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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处于深度调整的复杂形势下,由于房地产价格的持续增长、现行政策的不完善、消费需求基础的削弱以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日益凸显。因此,全方位、多角度对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进行分析,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对防范和化解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构造和谐的金融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成因及其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关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成因;防范措施
房地产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就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因此,加强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分析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房地产信贷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内涵和特征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由商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贷款。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较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资金额度大、使用周期长、抵押物价值不稳定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高风险性。作为资金密集型典型产业,房地产行业对于资金的依赖性远远大于其他行业。随着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进入执行阶段,地方政府调控细则陆续出台,房地产信贷风险将进一步显露。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种风险将会危及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例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三、应对措施
1、政策控制。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贷款的分类监管规定:(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根据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在重新评估基础上,作出必要的授信额度调整;严格把握好土地抵押率,原则上应大幅压低抵押率,以防止过度授信;跟踪贷款去向,与地块挂钩,监控贷款投向和土地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确保土地拍卖或协议转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二)是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重视开发企业资质、业绩和信用度,在全行实行开发商企业名单式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应当调减并采取保全,并在全行客户名单中作出反应;提高抵押品标准,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把握好贷款成数动态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已有土地抵押的,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相应下调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
2 、对开发商资质、诚信度、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严格审查和慎密判断。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背景下,要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营理念,对于开发商股东的实力及关联公司状况、诚信度、项目前景、自有资金来源及比例、抵押担保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组织科学严谨的贷前评估,严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潜在风险。特别要高度重视对开发商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开发商第一偿付能力的分析跟踪,充分认识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且实现艰难,要及时纠正以房地产抵押为“保险箱”的错误思想认识。
3、开发商必须提供抵押担保,而且必须是贷款项目的抵押担保。事实表明,市场竞争愈激烈,银行贷款安全性可能更差。对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指导,严格制止银行间因恶性竞争而争相降低担保条件。除审慎接受极少数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外,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特别是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应接受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4、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权属。
原则上只接受开发商权属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项目的在建工程作抵押,及时、准确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抵押登记手续齐备,合法合规。
5、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
即商业银行在查实开发商自有资金投入已达到项目总投资35%的基础上,对包括贷款和销售款的支配和使用实施专项监管、严格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作和贷款回收,防止开发商转移、挪用或抽逃资金。
四、结语
在我国,房地产作为特殊的一个行业,因其产业链带动效应、资金聚集效应和产品的特殊性,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梳理房地产及其开发贷款特点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理解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方法,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奕明 当前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分析 2013.8
2、谢琮穗 浅谈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及防范 2011.2
【关键词】宏观调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成因;防范措施
房地产信贷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部门就加强金融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因此,加强对房地产投资风险的分析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房地产信贷具有特定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内涵和特征
房地产开发贷款指由商业银行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贷款。房地产行业开发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对银行贷款依赖程度较高,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资金额度大、使用周期长、抵押物价值不稳定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高风险性。作为资金密集型典型产业,房地产行业对于资金的依赖性远远大于其他行业。随着房地产调控新“国五条”进入执行阶段,地方政府调控细则陆续出台,房地产信贷风险将进一步显露。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这种风险将会危及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成因
(一)资本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初期运作的时候,资本金是否充足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市场空间。从房地产开发的现实情况分析,绝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存在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有限的资金在通过相关招投标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能够推进开发的资金非常有限。为解决资本金不足问题,有些开发商利用其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在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取得开发资格,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将已开发的部分房产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然后推进其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向银行融资的方式解决了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将其开发的风险间接转移到银行身上。
(二)融资中的重复抵押风险
房地产开发商在采取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时,都存在重复抵押问题。因为单独将土地使用权抵押时,评估价格应是土地的自身价值,并不包括房产,而在建工程抵押系土地连同其上房产的价值。也就是说,开发商在通过土地使用权和同一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分获融资时,融资额度与对应资产的价值是不匹配的。房地产进入市场时的价值系包括土地价值的,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贷款,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只能单纯依靠拍卖房产受偿,而此时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所对应的贷款很难收回。例如:开发商单独将土地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之后又以在建工程抵押获得1亿元贷款,而房产的市场价值只有1亿,那么剩余的1亿元贷款,银行将无法通过行使优先权得到受偿。可见在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全部收回只能寄托房产价格的持续走高,而不是土地资产单独变现的价值。另外,因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不同,如果银行在实务中没有关注开发商是否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事实,盲目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一旦市场行情出现变化,相关风险便会显现。
(三)售房与收贷的两难境地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售房是其按期归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但在实务中,许多开发商在房地产价格上涨时,为了追求利润盲目扩张开发项目,将售房所得价款不及时还贷,而是投入到后续更大的建设项目,导致银行贷款出现风险。如何控制开发商将销售回款及时归还贷款,对于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从目前体制分析,还没有在房产销售环节建立起真正有效的保障和监管机制,现实中银行对于开发商大肆出售房产的行为无法遏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怪圈,银行不让开发商销售房产就不能收回贷款,允许开发商售房又担心开发商扩大开发项目不归还贷款,导致贷款风险加剧。
三、应对措施
1、政策控制。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贷款的分类监管规定:(一)是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根据政府信用和财政收支状况,在重新评估基础上,作出必要的授信额度调整;严格把握好土地抵押率,原则上应大幅压低抵押率,以防止过度授信;跟踪贷款去向,与地块挂钩,监控贷款投向和土地最终用途,确保贷款不被挪作他用,确保土地拍卖或协议转让收入优先偿还贷款。(二)是严控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重视开发企业资质、业绩和信用度,在全行实行开发商企业名单式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超一年以上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土地闲置超两年和有炒地行为的,商业银行对已发放的贷款应当调减并采取保全,并在全行客户名单中作出反应;提高抵押品标准,一律要求以在建工程为抵押,不轻易用土地作为抵押发放开发贷款;把握好贷款成数动态控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对已有土地抵押的,根据不同风险状况相应下调成数;对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实行封闭管理,根据销售进度按比例归还开发贷款,对到期难以归还的开发贷款一律不得再给予展期。
2 、对开发商资质、诚信度、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严格审查和慎密判断。
在国家宏观调控的背景下,要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营理念,对于开发商股东的实力及关联公司状况、诚信度、项目前景、自有资金来源及比例、抵押担保行为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组织科学严谨的贷前评估,严防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潜在风险。特别要高度重视对开发商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开发商第一偿付能力的分析跟踪,充分认识以房地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仅是第二还款来源,是最后一道救济途径且实现艰难,要及时纠正以房地产抵押为“保险箱”的错误思想认识。
3、开发商必须提供抵押担保,而且必须是贷款项目的抵押担保。事实表明,市场竞争愈激烈,银行贷款安全性可能更差。对此,建议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协调指导,严格制止银行间因恶性竞争而争相降低担保条件。除审慎接受极少数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之外,商业银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审批特别是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不应接受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4、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权属。
原则上只接受开发商权属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贷款项目的在建工程作抵押,及时、准确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抵押登记手续齐备,合法合规。
5、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封闭管理。
即商业银行在查实开发商自有资金投入已达到项目总投资35%的基础上,对包括贷款和销售款的支配和使用实施专项监管、严格控制,确保项目正常运作和贷款回收,防止开发商转移、挪用或抽逃资金。
四、结语
在我国,房地产作为特殊的一个行业,因其产业链带动效应、资金聚集效应和产品的特殊性,在我国经济社会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梳理房地产及其开发贷款特点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我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的形成原因,理解关键控制点,有助于商业银行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方法,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奕明 当前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分析 2013.8
2、谢琮穗 浅谈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及防范 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