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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目前我国国土资源开发的现状,研究提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国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和管理实践,要加强我国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本文力图通过对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现状分析,提出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如何改进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路和看法。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原因;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土资源执法刚性不足。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被依法处罚后,国土资源部门对罚款不到位以及拆除不到位等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纵观近年来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每次都是基层党委政府出面协调,以“搞运动”的方式来集中开展这项工作。这就造成了违法用地虽经查处,但真正执行到位却困难重重的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象“割韭菜”一样,屡屡出现反弹。
2、国土资源执法权威性不够。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工作人员没有“强行权”,着装也不够统一,使行政当事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好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就创造性的开展“联合执法”,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无非就是借助这些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震慑违法当事人。此举有严重的“扯虎皮”之嫌,其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况且刚性执法部门受警力限制,不可能每次执法都派员参加,因此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够理想。
3、共同责任机制构建不够全面。由于没有真正落实基层政府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导致基层政府往往置“保红线”的要求不顾,包庇甚至支持违法违规用地。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严重的地区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基层政府热衷于上项目、争投资,有的还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一切以招商引资为主,一切为招商引资让路,土地也不例外,以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这就造成土地利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4、执法监察工作保障严重不足。国土资源部门目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存在严重弊端,那就是“事权”上收了,人员和经费保障却不管,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保障仍由所在政府承担。受当地财政限制,执法监察软硬件设施配置难免存在“吃不饱”现象。笔者曾对相邻两个县执法监察硬件配置情况进行调查,其中一个县仅县大队专用执法车辆就有13部,加上基层国土资源所,专用执法车辆达26部。而另一个县县大队仅有执法车辆1部,连正常的动态巡查都无法正常开展,严肃执法监察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二、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不客气地说,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因素就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前很多基层地方政府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要求各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广开绿灯。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相当多的基层政府却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探究一下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或多或少地都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2、体制不畅。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两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部分垂直管理”,应该说,在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另外,这种体制还造成一种事实,那就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职业升迁通道狭窄,“垂上去”或者“垂回来”的呼声很强烈。笔者曾对某个县局进行调查,该局副科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除退休、退职及新晋人员外,连续6年没有人员横向交流和升迁,极大影响了国土资源基层执法监察干部职工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3、责任不清。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和规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有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合办案的。但联合执法的意愿,只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厢情愿”,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基层政府由于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只想发展要地,不想自我束缚,甚至消极执法、规避执法等,导致土地管理领域“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存在。
三、提出的对策
1、建立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电力、司法、金融等部门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根据国务院71号令,对于违法用地,规划建设部门不能给与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证,工商不予办理执照,金融不予办理贷款,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共同责任”。任何一个部门出现失职,要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基础工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是各旗县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各旗县大队必须高度重视,要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设备。要按支队的统一安排收集和报送信息,以便支队选择上报自治区宣传新做法、新经验。统计工作,也是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各旗县大队必须配齐统计员,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数据,并列入目标考核。再就是要加强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时,要及时回复信访当事人,上报有关部门。
