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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逻辑推导的出发点均为一定基础事实。法律推定运用一种演绎式推理结构,将作为小前提的基础事实划归大前提法律规则之下,从而推导出推定结论,这种推定方法必然排除法官之自由心证。在事实推定之中,与基础事实相联系者乃为某种经验法则,二者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架构了推理的逻辑,因而这种推论运用的是归纳逻辑,同时法官对经验法则之引入有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推定案件事实时尤为重要。
【关键词】 事实认定 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 逻辑结构
法庭断案之基础乃实际发生的,而非想象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如诉讼之一造欲主张某种对其有利的事实,则须以证据证实之。然而,并非所有案件事实皆可提出证据佐证之,当对某一事实诉讼双方均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时,便有推定之法律制度,对此事实直接作出认定。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二分引起证据法学界长期争议。本文拟以此两种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作为目标,梳理二者推定事实的过程,分析二者之中法官自由心证能否得以发挥,借此显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差异。
一、法律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
法律推定意指在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在诉讼双方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即使适用推定也不能凭空创造案件事实。因此推定之运用必须以存在某种基础事实为据。法律推定从基础事实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当基础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之时,则直接推导出推定结果。而法官对于此种推定结果是否产生内心确信,在所不论。
法律推定的推理过程可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大前提(法律规定):若基础事实中包含要素T,则推定事实R。
小前提(基础事实):基础事实S中包含要素T。
结 论(推定事实):推定存在事实R。
该推理实质上是一种演绎推理,因为小前提之范畴并没有超过大前提。易言之,乃将小前提之谓项涵摄于大前提之主项,从而推导出结论。此处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类似于法律适用的涵摄方法,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推定运用的过程中已然经历了法律适用的程序,而非单纯的事实认定程序。法律推定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某项推定规则为依据,否则其大前提不能成立。而基础事实的存在则提供了推理的小前提。在法律规则与基础事实之间建立关联之时亦须检视二者所包含的要素,如果基础事实所包含之要素可划归法律规则之中,那么便可必然推出推定结论。
可见,在法律推定之中,至关重要者并非法官之意志,而是法律规则。若存在法律规则,法官就必须运用推定,这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此时法官在法律上被强迫以被推定的案件事实为判断依据,即使他个人内心之确信为:此事从未发生过。
二、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相同性在于:二者均属证据缺失情况下对某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且都从一定基础事实出发,并非凭空推理。但二者之间相差甚远,以至于学界一直以来对“事实推定”的概念极为排斥,并欲将之从推定制度之中剔除出去,用推定的概念专门指谓法律推定。
根据学界通说,事实推定的基础乃为人类理性的经验法则。德国诉讼法学认为,经验法则指一般的生活经验规则与知识,以及艺术、科学、手工业、商业、交易中的特殊专业及专门知识的规则。因而,事实推定是用经验法则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结合起来。
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过程可表示如下:
大前提(经验法则):若存在事实P,则一般来说即伴随着事实Q。
小前提(基础事实):存在基础事实P能够被证据证实。
结 论(推定事实):推定事實Q的存在。
在以上事实推定过程之中,作为基础的事实P是能够被证据证实的,但事实Q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此时,法官据以在事实P与事实Q之间建立联系的乃为一项经验法则,即依通常生活经验判断:存在事实P一般即存在事实Q。这种推导关系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建立联系的乃是两个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而所运用的经验法则也并非必然引起推定结果,它是对事物的一般情况、多数情况或典型情形的陈述,具有似然性或盖然性。因而这种推定之逻辑本质乃是一种归纳推理。作为推论结果的推定事实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存在风险、有争议、允许反驳的。
在事实推定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余地,若法官从基础事实出发联系经验法则能够达致内心之确信,则认定待证事实之成立。因此,事实推定未超出自由心证之范畴。但此种推定事实并非没有意义,它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的一种合情确证,是对案件事实的一种最佳证明。
三、两种推定结构的对比
推定的两种类型——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均从一定基础事实出发进行推论而产生推定结果。有所不同的是,法律推定在运用时的逻辑结构为一种演绎式推理,类似于法律适用中涵摄的逻辑结构,大前提是关于推定的法律规则。在此逻辑结构之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必然被排除在外,关键之处是推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而在事实推定,与基础事实相联系者乃为某种经验法则,二者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架构了推理的逻辑,因而这种推论运用的是归纳逻辑,也同时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推定事实时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4.
[2] 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18.
[3] 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8.
[4] 雷磊.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25.
[5]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逻辑体系(一)[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166.
[6] 褚福民.事实推定的客观存在及其正当性质疑[J].中外法学,2010,(5):671.
[7] 王雄飞.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J].河北法学,2008,(6):182.
[8] 王洪.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27.
