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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考试,九名大学生被开除,江苏考试作弊处罚第一案——手机作弊九名大学生失去学籍。
江苏科技大学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夏国忠和吕建群是该校03届本科在校学生,由于英语成绩不好,经过三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都没能过关。到了大学四年级,他们只剩下最后一次考试的机会了,再通不过,学业毕业和学位授予可都要成问题了。
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如期开考,夏国忠和吕建群暗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吕肄群因神情异常、左臂下垂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吕建群在监考老师的要求下将左臂抬放到桌面上时手机从其袖口滑落,手机上有考场外同学发给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后,吕建群被终止考试,带离考场。当考试停止答题铃声响过,监考老师收卷至夏国忠前排时,发现夏国忠将手机拿出,当即又没收了夏国忠手机,在同一天的考试中,江苏科技大学共查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接受他人发出的考试答案,其中有两名同学还购买了无线耳机,用于作弊。
2007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以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2006年12月23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在网上购买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与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受考试答案”,其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已构成严重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约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了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2007年1月8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2作出申诉复议决定,认定“夏国忠,吕建群预谋利用手机实施作弊,并成功接收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维持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开除学籍的处分结论,夏国忠和吕建群不服,于2007年4月9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2007年5月29日,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答复,指出江苏科技大学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当。
求学无望两名大学生诉上公堂
大学四年,即将毕业,却因为一次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就被开除了学籍,不但四年的寒窗付之东流,而且让父母的希望、自己的前途遭受沉重的打击。夏国忠和吕建群及双方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残酷的现实,在多次请求学校能给予宽大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吕建群、夏国忠分别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7年9月24日来到京口法院,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江苏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夏国忠和吕建群诉称,2006年12月23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吕建群在考试过程中被老师搜出手机,夏国忠待考试结束铃声响过数分钟后,被老师夺去手机。申诉过程中江苏科技大学已了解到作弊的组织策划者另有其人,并非夏国忠和吕建群,但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省教育厅进行申诉,江苏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书中承认“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将行为定性从“组织作弊”改变为“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但又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江苏科技大学应当首先撤销因组织作弊而开除学籍的错误处分。
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取证、定性和考虑情节轻重方面显得简单、粗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分的依据重于《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处分适当的要求,且有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任意定性、处分前后不一致、显失公正的情形。
江苏科技大学辩称,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开机并处于振动状态,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从而共同实施和完成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行为。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作弊后书面“自认”:答案系网上购买。江苏科技大学根据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自认”和旁证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系组织作弊。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后期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观点,但仍然系夏国忠和吕建群委托他人转发和传递,故在复查时定性由“组织作弊”更改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仍属严重考试作弊,可以开除学籍。因此,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一审判决作弊情节重处罚恰当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参加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答题结束后、离开考场前被发现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并在考试期间接收到了其他同学发送的与考试答案有关的短信,且有部分短消息已被打开,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构成要件,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由于夏国忠向江苏科技大学所作的书面情况汇报中自述自己和吕建群在网上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的虚假陈述,导致江苏科技大学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嗣后,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江苏科技大学针对夏国忠和吕建群的申诉申请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了复查,经过调查,江苏科技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纳了夏国忠和吕建群的陈述意见将原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变更为“利用手机作弊”,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江苏科技大学依据《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行为是江苏科技大学行使职权的补充,应视为江苏科技大学的行为。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未超出权限。
2007年11月28日,京口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诉讼请求。目前,夏国忠和吕建群已经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
