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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为便于与国际上的律师制度接轨,充分体现我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介入刑事诉讼全过程。这里提出的是一个敏感问题,也是在司法界、学术界和律师界争论的重点问题,乃至涉及到律师法的制定和刑诉法的修改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非法拘禁他人”。《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刑诉法》还规定:“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