一个稳定的交易环境,也对期货价格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建立并完善登记、监督、惩罚制度以及健全法律体系
1.建立碳排放登记、监督、惩罚制度
建立合理的碳排放登记制度:国家应在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建立明确的监督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与此同時,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制度。例如:欧盟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要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年,惩罚额提高到100欧元/吨远远高于每吨碳配额的售价。对超额排放的机构严厉惩罚,以此制约排放机构对环境的影响。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在建立分配及惩罚制度的同时,也要同时健全排放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7个交易试点,各个区域已经开始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但是在2017年,为构建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时,我国已经不能再拘泥于小范围管理制度,必须努力健全《全球性碳排放权交易法》,来对碳排放交易有力约束。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步,可以多研究国外成熟法律结构,结合自身碳排放交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在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有法可依,防止违法违规操作,能够真正的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成立公平的、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环境,与此同时也护卫我国环境做到绿色发展。将节能减排提高到更高的法律层面。
参考文献:
[1]谢瓦利尔.碳市场计量经济学分析[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36-38.
[2]苏蕾,曹玉昆,陈锐.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生态经济,2012:8-13.
[3]童藤.构建中国碳金融体系的可行性及路径选择[J].武汉金融,2013:5-11.
[4]王倩,王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性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4:3-5.
[5]George Daskalakis.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J].New evidence from Phase Energy Policy, 2012.
【关键词】:碳排放权;期货;可行性研究
一、碳排放权期货的起源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人类的未来发展造成威胁。为了改变当前全球气温升高的现状,促进可持续发展,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目的,世界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进行节能减排。当下在减少碳排放方面,已经采取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开展相关业务、当局牵制与津贴、创设基金等。目前全球公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即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其中欧盟二氧化碳排放的交易体系最为健全,该体系从2005年起开始运行,成交额在十年内已经达到1198亿美元,交易额占据全球总成交额的80%。但是近几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该交易市场不再如以往那样活跃。从而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也因此波及而下降。碳排放权期货是在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后产生的交易衍生产品,比照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最初的碳排放期货是控排企业为了转移风险而进行的交易。
二、碳排放权期货市场现状
(一)世界主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在当前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每个国家与地区都拥有自己的交易体系。世界主要碳排放权市场上有三大排放交易中心如下表(表1)所示:
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于2005年年初成立,到目前为止,其成员为包括了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3个非欧盟国家的30个主权国家。其采取运用配额交易与国际通用的总量控制相容合的方式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由政府分配发放规定好的碳排放量给企业,并将碳排放量分配给企业。在此基础上,再由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交易来进行配额的调剂,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配额,便会受到罚款等一系列惩罚措施,并且将超过的部分从下一个年度扣减。
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 change,CCX)
作为美国第一家碳减排交易所,芝加哥交易所包含6种温室气体。2003年以后还分别设置了欧洲气候、蒙特力迩所等分交易所。他实行“单强制”负责机制,即进行碳排放交易的成员开始时以不被要求的形式参与并且做出碳气体减排的意愿表达,并且随着机构的发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碳减排划入法律管理范畴之中。
3.新楠卫尔仕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NSW GGAS)
澳大利亚于2003年1月1日启动了新楠卫尔仕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The New South Wales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NSW GGAS),为了应对电力系统,目标为降低新楠卫尔仕州该部门消耗阶段里排除的碳气体。NSW GGAS以法律方式规定成员,根据这些碳制造者的消耗中所拥有的市场比例降低对应的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果成员的二氧化碳释放程度高于标准线以上,就需要花钱进行二氧化碳减排许可证书(NGAC)的购置,在上交该证书后依然无法将释放量降低到一定标准的公司会被给体系处以罚款并且进行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国内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有7个地区举行碳排放交易市场尝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碳交易试点市场的筹备时间十分短暂,仅仅只有两年。2013年底,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天津设立的碳排放试点市场开始操作。据调查发现,各个试点的项目运作状况有所不同:各地成交价格差异比较大、交易管理规范化程度不同。从国内试点地区中来看,重庆与湖北的碳市场在培训与数据方面存在明显的不重视,而上海这样的金融中心,在碳交易体系的建全上做的十分细致,值得其他地区乃至明年拟建立的全国碳交易市场学习。我国排放量约等于全球碳排放总量的30%。为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各国将配额交易当成完成这一任务的重要措施。而我国也正是为了实现减少碳排放,建立了试点省市,为了促进碳排放权的交易,我国目前的试点都在执行“释放有成本、超标需金钱、减排能盈利”这一交易原则。
从深圳试点的数据来看,在试点期间,深圳市的碳排放在工业增加值提高近3成的情况下较2010年下降了10%以上,真正到达预想效果。以下是2015年6月-2016年7月每月累计成交量与成交额(如表2),从表中能够看出,深圳碳交易所的发展呈猛烈上升势头,发展趋势十分良好。在我国目前的这些试点当中,由于地理位置发展水平的不同,系统完善度也不同,但是涵盖的企业越来越多,每年发放出去的配额都在十二亿吨。
三、碳排放权期货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市场分散,议价能力薄弱
