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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的方便和快捷给了现在消费群一种全新的购物消费体验,而网络消费本身也以便捷化、信息化、网络化、全球化的特征优势迅速成为信息网络时代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但是网络交易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和缺陷,其信息不对称性、虚拟性等也对传统的调整普通买卖交易关系的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对网络消费这个新兴的消费行为和与之产生的消费者权益救济问题进行引导、规范、保护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法律与制度建设问题。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所谓网络交易,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1]网络交易以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为媒介,交易的对象与传统买卖交易一样,包括商品与劳务。人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出要约、作出承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进行网络交易。
一、网络交易的现状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迅速进入人们生活。网络交易与传统的钱物交易方式相比,有三大优势。第一,信息量大,购物成本低。第二,网络消费为"无纸消费",它使纸质的流通工具被电子工具所取代,交易双方无需亲自到场、商洽,就可以进行无纸贸易。[2]第三,网络交易还具有高科技、全球化的特点。
去年,正望咨询发布了一个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度我国网上购物持续高速发展,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但是与此同时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
网络消费是一种虚拟远程消费,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经营者公布多少信息、公布哪些信息、信息的真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行业内也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自身信誉或商品的信息披露上很少或没有受到约束,不排除其有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或欺诈的可能。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准确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对正常消费的知悉真情权,也为网络交易环境垫定了不安全的因素,对消费者十分不利。
(二)滥用格式条款的存在
格式条款在网络交易中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做扩张性解释,即消费者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缔约条件及约定条款的权利。[3]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在有关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的条款中,商家常常对其进行模糊处理,甚至直接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被动的。
(三)产品配送过程中责任承担不明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配送方面。网络交易是远程的,所以必须用现实的物流或者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中,因此在简单的买卖关系中多了第三方--运输机构,一部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将选择哪种运输机构或者直接不写明,消费者在没有选择余地或者不明知的情况下,网络消费者和运输机构之间的关系就有待商榷了。从这点看,正是因为经营者、运输方、消费者在相互法律关系上的不明确,导致了消费者在产品配送阶段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交易平台营运商缺乏监管积极性和网络安全技术欠缺
由于网络平台运营商缺乏利益刺激,对网络经营者监管不力,即在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同时,对其的真实身份、注册信息、信用评价、资金规模及履行偿付能力等审核不严;或者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网络纠纷持放纵中立的态度,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具体信息。随着计算机病毒破坏、黑客攻击等一系列不安因素的凸起,网络交易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消费者面临着自己的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危险。
三、网络交易消费者损害救济途径探讨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损害。正因如此,网络交易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将更多的眼光聚焦到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
我国目前网络交易尚处于初步阶段,传统的救济方式有直接和商家进行协商解决、通过有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机制进行调解、向消协等行业协会投诉、进行民事诉讼等四种方式。但现存的救济方法并不适应此种新的交易方式,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损害的救济方式进行探讨:
(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经营者自身信息。我们可以参考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之南的建议》,其中第3条规定,从事面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足够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包括企业身份、电子信息、能与之能有效交流的方式、能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等。 [6]2.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充分的交易条件信息,例如对争议条款的解释、邮费详情、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也应当包括部分合理的格式条款。3.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是网络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首先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即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总的来说,经营者对于信息披露应当做到十六个大字: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容易理解、易于获得。
除了经营者本身应拥有披露的自觉性之外,国家也应该对信息披露机制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监督。例如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更新的时间等等,同时制定统一的网络监管政策,严格把关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而作为网络中介方的网络平台营运商,也应该履行对经营者披露行为的监督义务,同时提供消费者对披露信息的反馈平台,增加双方的沟通。
(二)建立冷却期制度
冷却期制度是指订立合同后,经营者有义务先将交付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供其先行使用一段时间,以检验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效用,消费者具有无条件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制度。消费者试用期間即为冷却期,通过这段期间,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该商品的信息,从而从另一方面检验该信息是否与经营者公开的信息所一致或者经营者有无完全公开。
