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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学界较少探讨诉讼上抵销的性质这一问题,与此相对,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将其作为解决诉讼上抵销之实践困境的先决问题予以争论,并形成多种学说。其中,修正的双重要件说更符合该制度的目的与机能。该学说将抗辩行为成立并生效作为抵销行为生效所附的停止条件,却无法解释抗辩被撤回时抵销行为的效力所属。因此,有必要对此学说予以再修正,以抗辩行为的无效作为抵销行为之解除条件,使其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原理以及诉讼上抵销的实践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