我国已创立有碳排放权地区性交易市场七所。2016年,我国宣布将于未来一年内設立健全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但仍然不能确立规范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标准。而当前不同地区的不同标准也使得我国的碳交易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与国际市场建立联系方面,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二)碳排放权期货种类贫瘠,实现总量控制难
我国以现货交易为主要买卖模式,衍生金融种类寥寥无几。在与金融方面结合的研究也十分少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能源类项目的资金支持十分庞大,并且也开展了种类多样的抵押、担保服务,但是目前碳排放期货交易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认识十分有限,并且几乎不参与其中,这就使得碳排放期货发展较慢,没有创新型的突破,导致发展不充分。 而从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控制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如何使总量控制达到最合理的范围是政府与交易市场应当探索的重要问题。
(三)管理对象不明、市场主体缺位
当前的我国市场,存在着没有将减排与碳交易进行联系的问题,国内的强制性排放权交易仍然没有建立,企业只是靠自觉,为了更好的企业形象等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而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却没有起到促进与鼓励的作用。因此全国性的碳交易热情并不高,也就无法为后期的发展带来原动力。因此,国内强制性排放权交易的问题仍需要进行探索与解决,如何让碳交易权期货的发展更为强劲,需要市场主体的建立与完善。
(四)监督系统不完善
我国在碳排放权买卖内的行业规范系统差强人意。相关只有两部作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规范,还不能上升到法律的范畴,因此,我国目前急需碳排放交易的健全法律系统。另外,在监督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机构进行交易的监督,监督不严也导致碳排放交易容易产生舞弊,另外评估机构的评估也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法律系统建设和监管机构缺失将从根本上影响碳排放交易顺利展开。
四、碳排放权期货绿色发展的整改建议
(一)完善碳排放权交易体制的基本框架
总量节制体制、配额比例与管理体制、市场交易的管理体制和监督与评体制等四个环节是碳排放权买卖体制整体框架。碳排放交易制度的不完善的一个原因是其基本框架仍然存在缺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框架十分必要。其中我国碳排放交易系统中的重中之重是总量目标的设定。环境是公共的,而通过交易市场使得碳排放权变成非公共物品后,如何使企业以合理的成本来取得这一权利,是我国碳排放体系存在的问题之中最需要迫切解决与完善的一个。
(二)合理制约碳排放权的总量
设定合理的总量是碳排放交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设定一个合理的排放总量能够使节能减排与碳排放金融交易两者互相起到积极的促进效应。如果总量过高,就达不到减排的作用,无法促进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如果总量设定过低,虽然能够促进减排、环保,但是企业就没有多余的排放量来进行交易,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进行,也会削弱市场价格的设立,对于碳排放权期货以及其他金融产品起到不利的效果。因此,设定合理的碳排放总量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来看,我国现在的环境法律还没有一个碳排放总量的规定,因此建议运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构建。
1.合理运用政府政策
首先,由于我国在时间方面仍十分不足,没有具体的经验,还处于摸索的阶段,因此可以借鉴EU ETS的经验,分析EU ETS以往各个阶段在总量控制上的政策,结合自身实际,来制定总量控制方面的政策。因为我国目前市场的不完善,可以采用先由政府等方面制定总量的方法。在一定时期的实践与总结之后,有了相关的历史数据与经验总结,市场可以确定基线,根据基线来确定每年的减排目标,通过这些数据的确定,来制定总量。
2.合理运用指标分配
另一方面,指标的分解也十分重要,我国依然可以学习EU ETS的做法,在初始阶段以免费分配为主,竞拍为辅的模式,这样可以带动企业参与其中,与此同时既可以加大交易数量又可以开拓市场份额。等到后期,可以减少免费配额的占比,以拍卖、竞价等方式来进行配额,这样能够更加体现市场化的需求,能够不再由政府主导,起到市场自己调控的作用。
(三)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控
面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内管理系统不全面的近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细节值得推敲。以灵活、公平、规范的交易环境来实现整改交易市场为手段。为尽早达成碳排放交易市场应当对交易的主体、对象、中介这三方面进行严格把控与审查。具体审查内容应有一下两个方面。
1.资格的认定
拥有合法配额的、具有相应资格认定的,并且自身的排放量在配额量标线以下的企业才能够将多余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出售。对这些企业资格的认定能够对市场中的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2.交易对象的审查
对交易对象进行认定也十分必要。买卖时确认排放气体种类、数目以及资质的审查。做足交易前的准备功课,只有这样,减少违规情况的发生,在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过程中才能有一个稳定的交易环境,也对期货价格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建立并完善登记、监督、惩罚制度以及健全法律体系
1.建立碳排放登记、监督、惩罚制度
建立合理的碳排放登记制度:国家应在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够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建立明确的监督制度: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监督、核查并出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与此同時,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制度。例如:欧盟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要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年,惩罚额提高到100欧元/吨远远高于每吨碳配额的售价。对超额排放的机构严厉惩罚,以此制约排放机构对环境的影响。
2.建立健全法律体系
在建立分配及惩罚制度的同时,也要同时健全排放权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7个交易试点,各个区域已经开始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但是在2017年,为构建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时,我国已经不能再拘泥于小范围管理制度,必须努力健全《全球性碳排放权交易法》,来对碳排放交易有力约束。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步,可以多研究国外成熟法律结构,结合自身碳排放交易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在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使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有法可依,防止违法违规操作,能够真正的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成立公平的、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环境,与此同时也护卫我国环境做到绿色发展。将节能减排提高到更高的法律层面。
参考文献:
[1]谢瓦利尔.碳市场计量经济学分析[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36-38.
[2]苏蕾,曹玉昆,陈锐.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J].生态经济,2012:8-13.
[3]童藤.构建中国碳金融体系的可行性及路径选择[J].武汉金融,2013:5-11.
[4]王倩,王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效性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4:3-5.
[5]George Daskalakis.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J].New evidence from Phase Energy Policy,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