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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反垄断视角入手,着力分析技术标准所涉的典型专利滥用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具体冲突表现形式(即专利滥用行为)。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竞争从封闭性、地域性向开放性、全球性转变,世界竞争的核心将会围绕控制信息和知识而展开。而技术与标准的结合、技术标准的出现体现了这一趋势,并宣告着“专利标准化”时代的到来。通过对技术标准的控制和垄断取得优势地位,已经成为了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利器,同时也为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技术壁垒”提供了便利之门。本文从反垄断视角入手,着力分析技术标准所涉的典型专利滥用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具体冲突表现形式(即专利滥用行为)。
一、技术标准与专利
(一)标准与技术标准概述
所谓“标准”,根据ISO与IEC发布《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 年第六版)》所称,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而“技术标准”,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门坎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化则是指将技术、专利纳入所指定的标准中的动态过程。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关系
早期标准与专利的融合程度较低,标准的公开普适性与专利的使用许可制度存在天然的矛盾,二者本来是互相排斥的。然而,随着“标准专利化时代”的到来,标准与专利之间开始由分离走向结合,而且“二者正是处于一种彼此推动的良性循环之中”。
二者由分离走向结合,其关系发展过程即说明二者存在既冲突又融合的辩证关系。如刘淑华学者有经典论述,“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一方面使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实现;另一方面使某些技术标准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了事实上的垄断”。
首先,二者存在冲突性。根本原因表现如下。①专利为私权,具有私益性,而技术标准体现社会公益;“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而标准在法律上常被定义为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主要是为达成降低交易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等公共利益。②专利具有封闭垄断性,而技术标准具有普适公开性;“专有性表现为有条件的独占排他权,即专利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而技术标准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广泛接受和使用,其推广也是完全公开的”。正是由于二者性质上的对立,导致专利权人在突破专利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的前提下享受专利权利益,并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其次,二者具有融合性。其理论基础如下。①二者设计目标具有一致性,专利权以国家保障其专利利益的对价换取专利使用的公众化,而技术标准是通过规范技术指标来实现降低成本、便利交易的目的,二者共同着眼于社会公益和集体进步。②二者能够实现共赢。一方面技术标准中采用大量的先进技术,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从而直接提升了标准的社会满意度和适用普遍性;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普适性和稳定性使得所载的权利突破了实践性、地域性的限制,能够使专利权人最大限度地获得专利利益。
二者既冲突又融合的关系,要求我们适应“技术标准化时代”的特征,并树立正确的“技术标准观”。对待冲突,我们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架构,来应对国际上新兴的技术标准贸易壁垒和国内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滥用行为。对待融合,我们要树立积极的“专利标准战略”,因为“世界级领先企业是通过标准的推出控制着市场竞争结构的游戏规则”。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冲突表现——技术标准中专利滥用行为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冲突表现为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滥用行为,而滥用行为以标准的成立时间点为分水岭应当划分为: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和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一)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滥用行为
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披露专利权信息,联合抵制等。
1.不披露专利权信息
披露专利权信息,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专利权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关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而专利权人往往会对自己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沉默或明示标准中不包括其专利权,从而在标准形成之后主张专利权使用费,属于典型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要求披露专利权信息具有理论背景。一方面,能够反映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要求。专利标准化的过程涉及到对专利进行管理,要求专利权人进行披露既可以保证标准以后的可执行性,同时也能避免标准组织陷入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诉讼。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
2.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即标准组织或者主要成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拒绝其他新技术的加入,从而阻碍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更新。因为“在高新技术行业,控制了一个技术标准往往就是控制了整个行业”,因而很容易诱使标准组织或主要成员滥用支配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专利权滥用更为典型地则表现于标准实施过程中,既包括一些典型的滥用行为如歧视性许可、拒绝许可、捆绑销售、交叉许可、回授条款、专利联营等,同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行为如乱发专利侵权警告和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等。
