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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伴随作贪污贿赂犯罪急剧增多而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近来呼吁将这种行为上升为犯罪来对待的呼声很高,认为应扩大贿赂内容的范围将非物质性的性贿赂纳入其中由刑法加以调整。但本文认为将性贿赂行为上升由刑法调整将混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扩大刑法调整的外延,其内涵也不易确定,不能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应从权利制约、加强党纪政纪制度、道德教化、财产申报、舆论监督入手系统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