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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认定须有“章法”。法体系协调性不仅影响着罪与非罪的认定,而且影响着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主要矛盾性能够帮助我们抓住个案性质的主流,从而作出恰当定罪。特别是对不同身份者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主要矛盾性能够帮助我们对全案作出恰当定罪。类型化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恰当认定个案罪名,而且能够帮助我们恰当认定个案的犯罪阶段形态。法体系协调性、主要矛盾性和类型化构成了犯罪认定的“方法论”,其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价值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