建立冷却期制度在国外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重视,因为它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欺诈的可能。而我国也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承认和建立了冷却期制度。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针对现今已存在的"支付宝"等货到付款方式,将冷却期制度与此结合,在货到付款的基础上增加产品和服务的试用期,在实践中应该更为可行。
(三)规范信用评价体系
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也称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是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并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个别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使用CA认证,但此项认证没有普及到网络交易中。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金融机构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认证,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售后服务及信誉评价体系。这从社会评价和利益刺激的角度上,对经营者自身形成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个别经营者投机取巧欺诈的可能。
(四)明确物流环节中的责任承担
在物流环节中,即产品配送方面,应明确各方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来说,货物从转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了消费者。可是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对发生的货损,难以确定最终责任人。
于是应该明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毁损,如果最后过错在经营者(即交付运输机构之前货物就存在瑕疵或由于货物自身原因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损毁),经营者就最后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如果过错在于运输方,其必然要承担责任。并且,虽然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和运输方存在连带关系,但鉴于两方的密切关系,经营者不能完全免责。消费者可以在向运输方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就自己的利益损失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使经营者进行先行赔付保障。而如果经营者最后承担责任,则其在事后可向运输机构追偿。
(五)建立小额诉讼机制和证据保全制度
针对目前网络交易纠纷管辖地难以确定,诉讼成本相对于诉讼标的过高,举证难以实现等问题,我们应建立一个小额诉讼机构,专门针对网络交易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极力解决网络交易纠纷,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杜绝消费者救济无门的现象出现。而这也需一套完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例如设置简易程序,国家财政补贴诉讼成本,司法人员的选定等等。其次,关于证据保全制度,具体含义与现实的证据保全无多大区别,但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具体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证据保全机构应与互联网相互连接的。除了消费者提高自身保留证据的警觉性之外,也应该要求网络平台营运商对此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提供特殊网络工具,和银行、运输机构等其他交易参与方制定交易规则等。
(六)加强国际间合作,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网络交易规则
各国间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的不同意、各国法律传统和制度的差异,往往会导致不同国家间相同的网上交易出现不同的结果,加上现代物流的发展,跨国网络交易逐渐变得频繁,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具有全球范围内的,为各国所普遍遵循的统一的网络交易规则。在这一规则未能形成之前,则应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不能期求交易者耗费时间、精力去了解交易对方国家的法律。通过频繁的,长时间,反复的国际合作,逐渐摸索出一套可资遵循的示范规则,来降低网络交易的潜在危险,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合理、确定、统一的网络交易的国际环境。
(七) 加强消费自身网络保护和维权意识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网上欺诈的鉴别力。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资料,尤其是付款资讯;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意识别网站合法的备案标识,认真识别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选择信誉好、管理严格的业主交易;在确立交易关系时,认真阅读各种条款,对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或责任模糊之处应及时提出质疑;对不熟悉经营者所传送的档案文件,消费者不要随意打开或下载。再次,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一些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注意保存线上交易的各种证据,如聊天记录等。
(八)在宏观上加强立法规则、政府监督、行业自律
在立法上,应逐步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同时应做到:(1)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加强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和扶植,(2)构建配套的法律框架,制定电子商务活动的游戏规则。(3)构建金融框架问题,包括关税、税收和电子付款等。
在政府监督方面,应该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执法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信用。(2)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制定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3)加强执法力度,转变监管观念和监管模式。例如就硬件来讲,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进行网上监督、网上投诉、网上裁决、网上索赔和网上处罚。(4)同时加强与各国政府合作,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在行业自律方面,通过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互相监督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名誉、信用、剥夺会员资格这样的制裁方式,使違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无法立足。
我们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在推动交易模式成功变革的过程中,应立足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经济进步和消费公平正义,以人为本,通过法律强制规范,政府加强监管和监督,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身审慎,定能建立一个理性、科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
[2]丘磊.网络交易对合同法的挑战[J].理论学习.2002
[3]田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探析[J].网络财富2008
[4][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S].
