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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充分的提高。在日趋完善的法律制度面前,司法协助发挥着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的重要作用。其中转移登记在现实生活中时常出现各种与房地产相关的违法犯罪。为了确保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公正性,司法协助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协助;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引言
昆明是房地产业发展迅猛的城市,有关产权纠纷案件及各种与房地产相关的违法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司法协助转移登记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中至关重要。
2、司法协助是针对物权所属的确认,对于目前出现较多的各种与房地产相关的违法犯罪、产权纠纷有着公平、正义的法律效力。转移登记与人民法院的裁决相辅相成,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协助完成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是法院裁决后办理与之相关的房屋产权确认、产权转移登记的重要环节。
3、保障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权的变更有很多因素,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况相对复杂。转移登记的司法协助在诸如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工作中要去伪存真,遵循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的原则做好转移登记的司法协助,确保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1房屋权属的证明却依据不足的两种情况
如经人民法院裁决的,要求“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申请转移登记,而被执行人对房屋权属的证明却依据不足,归纳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拒交房屋权属证书。拒交房屋权属证书是被执行的房屋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而被执行的当事人以丢失等理由不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给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就违背了房屋权属的唯一性,造成了一房两主的混乱现象。既法院不收回《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仍旧是房屋的权属者,如果在不回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转移登记,就等于对一栋房屋进行了重复登记,其后果是产权的纠纷。因此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耐心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可以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名义,在本市社会媒体发出将依照裁决对被执行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告。在公告其间被执行人没有异议,被执行房屋的权属证书将在房屋产权产籍中被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才可以在司法协助中完成被执行人的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执行人的产权确认。其二,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面對被执行人所被执行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因此,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成为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被执行人的房屋财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条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本着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代表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首先要尊重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应,针对被执行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客观事实,对于已有的房屋财产不予以法律的保护。没有受到保护的财产,不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此项裁决是根据《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关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须按有关规定先补办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竣工手续以及受到其它条件限制的除了在建工程以外,都需要补办手续之后,对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进行法院裁决。
3.2 司法协助完成权属登记进行产权确认
产权确认是一个客观公正的过程,是转移登记司法协助的基础环节。《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原因在我市大致分两种情况。其一,建市前未经批准所建的房屋,导致没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二,建市以后私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或虽然经过规划部门办理了用地建房审批手续而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却没有申请权属登记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被执行人的房屋,要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被执行当事人需要申请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使房屋产权先得到确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内容规定,严格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确认。在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既视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通过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实手续完备符合建筑要求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司法协助在完成权属登记进行产权确认过程中,与业务相关单位的产生合作关系,需要在复杂中形成意见的统一。在这项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公正。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杜绝违法犯罪,需要时刻依法行事,在工作的开展中,协调与法院的关系,对于完成权属登记和进行产权确认难免有许多的疑难问题,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以法律为准绳相互谐和,理顺办事程序。
4、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司法部门作为执法单位,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是工作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于每一个工作人员来说,知法、懂法、学法、守法,才能更好到执法。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结合本市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在完成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归纳典型案例处理的疑点和难点的处理程序,加大工作内容与相关法律依据的联系。在工作中增强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开展法律知识问答活动,提高法律修养,保证法律在生活中的严肃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完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结 语:司法协助的内容涉及广泛,在转移登记中体现的只是工作中的一部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只有不违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执行工作,端正工作态度,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中,把全部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确保房屋产权的公正性,使“司法协助”这项工作符合时代的发展,人民的要求,更好地协调、完善每一个案例的处理。
