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税筹划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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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个人所得税与百姓息息相关,如何有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高为1600元,仍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筹划方法一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转换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例如,王先生2006年2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5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甲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x 20%=240(元),因而王先生2月份应纳税额为240元。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甲企业支付的20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000 1500—1600)×10%-25=16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75元(240—165),一年则可节税900元。
  反之,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例如,李先生系一高级技师,2006年2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62500—1600=60900(元),其应纳税额为60900×35%-6375=14940(元)。如果李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额为62500×(1—20%)×30%-2000=13000(元)。显然,如果李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1940元(14940—13000)。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款。例如,朱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朱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40000—1600)×25%-1375=82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40000×(1—20%)×30%-2000=7600(元),该月朱小姐共应纳税15825元(8225 7600)。如果朱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朱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0000 40000—1600)×35%-6375=2106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收5240元(21065-15825)。
  
  筹划方法二 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的余额低于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就不应该纳税的理解是错误的。因为纳税人的费用扣除额在月工资中已扣除,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主要是为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不能作为判断是否纳税的依据。另外,有些单位在每月计算工资时,按月扣除雇员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年底一次性返还风险金,也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两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两个年度发放,而不要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即雇员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最好分别在2006年初和2007年初发放,而不要采取2006年初发放2005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2006年底发放2006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不智策略”。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
  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3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12000元。按照规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款计算过程如下:工资部分应纳税额=(3000—1600)×10%一25=115(元),奖金部分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12月该纳税人共应纳税1290元(115 1175),2006年1、2、3月份假设工资还是3000元,该纳税人还应缴纳115×3=345(元)的个人所得税,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共应纳税1290 345=1635(元)。如果该公司财务人员还是按照老办法,将年终奖金分四次发放,即12月、1月、2月、3月每月平均发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为奖金发放,1、2、3月份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一块发放,这样,该纳税人四个月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2月的工资应纳税额为115元,12月的奖金应纳税额为3000×5%=150(元),1、2、3月应纳税额为(3000 3000—1600)×15%- 125=535(元),则四个月共应纳税1870元(115 150 535×3)。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知道,第二种发放奖金的方法使纳税人多缴纳税款235元(1870—1635)。
  
  筹划方法三 工薪收入平均分摊筹划法
  
  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由于某月数额相对较大,将使税率较高,税额增大,此时,可以采用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税法规定,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税负合理化。但实际上很多工资起伏较大的行业都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将可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例如,某纳税人为一文化传播公司职员,该公司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的工资额按照基本工资加提成的方式发放。在2006纳税年度,该纳税人的每月工资情况如下(按每月先后顺序排列):2000元,2000元,8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2000元,2000元,8000元,合计全年48000元。该纳税人全年的纳税情况计算如下:1月和2月应纳税额=(2000—1600)×5%=20(元),3月应纳税额=(8000—1600)×20%-375=905(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8×20 4×905=3780(元)。如果该纳税人和文化传播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公司根据以往年度该职工的业绩,估算其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确定每月支付标准,到年底再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则可使该纳税人节省大笔税款。比如,根据测算,2006年度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为前11个月每月4000元,12月份发放余额4000元(48000—4000×11),此时文化传播公司实际支付工资额与上一种支付方法相同,但纳税人的年纳税额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为1月至11月的应纳税额=[(4000—1600)×15%-125]×11=2585(元),12月应纳税额=(4000—1600)×15%-125=235(元),该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为2820元(2585 235),相对于上一种工资发放而言,可以少缴税款960元(3780—2820)。
  作者单位:广东华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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