[5]黄进才.网络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经济论坛.2003
[6]王芳.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消费导刊.2010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所谓网络交易,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1]网络交易以网站、网店、网页等网络平台为媒介,交易的对象与传统买卖交易一样,包括商品与劳务。人们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发出要约、作出承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货款,进行网络交易。
一、网络交易的现状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这种新型的消费方式迅速进入人们生活。网络交易与传统的钱物交易方式相比,有三大优势。第一,信息量大,购物成本低。第二,网络消费为"无纸消费",它使纸质的流通工具被电子工具所取代,交易双方无需亲自到场、商洽,就可以进行无纸贸易。[2]第三,网络交易还具有高科技、全球化的特点。
去年,正望咨询发布了一个网上购物消费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度我国网上购物持续高速发展,2009年全国网购规模达到2670亿元,网购人数达到1.3亿。但是与此同时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矛盾、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
二、网络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
网络消费是一种虚拟远程消费,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经营者公布多少信息、公布哪些信息、信息的真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行业内也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在自身信誉或商品的信息披露上很少或没有受到约束,不排除其有故意夸大产品功效或欺诈的可能。网络交易中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不准确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对正常消费的知悉真情权,也为网络交易环境垫定了不安全的因素,对消费者十分不利。
(二)滥用格式条款的存在
格式条款在网络交易中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做扩张性解释,即消费者有获得公平的交易机会、缔约条件及约定条款的权利。[3]在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把不公平的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在有关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问题的条款中,商家常常对其进行模糊处理,甚至直接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规定,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十分被动的。
(三)产品配送过程中责任承担不明
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产品配送方面。网络交易是远程的,所以必须用现实的物流或者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到消费者手中,因此在简单的买卖关系中多了第三方--运输机构,一部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将选择哪种运输机构或者直接不写明,消费者在没有选择余地或者不明知的情况下,网络消费者和运输机构之间的关系就有待商榷了。从这点看,正是因为经营者、运输方、消费者在相互法律关系上的不明确,导致了消费者在产品配送阶段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
(四)交易平台营运商缺乏监管积极性和网络安全技术欠缺
由于网络平台运营商缺乏利益刺激,对网络经营者监管不力,即在经营者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和注册的同时,对其的真实身份、注册信息、信用评价、资金规模及履行偿付能力等审核不严;或者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网络纠纷持放纵中立的态度,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具体信息。随着计算机病毒破坏、黑客攻击等一系列不安因素的凸起,网络交易也受到很大的冲击,消费者面临着自己的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的危险。
三、网络交易消费者损害救济途径探讨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网络交易的虚拟性、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点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极大的威胁和损害。正因如此,网络交易在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也将更多的眼光聚焦到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上。
我国目前网络交易尚处于初步阶段,传统的救济方式有直接和商家进行协商解决、通过有关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机制进行调解、向消协等行业协会投诉、进行民事诉讼等四种方式。但现存的救济方法并不适应此种新的交易方式,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交易消费者损害的救济方式进行探讨:
(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经营者自身信息。我们可以参考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之南的建议》,其中第3条规定,从事面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足够的关于自己的信息,包括企业身份、电子信息、能与之能有效交流的方式、能解决争议的方式、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等。 [6]2.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充分的交易条件信息,例如对争议条款的解释、邮费详情、售后服务等内容,其中也应当包括部分合理的格式条款。3.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这是网络经营者在进行交易时首先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即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知情权。总的来说,经营者对于信息披露应当做到十六个大字: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容易理解、易于获得。
除了经营者本身应拥有披露的自觉性之外,国家也应该对信息披露机制做出相应的规定和监督。例如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更新的时间等等,同时制定统一的网络监管政策,严格把关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而作为网络中介方的网络平台营运商,也应该履行对经营者披露行为的监督义务,同时提供消费者对披露信息的反馈平台,增加双方的沟通。
(二)建立冷却期制度
冷却期制度是指订立合同后,经营者有义务先将交付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供其先行使用一段时间,以检验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效用,消费者具有无条件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制度。消费者试用期間即为冷却期,通过这段期间,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该商品的信息,从而从另一方面检验该信息是否与经营者公开的信息所一致或者经营者有无完全公开。