参考文献:
[1] 蔡卫华:《两家法院执行同一宗地 查封登记把握轮候原则》,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 年 6 月
[2] 赵培元、程洁:《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载于《人民司法》,2014 年 4 月
[3] 金绍达:《开发企业房屋被预查封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房地产》,2015 年 2 月
关键词:司法协助;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1、引言
昆明是房地产业发展迅猛的城市,有关产权纠纷案件及各种与房地产相关的违法犯罪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司法协助转移登记在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中至关重要。
2、司法协助是针对物权所属的确认,对于目前出现较多的各种与房地产相关的违法犯罪、产权纠纷有着公平、正义的法律效力。转移登记与人民法院的裁决相辅相成,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协助完成房屋权属的转移登记,是法院裁决后办理与之相关的房屋产权确认、产权转移登记的重要环节。
3、保障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权的变更有很多因素,权属发生转移的情况相对复杂。转移登记的司法协助在诸如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工作中要去伪存真,遵循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的原则做好转移登记的司法协助,确保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3.1房屋权属的证明却依据不足的两种情况
如经人民法院裁决的,要求“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申请转移登记,而被执行人对房屋权属的证明却依据不足,归纳原因有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拒交房屋权属证书。拒交房屋权属证书是被执行的房屋已经进行了权属登记,而被执行的当事人以丢失等理由不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给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不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没有权属证书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就违背了房屋权属的唯一性,造成了一房两主的混乱现象。既法院不收回《房屋所有权证》,被执行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仍旧是房屋的权属者,如果在不回收《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办理了转移登记,就等于对一栋房屋进行了重复登记,其后果是产权的纠纷。因此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耐心开展工作解决问题。为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可以从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名义,在本市社会媒体发出将依照裁决对被执行的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告。在公告其间被执行人没有异议,被执行房屋的权属证书将在房屋产权产籍中被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才可以在司法协助中完成被执行人的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执行人的产权确认。其二,没有进行权属登记。人民法院和申请执行人面對被执行人所被执行的房屋,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因此,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成为产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被执行人的房屋财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条款,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本着依法行政的根本原则,代表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首先要尊重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应,针对被执行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客观事实,对于已有的房屋财产不予以法律的保护。没有受到保护的财产,不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此项裁决是根据《关于房屋产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法律规定进行的,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关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须按有关规定先补办有关手续,对于未办理竣工手续以及受到其它条件限制的除了在建工程以外,都需要补办手续之后,对申请执行人的要求进行法院裁决。
3.2 司法协助完成权属登记进行产权确认
产权确认是一个客观公正的过程,是转移登记司法协助的基础环节。《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进行权属登记的原因在我市大致分两种情况。其一,建市前未经批准所建的房屋,导致没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二,建市以后私自建设的违章建筑或虽然经过规划部门办理了用地建房审批手续而对于《房屋所有权证》却没有申请权属登记 。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决被执行人的房屋,要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被执行当事人需要申请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使房屋产权先得到确认。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依照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内容规定,严格对该房屋进行产权确认。在没有经过审批的建筑既视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建筑,不予确认产权;通过审批符合规定的,核实手续完备符合建筑要求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司法协助在完成权属登记进行产权确认过程中,与业务相关单位的产生合作关系,需要在复杂中形成意见的统一。在这项工作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公正。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杜绝违法犯罪,需要时刻依法行事,在工作的开展中,协调与法院的关系,对于完成权属登记和进行产权确认难免有许多的疑难问题,及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以法律为准绳相互谐和,理顺办事程序。
4、提高自身素质,保证工作质量
司法部门作为执法单位,提高每个人的法律素养是工作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对于每一个工作人员来说,知法、懂法、学法、守法,才能更好到执法。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结合本市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在完成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归纳典型案例处理的疑点和难点的处理程序,加大工作内容与相关法律依据的联系。在工作中增强依法办案的法律意识,开展法律知识问答活动,提高法律修养,保证法律在生活中的严肃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断完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结 语:司法协助的内容涉及广泛,在转移登记中体现的只是工作中的一部分。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只有不违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执行工作,端正工作态度,在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中,把全部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确保房屋产权的公正性,使“司法协助”这项工作符合时代的发展,人民的要求,更好地协调、完善每一个案例的处理。
参考文献:
[1] 蔡卫华:《两家法院执行同一宗地 查封登记把握轮候原则》,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 年 6 月
[2] 赵培元、程洁:《抵押预告登记与法院预查封登记在正式登记条件具备时的司法处理》,载于《人民司法》,2014 年 4 月
[3] 金绍达:《开发企业房屋被预查封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房地产》,2015 年 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