作者简介:肖一鸣(1995—),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关键词】 事实认定 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 逻辑结构
法庭断案之基础乃实际发生的,而非想象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如诉讼之一造欲主张某种对其有利的事实,则须以证据证实之。然而,并非所有案件事实皆可提出证据佐证之,当对某一事实诉讼双方均无法举出有力证据时,便有推定之法律制度,对此事实直接作出认定。
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二分引起证据法学界长期争议。本文拟以此两种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作为目标,梳理二者推定事实的过程,分析二者之中法官自由心证能否得以发挥,借此显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差异。
一、法律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
法律推定意指在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在诉讼双方均无法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即使适用推定也不能凭空创造案件事实。因此推定之运用必须以存在某种基础事实为据。法律推定从基础事实出发,依据相关法律规则,当基础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之时,则直接推导出推定结果。而法官对于此种推定结果是否产生内心确信,在所不论。
法律推定的推理过程可用三段论表示如下:
大前提(法律规定):若基础事实中包含要素T,则推定事实R。
小前提(基础事实):基础事实S中包含要素T。
结 论(推定事实):推定存在事实R。
该推理实质上是一种演绎推理,因为小前提之范畴并没有超过大前提。易言之,乃将小前提之谓项涵摄于大前提之主项,从而推导出结论。此处推定运用的逻辑结构类似于法律适用的涵摄方法,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推定运用的过程中已然经历了法律适用的程序,而非单纯的事实认定程序。法律推定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了某项推定规则为依据,否则其大前提不能成立。而基础事实的存在则提供了推理的小前提。在法律规则与基础事实之间建立关联之时亦须检视二者所包含的要素,如果基础事实所包含之要素可划归法律规则之中,那么便可必然推出推定结论。
可见,在法律推定之中,至关重要者并非法官之意志,而是法律规则。若存在法律规则,法官就必须运用推定,这直接排除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此时法官在法律上被强迫以被推定的案件事实为判断依据,即使他个人内心之确信为:此事从未发生过。
二、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结构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相同性在于:二者均属证据缺失情况下对某种案件事实的认定,且都从一定基础事实出发,并非凭空推理。但二者之间相差甚远,以至于学界一直以来对“事实推定”的概念极为排斥,并欲将之从推定制度之中剔除出去,用推定的概念专门指谓法律推定。
根据学界通说,事实推定的基础乃为人类理性的经验法则。德国诉讼法学认为,经验法则指一般的生活经验规则与知识,以及艺术、科学、手工业、商业、交易中的特殊专业及专门知识的规则。因而,事实推定是用经验法则将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结合起来。
事实推定论证的逻辑过程可表示如下:
大前提(经验法则):若存在事实P,则一般来说即伴随着事实Q。
小前提(基础事实):存在基础事实P能够被证据证实。
结 论(推定事实):推定事實Q的存在。
在以上事实推定过程之中,作为基础的事实P是能够被证据证实的,但事实Q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此时,法官据以在事实P与事实Q之间建立联系的乃为一项经验法则,即依通常生活经验判断:存在事实P一般即存在事实Q。这种推导关系存在一定的或然性,因为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建立联系的乃是两个事实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而所运用的经验法则也并非必然引起推定结果,它是对事物的一般情况、多数情况或典型情形的陈述,具有似然性或盖然性。因而这种推定之逻辑本质乃是一种归纳推理。作为推论结果的推定事实不是绝对确定的,而是存在风险、有争议、允许反驳的。
在事实推定之中,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自由裁量余地,若法官从基础事实出发联系经验法则能够达致内心之确信,则认定待证事实之成立。因此,事实推定未超出自由心证之范畴。但此种推定事实并非没有意义,它是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的一种合情确证,是对案件事实的一种最佳证明。
三、两种推定结构的对比
推定的两种类型——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均从一定基础事实出发进行推论而产生推定结果。有所不同的是,法律推定在运用时的逻辑结构为一种演绎式推理,类似于法律适用中涵摄的逻辑结构,大前提是关于推定的法律规则。在此逻辑结构之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必然被排除在外,关键之处是推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而在事实推定,与基础事实相联系者乃为某种经验法则,二者之间的相似性或相联性架构了推理的逻辑,因而这种推论运用的是归纳逻辑,也同时使法官的自由心证在推定事实时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184.
[2] 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18.
[3] 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8.
[4] 雷磊.规范、逻辑与法律论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225.
[5]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逻辑体系(一)[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166.
[6] 褚福民.事实推定的客观存在及其正当性质疑[J].中外法学,2010,(5):671.
[7] 王雄飞.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J].河北法学,2008,(6):182.
[8] 王洪.制定法推理与判例法推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127.
作者简介:肖一鸣(1995—),男,汉族,河南省信阳市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