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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现象越来越突出,需通过行政处罚和之后的法院的执行之间的衔接才能及其处置。但是受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时候,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时往往陷入困境,需要我们解决该问题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联合各部门建立“执行配合机制”;增加违法的成本;注重执行方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土地;执行权
一、我国土地行政处罚以及法院执行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我国的土地行政处罚的执行有较大提升空间,据笔者统计,2011年以来,全国行政案件中有关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50038件,执行案件有4360件;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有1516件,执行案件有96件。具体到陕西省,2011年以来有关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案件有1327件,执行案件有111件;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有13件,执行案件有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这无疑的暴露了法院在执行中问题较多,这一现象对于司法公正是一项挑战,与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息息相关。
(二)原因
针对近年来有关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后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主要归结于以下方面:
1.土地管理部门怠于行政
针对大量的土地争议问题,行政人员基本上不主动调研,不切实地弄清楚争议的焦点和事实,只是在被动地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才进行处理,更多的会采取一拖再拖,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这一问题也与调研经费较少有很大关系,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调研,降低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土地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比较浅显,业务水平较低,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扩大,影响社会和谐。
2.被执行人不配合
由于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执行机制的缺失和具体措施不完善,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这一行为较为普遍,被执行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缺乏认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较少,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犯。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土地问题都牵涉到百姓的生计,中国传统的“生于斯,死于斯”的观念影响了世世代代,一部分被执行人的執行能力较差,无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的案件中补偿费用不合理,对于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到位,影响了基本的生存,所以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较为抵触。
3.法院执行机制不健全
“执行难”这一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法院的执行手段太过温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过轻,监管不力,往往会受到特殊群体的干扰,譬如村委会和村小组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以至于执行经费往往不足,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法院的执行部门力量比较薄弱,执行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沟通能力不强,不能准确的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较小,行政案件执行这一步骤和过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所以强制执行的强度不是很大。
二、我国土地行政处罚以及法院执行的完善
根据我国土地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以及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笔者关于法院针对土地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三、各部门联合建立“执行配合机制”
近些年法院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2017年山东省临沂市出台了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分工合作,全力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收效甚佳。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各地要以法院为主力,政府牵头作为指导,联合土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个领域设置关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协助执行单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阻碍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敦促有关部门给予配合解决。支持这一机制的关键是经费充足,政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和AI 的优势,使各个部门信息共享,便于更方便快捷地执行。
(一)增加违法的成本
违法成本的增加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被执行人接触到的法律知识有限,许多是法盲,对法律没有敬畏心理。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能躲则躲,存在许多恶性的逃避法律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转移土地的使用权等。针对这一类人群应该对其参与村委会居委会的评先评优中以及在工作上评先等各种活动进行限制。但是对于主观没有恶意却非法占用了土地的人,如果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可以对其进行较轻的处罚。这样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助于树立法院威信。
(二)注重执行方法
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讲究方法,这对执行的人员执行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法院在执行局的人员安排上应该采取优先原则,多安排一些精兵强将,根据每个人的能力进行工作部署。为了督促执行人员的积极工作,可以制定完善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力和到位率,从而有效解决问题。执行过程中慎用强制措施,多做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缓解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3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和解的情况,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参照此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这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
宋涵博(1994-4),女,汉族,河南漯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行政处罚;土地;执行权
一、我国土地行政处罚以及法院执行的现状及原因
(一)现状
我国的土地行政处罚的执行有较大提升空间,据笔者统计,2011年以来,全国行政案件中有关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有50038件,执行案件有4360件;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有1516件,执行案件有96件。具体到陕西省,2011年以来有关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案件有1327件,执行案件有111件;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有13件,执行案件有1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较少,这无疑的暴露了法院在执行中问题较多,这一现象对于司法公正是一项挑战,与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息息相关。
(二)原因
针对近年来有关土地违法行为处罚后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主要归结于以下方面:
1.土地管理部门怠于行政
针对大量的土地争议问题,行政人员基本上不主动调研,不切实地弄清楚争议的焦点和事实,只是在被动地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才进行处理,更多的会采取一拖再拖,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一步受到损害。这一问题也与调研经费较少有很大关系,工作人员没有充足的资金进行调研,降低了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土地管理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比较浅显,业务水平较低,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扩大,影响社会和谐。
2.被执行人不配合
由于土地违法行政处罚执行机制的缺失和具体措施不完善,导致非法占用土地这一行为较为普遍,被执行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缺乏认识,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较少,被执行人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收到侵犯。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土地问题都牵涉到百姓的生计,中国传统的“生于斯,死于斯”的观念影响了世世代代,一部分被执行人的執行能力较差,无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的案件中补偿费用不合理,对于农民的利益保护不到位,影响了基本的生存,所以被执行人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较为抵触。
3.法院执行机制不健全
“执行难”这一问题,究其根本,是因为法院的执行手段太过温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罚过轻,监管不力,往往会受到特殊群体的干扰,譬如村委会和村小组等。随着时间的推移,执行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以至于执行经费往往不足,执行人员的积极性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法院的执行部门力量比较薄弱,执行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沟通能力不强,不能准确的把握被执行人的心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较小,行政案件执行这一步骤和过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所以强制执行的强度不是很大。
二、我国土地行政处罚以及法院执行的完善
根据我国土地行政处罚的基本理论以及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笔者关于法院针对土地行政处罚的执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三、各部门联合建立“执行配合机制”
近些年法院不断地进行执行体制改革,探索新的执行方式,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兑现。2017年山东省临沂市出台了文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各级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分工合作,全力支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收效甚佳。这一做法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各地要以法院为主力,政府牵头作为指导,联合土地管理部门、公安部门、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个领域设置关卡,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协助执行单位在执行工作中遇到阻碍的,人民法院应及时敦促有关部门给予配合解决。支持这一机制的关键是经费充足,政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和AI 的优势,使各个部门信息共享,便于更方便快捷地执行。
(一)增加违法的成本
违法成本的增加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方面。被执行人接触到的法律知识有限,许多是法盲,对法律没有敬畏心理。许多人存在侥幸心理,能躲则躲,存在许多恶性的逃避法律的行为,例如转移财产、转移土地的使用权等。针对这一类人群应该对其参与村委会居委会的评先评优中以及在工作上评先等各种活动进行限制。但是对于主观没有恶意却非法占用了土地的人,如果是为了解决生活问题,可以对其进行较轻的处罚。这样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助于树立法院威信。
(二)注重执行方法
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讲究方法,这对执行的人员执行能力有较高的要求,所以法院在执行局的人员安排上应该采取优先原则,多安排一些精兵强将,根据每个人的能力进行工作部署。为了督促执行人员的积极工作,可以制定完善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制度,提高法院执行力和到位率,从而有效解决问题。执行过程中慎用强制措施,多做调解工作,尽最大努力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缓解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2月23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和解的情况,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参照此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这也有利于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
作者简介
宋涵博(1994-4),女,汉族,河南漯河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7级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