建立冷却期制度在国外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重视,因为它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欺诈的可能。而我国也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第一次在立法层面上承认和建立了冷却期制度。修订稿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针对现今已存在的"支付宝"等货到付款方式,将冷却期制度与此结合,在货到付款的基础上增加产品和服务的试用期,在实践中应该更为可行。
(三)规范信用评价体系
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A),也称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是负责发放和管理数字证书的权威机构,并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责任。
在实践中,我国个别金融机构已经开始使用CA认证,但此项认证没有普及到网络交易中。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金融机构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认证,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建立完善的经营者售后服务及信誉评价体系。这从社会评价和利益刺激的角度上,对经营者自身形成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个别经营者投机取巧欺诈的可能。
(四)明确物流环节中的责任承担
在物流环节中,即产品配送方面,应明确各方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来说,货物从转交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了消费者。可是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导致对发生的货损,难以确定最终责任人。
于是应该明确,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毁损,如果最后过错在经营者(即交付运输机构之前货物就存在瑕疵或由于货物自身原因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损毁),经营者就最后的损害直接承担责任。如果过错在于运输方,其必然要承担责任。并且,虽然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和运输方存在连带关系,但鉴于两方的密切关系,经营者不能完全免责。消费者可以在向运输方要求未果的情况下,就自己的利益损失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使经营者进行先行赔付保障。而如果经营者最后承担责任,则其在事后可向运输机构追偿。
(五)建立小额诉讼机制和证据保全制度
针对目前网络交易纠纷管辖地难以确定,诉讼成本相对于诉讼标的过高,举证难以实现等问题,我们应建立一个小额诉讼机构,专门针对网络交易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极力解决网络交易纠纷,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杜绝消费者救济无门的现象出现。而这也需一套完整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设置,例如设置简易程序,国家财政补贴诉讼成本,司法人员的选定等等。其次,关于证据保全制度,具体含义与现实的证据保全无多大区别,但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具体针对网络交易的特殊性,证据保全机构应与互联网相互连接的。除了消费者提高自身保留证据的警觉性之外,也应该要求网络平台营运商对此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提供特殊网络工具,和银行、运输机构等其他交易参与方制定交易规则等。
(六)加强国际间合作,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网络交易规则
各国间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的不同意、各国法律传统和制度的差异,往往会导致不同国家间相同的网上交易出现不同的结果,加上现代物流的发展,跨国网络交易逐渐变得频繁,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具有全球范围内的,为各国所普遍遵循的统一的网络交易规则。在这一规则未能形成之前,则应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不能期求交易者耗费时间、精力去了解交易对方国家的法律。通过频繁的,长时间,反复的国际合作,逐渐摸索出一套可资遵循的示范规则,来降低网络交易的潜在危险,努力创造一个安全合理、确定、统一的网络交易的国际环境。
(七) 加强消费自身网络保护和维权意识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网上欺诈的鉴别力。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应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个人资料,尤其是付款资讯;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注意识别网站合法的备案标识,认真识别网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选择信誉好、管理严格的业主交易;在确立交易关系时,认真阅读各种条款,对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或责任模糊之处应及时提出质疑;对不熟悉经营者所传送的档案文件,消费者不要随意打开或下载。再次,消费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一些网络交易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注意保存线上交易的各种证据,如聊天记录等。
(八)在宏观上加强立法规则、政府监督、行业自律
在立法上,应逐步完善网上反欺诈法律,特别是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其他不正当引诱方式的欺诈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同时应做到:(1)通过制定各种政策,加强对电子商务的重视和扶植,(2)构建配套的法律框架,制定电子商务活动的游戏规则。(3)构建金融框架问题,包括关税、税收和电子付款等。
在政府监督方面,应该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加大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执法力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提高企业信用。(2)规范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制定适应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3)加强执法力度,转变监管观念和监管模式。例如就硬件来讲,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进行网上监督、网上投诉、网上裁决、网上索赔和网上处罚。(4)同时加强与各国政府合作,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在行业自律方面,通过业务研讨、质量评价、专业指引、互相监督等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利用名誉、信用、剥夺会员资格这样的制裁方式,使違反自律公约的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无法立足。
我们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代,在推动交易模式成功变革的过程中,应立足于弥补法律的不足,促进经济进步和消费公平正义,以人为本,通过法律强制规范,政府加强监管和监督,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自身审慎,定能建立一个理性、科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J].信息网络安全.2006
[2]丘磊.网络交易对合同法的挑战[J].理论学习.2002
[3]田丰.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探析[J].网络财富2008
[4][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S].
[5]黄进才.网络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经济论坛.2003
[6]王芳.在线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J].消费导刊.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