1.典型专利滥用行为
歧视性许可,是指对处于同等条件的标准实施申请人予以不同对待,不按照RAND原则进行许可——排斥竞争性对手进入相关市场领域。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竞争,加强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是指标准专利权人在许可相对人使用必要专利的同时强制性搭售一些非必要性、可替代性(下转第157页)(上接第155页)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是指标准专利权人内部之间相互许可,从而保证市场控制力。回授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人的技术所做的改进再许可给许可人使用。许可人可以借助回授条款强化自身的市场力量,被许可人也可能丧失发明的动力,也会时许可人减少竞争者。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者多项他们的专利。专利联营行为本身为企业联合行为,又有扩大市场支配力、强制推销技术标准的嫌疑,因此往往会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特殊专利滥用行为
专利侵权警告,亦称“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是指向其认为擅自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的竞争对手发出侵权警告或声称采取诉讼行动、但迟迟不付诸行动,从而使被警告者进退两难退出市场或者支付额外的费用的行为。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发达国家将专利技术纳入进口商品的标准体系,以法规的形式阻挡他国的出口。而专利通过标准的形式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手段。
(三)规制必要性
专利滥用行为必须进行规制,具有一定的法理支持。
其一,权利不得滥用理论。“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是指禁止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主旨、并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当标准组织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实质上造成阻碍技术进步、限制竞争等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处于公序良俗之考量,应当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
其二,利益平衡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是指通过法律来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优化利益各方的相容并存状态。利益平衡理论要求将争议所涉之诸多利益置于一定的格局之中,并通过选择、比较、权衡等方式,来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包容且基本对等的一种架构关系。而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无疑打破了这种原本和谐的架构关系,其自觉地以自身个体利益为本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应当对之进行矫正,实现利益的“矫正平衡”。
参考文献:
[1]张平, 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2]刘淑华:《限制标准专利权滥用的法律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论丛》,2008年,第14卷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张平:《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5]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6]武长海:《知识产权滥用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中国政法出版社,2006年
[8]张冬《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饶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竞争从封闭性、地域性向开放性、全球性转变,世界竞争的核心将会围绕控制信息和知识而展开。而技术与标准的结合、技术标准的出现体现了这一趋势,并宣告着“专利标准化”时代的到来。通过对技术标准的控制和垄断取得优势地位,已经成为了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利器,同时也为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的“技术壁垒”提供了便利之门。本文从反垄断视角入手,着力分析技术标准所涉的典型专利滥用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二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阐述技术标准和专利具体冲突表现形式(即专利滥用行为)。
一、技术标准与专利
(一)标准与技术标准概述
所谓“标准”,根据ISO与IEC发布《标准化与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1991 年第六版)》所称,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性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结果领域内的最佳秩序和效益。而“技术标准”,是指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符合要求的门坎以及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技术标准化则是指将技术、专利纳入所指定的标准中的动态过程。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关系
早期标准与专利的融合程度较低,标准的公开普适性与专利的使用许可制度存在天然的矛盾,二者本来是互相排斥的。然而,随着“标准专利化时代”的到来,标准与专利之间开始由分离走向结合,而且“二者正是处于一种彼此推动的良性循环之中”。
二者由分离走向结合,其关系发展过程即说明二者存在既冲突又融合的辩证关系。如刘淑华学者有经典论述,“标准与专利的结合一方面使专利权能够借助技术标准的特殊地位得到更广泛的实现;另一方面使某些技术标准借助专利权的保护实现了事实上的垄断”。
首先,二者存在冲突性。根本原因表现如下。①专利为私权,具有私益性,而技术标准体现社会公益;“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也就是私权”,而标准在法律上常被定义为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主要是为达成降低交易成本、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等公共利益。②专利具有封闭垄断性,而技术标准具有普适公开性;“专有性表现为有条件的独占排他权,即专利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而技术标准的目的在于使社会广泛接受和使用,其推广也是完全公开的”。正是由于二者性质上的对立,导致专利权人在突破专利时间性、地域性限制的前提下享受专利权利益,并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实行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其次,二者具有融合性。其理论基础如下。①二者设计目标具有一致性,专利权以国家保障其专利利益的对价换取专利使用的公众化,而技术标准是通过规范技术指标来实现降低成本、便利交易的目的,二者共同着眼于社会公益和集体进步。②二者能够实现共赢。一方面技术标准中采用大量的先进技术,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从而直接提升了标准的社会满意度和适用普遍性;另一方面,技术标准的普适性和稳定性使得所载的权利突破了实践性、地域性的限制,能够使专利权人最大限度地获得专利利益。
