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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全国各地近年来中考"一类文"的评分标准,我认为在一些指标上存在人为拔高的现象。具体表现是:脱离了初中毕业生的写作实际,超越了《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的相关规定。比如"内容新颖"、"立意深刻"、"中心突出"、"结构严谨"、"语言流畅"(或"语言生动""有文采")、"书写美观"等指标就曾多次出现在不同地区、不同年份"一类文"的评分标准中。为什么说这些要求是"拔高"的呢?因为在《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11版,下同)的"课程目标与内容"及"评价建议"中都没有这样的表述。在"课程目标与内容"中针对不同文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