3、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执法队伍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任何完善和长效的执法监察机制都需要执法队伍来执行。今年要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一是要按照“有位保障有为”的原则,积极协调、稳步推进执法监察大队长进班子。同时,要强化责任,支队与对各县区大队要签订责任状,对违法案件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涉及基本农田1亩以上、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5亩以上的,要追究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各旗县要与有关部门衔接,争取执法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纳入财政全额拨款。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问题;原因;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国土资源执法刚性不足。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被依法处罚后,国土资源部门对罚款不到位以及拆除不到位等没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纵观近年来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每次都是基层党委政府出面协调,以“搞运动”的方式来集中开展这项工作。这就造成了违法用地虽经查处,但真正执行到位却困难重重的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遏制作用,导致违法违规用地象“割韭菜”一样,屡屡出现反弹。
2、国土资源执法权威性不够。当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缺乏权威性,工作人员没有“强行权”,着装也不够统一,使行政当事人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认识不足。执法过程中,相对人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好多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就创造性的开展“联合执法”,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联合,无非就是借助这些执法部门的权威性,震慑违法当事人。此举有严重的“扯虎皮”之嫌,其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值得商榷。况且刚性执法部门受警力限制,不可能每次执法都派员参加,因此联合执法效果也不够理想。
3、共同责任机制构建不够全面。由于没有真正落实基层政府土地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导致基层政府往往置“保红线”的要求不顾,包庇甚至支持违法违规用地。从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发生严重的地区情况来看,都存在一个现象,那就是基层政府热衷于上项目、争投资,有的还建立招商引资考核机制,一切以招商引资为主,一切为招商引资让路,土地也不例外,以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这就造成土地利用方面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4、执法监察工作保障严重不足。国土资源部门目前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这种管理模式却存在严重弊端,那就是“事权”上收了,人员和经费保障却不管,县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的经费保障仍由所在政府承担。受当地财政限制,执法监察软硬件设施配置难免存在“吃不饱”现象。笔者曾对相邻两个县执法监察硬件配置情况进行调查,其中一个县仅县大队专用执法车辆就有13部,加上基层国土资源所,专用执法车辆达26部。而另一个县县大队仅有执法车辆1部,连正常的动态巡查都无法正常开展,严肃执法监察工作根本无从谈起。
二、产生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不客气地说,影响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因素就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当前很多基层地方政府都在大张旗鼓的搞招商引资,想方设法推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并要求各职能部门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广开绿灯。这种心情无可厚非,但相当多的基层政府却只要“土地服务”,不要土地保护,更不要土地执法。有的“以租代征”,有的“纵容默许”,有的“瞒天过海”等等不一而足,探究一下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不难发现,除农民建房外,近乎大宗项目违法用地背后,或多或少地都隐藏着地方政府的身影。
2、体制不畅。我国的土地管理体制几经变化,逐步从城乡两元化管理到城乡一体化管理,从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块块”管理到目前所谓的“部分垂直管理”,应该说,在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另外,这种体制还造成一种事实,那就是基层国土资源执法人员职业升迁通道狭窄,“垂上去”或者“垂回来”的呼声很强烈。笔者曾对某个县局进行调查,该局副科级以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除退休、退职及新晋人员外,连续6年没有人员横向交流和升迁,极大影响了国土资源基层执法监察干部职工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发挥。
3、责任不清。目前我国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和规定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对违法者的查处有经济的、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对违法案件的查处有没收的、拆除的、移送的,还有同纪检、检察、法院、公安等联合办案的。但联合执法的意愿,只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一厢情愿”,目前基层土地管理基本上仍是“一家管、大家用”的局面,基层政府由于责任不在“自己”身上,只想发展要地,不想自我束缚,甚至消极执法、规避执法等,导致土地管理领域“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困扰存在。
三、提出的对策
1、建立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明确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工商、电力、司法、金融等部门在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体系,根据国务院71号令,对于违法用地,规划建设部门不能给与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不能办理房产证,工商不予办理执照,金融不予办理贷款,各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共同责任”。任何一个部门出现失职,要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基础工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是各旗县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各旗县大队必须高度重视,要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设备。要按支队的统一安排收集和报送信息,以便支队选择上报自治区宣传新做法、新经验。统计工作,也是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各旗县大队必须配齐统计员,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数据,并列入目标考核。再就是要加强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违法案件的查处,同时,要及时回复信访当事人,上报有关部门。
3、加强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执法队伍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根本,任何完善和长效的执法监察机制都需要执法队伍来执行。今年要把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一是要按照“有位保障有为”的原则,积极协调、稳步推进执法监察大队长进班子。同时,要强化责任,支队与对各县区大队要签订责任状,对违法案件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涉及基本农田1亩以上、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5亩以上的,要追究大队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各旗县要与有关部门衔接,争取执法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系列,纳入财政全额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