二者既冲突又融合的关系,要求我们适应“技术标准化时代”的特征,并树立正确的“技术标准观”。对待冲突,我们要建立一定的制度架构,来应对国际上新兴的技术标准贸易壁垒和国内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滥用行为。对待融合,我们要树立积极的“专利标准战略”,因为“世界级领先企业是通过标准的推出控制着市场竞争结构的游戏规则”。
二、技术标准与专利冲突表现——技术标准中专利滥用行为
技术标准与专利的冲突表现为技术标准中的专利滥用行为,而滥用行为以标准的成立时间点为分水岭应当划分为: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和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一)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滥用行为
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披露专利权信息,联合抵制等。
1.不披露专利权信息
披露专利权信息,是指标准化组织或标准的发起人为了便于将来推广标准和豁免自己的责任,要求标准提案人在将专利权纳入标准之前必须披露该技术有关知识产权,甚至要求必须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愿意在标准建立后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或无偿许可的声明。而专利权人往往会对自己享有的专利权予以沉默或明示标准中不包括其专利权,从而在标准形成之后主张专利权使用费,属于典型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要求披露专利权信息具有理论背景。一方面,能够反映知识产权标准化管理要求。专利标准化的过程涉及到对专利进行管理,要求专利权人进行披露既可以保证标准以后的可执行性,同时也能避免标准组织陷入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诉讼。另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权利人滥用专利权、限制竞争。
2.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即标准组织或者主要成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拒绝其他新技术的加入,从而阻碍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更新。因为“在高新技术行业,控制了一个技术标准往往就是控制了整个行业”,因而很容易诱使标准组织或主要成员滥用支配地位,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
(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专利权滥用行为
专利权滥用更为典型地则表现于标准实施过程中,既包括一些典型的滥用行为如歧视性许可、拒绝许可、捆绑销售、交叉许可、回授条款、专利联营等,同时也包括一些特殊的行为如乱发专利侵权警告和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等。
1.典型专利滥用行为
歧视性许可,是指对处于同等条件的标准实施申请人予以不同对待,不按照RAND原则进行许可——排斥竞争性对手进入相关市场领域。拒绝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竞争,加强和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捆绑销售,是指标准专利权人在许可相对人使用必要专利的同时强制性搭售一些非必要性、可替代性(下转第157页)(上接第155页)的专利技术。交叉许可,是指标准专利权人内部之间相互许可,从而保证市场控制力。回授条款,是指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同意将其对许可人的技术所做的改进再许可给许可人使用。许可人可以借助回授条款强化自身的市场力量,被许可人也可能丧失发明的动力,也会时许可人减少竞争者。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协议向对方或第三方许可一项或者多项他们的专利。专利联营行为本身为企业联合行为,又有扩大市场支配力、强制推销技术标准的嫌疑,因此往往会导致限制竞争的后果。 2.特殊专利滥用行为
专利侵权警告,亦称“以侵权诉讼相威胁”,是指向其认为擅自使用了其专利技术的竞争对手发出侵权警告或声称采取诉讼行动、但迟迟不付诸行动,从而使被警告者进退两难退出市场或者支付额外的费用的行为。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是指发达国家将专利技术纳入进口商品的标准体系,以法规的形式阻挡他国的出口。而专利通过标准的形式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手段。
(三)规制必要性
专利滥用行为必须进行规制,具有一定的法理支持。
其一,权利不得滥用理论。“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民法基本原则,是指禁止权利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行使权利,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主旨、并造成了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或损害威胁。当标准组织或者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实质上造成阻碍技术进步、限制竞争等损害或者损害威胁时,处于公序良俗之考量,应当对该种行为进行规制。
其二,利益平衡理论。“利益平衡理论”,是指通过法律来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冲突,优化利益各方的相容并存状态。利益平衡理论要求将争议所涉之诸多利益置于一定的格局之中,并通过选择、比较、权衡等方式,来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包容且基本对等的一种架构关系。而标准中专利权滥用行为无疑打破了这种原本和谐的架构关系,其自觉地以自身个体利益为本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就应当对之进行矫正,实现利益的“矫正平衡”。
参考文献:
[1]张平, 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2]刘淑华:《限制标准专利权滥用的法律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论丛》,2008年,第14卷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张平:《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5]徐棣枫:《专利权的扩张与限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6]武长海:《知识产权滥用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7]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中国政法出版社,2006年
[8]张冬《专利权滥用认定专论》[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
作者简介:
饶华,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