江苏科技大学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夏国忠和吕建群是该校03届本科在校学生,由于英语成绩不好,经过三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都没能过关。到了大学四年级,他们只剩下最后一次考试的机会了,再通不过,学业毕业和学位授予可都要成问题了。
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如期开考,夏国忠和吕建群暗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过程中,吕肄群因神情异常、左臂下垂引起监考老师的注意,当吕建群在监考老师的要求下将左臂抬放到桌面上时手机从其袖口滑落,手机上有考场外同学发给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随后,吕建群被终止考试,带离考场。当考试停止答题铃声响过,监考老师收卷至夏国忠前排时,发现夏国忠将手机拿出,当即又没收了夏国忠手机,在同一天的考试中,江苏科技大学共查获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接受他人发出的考试答案,其中有两名同学还购买了无线耳机,用于作弊。
2007年12月31日,江苏科技大学以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在2006年12月23日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前在网上购买答案,让同学在考试时用手机将答案转发与他们,并在考试时将手机(或无线耳机)带入考场接受考试答案”,其行为属于组织作弊,已构成严重作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约定)和《江苏科技大学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了何冬冰、夏国忠、吕建群等九名大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2007年1月8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于同年4月2作出申诉复议决定,认定“夏国忠,吕建群预谋利用手机实施作弊,并成功接收到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维持对夏国忠和吕建群开除学籍的处分结论,夏国忠和吕建群不服,于2007年4月9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申诉。2007年5月29日,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答复,指出江苏科技大学的开除决定并无不当。
求学无望两名大学生诉上公堂
大学四年,即将毕业,却因为一次在考试时将手机带入考场,就被开除了学籍,不但四年的寒窗付之东流,而且让父母的希望、自己的前途遭受沉重的打击。夏国忠和吕建群及双方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这残酷的现实,在多次请求学校能给予宽大处理无果的情况下,吕建群、夏国忠分别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7年9月24日来到京口法院,一纸行政诉讼状,将江苏科技大学推上了被告席。
夏国忠和吕建群诉称,2006年12月23日,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吕建群在考试过程中被老师搜出手机,夏国忠待考试结束铃声响过数分钟后,被老师夺去手机。申诉过程中江苏科技大学已了解到作弊的组织策划者另有其人,并非夏国忠和吕建群,但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夏国忠和吕建群向江苏省教育厅进行申诉,江苏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书中承认“学校最初认定事实有误”,将行为定性从“组织作弊”改变为“利用手机进行考试作弊”,但又维持了原处分决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如果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江苏科技大学应当首先撤销因组织作弊而开除学籍的错误处分。
夏国忠和吕建群认为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取证、定性和考虑情节轻重方面显得简单、粗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分的依据重于《规定》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处分适当的要求,且有对不同学生区别对待、任意定性、处分前后不一致、显失公正的情形。
江苏科技大学辩称,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开机并处于振动状态,接收到了同学发出的与考试有关的信息,从而共同实施和完成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行为。由于夏国忠和吕建群作弊后书面“自认”:答案系网上购买。江苏科技大学根据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自认”和旁证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系组织作弊。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后期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观点,但仍然系夏国忠和吕建群委托他人转发和传递,故在复查时定性由“组织作弊”更改为“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仍属严重考试作弊,可以开除学籍。因此,江苏科技大学作出的处分决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一审判决作弊情节重处罚恰当
京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学校具有对受教育者学籍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参加2006年12月23日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期间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在考试答题结束后、离开考场前被发现其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并在考试期间接收到了其他同学发送的与考试答案有关的短信,且有部分短消息已被打开,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符合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构成要件,属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由于夏国忠向江苏科技大学所作的书面情况汇报中自述自己和吕建群在网上找到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答案的虚假陈述,导致江苏科技大学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嗣后,夏国忠和吕建群在向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书面陈述,江苏科技大学针对夏国忠和吕建群的申诉申请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了复查,经过调查,江苏科技大学生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纳了夏国忠和吕建群的陈述意见将原认定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行为系“组织作弊”变更为“利用手机作弊”,江苏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江苏科技大学依据《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而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的行为是江苏科技大学行使职权的补充,应视为江苏科技大学的行为。
《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江苏科技大学制定的《江苏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于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属于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未超出权限。
2007年11月28日,京口区法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夏国忠和吕建群的诉讼请求。目前,夏国忠和吕建群已经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文中人名系化名)
编辑:孙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