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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配合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开展,促进畜禽屠宰行为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完善,加强屠宰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10号文第三点和国办发明电(1995)38号文第二点有关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屠宰税征收办法》(市府第72号令1994年7月26日)第二、第四条规定,对凡在本市范围内宰杀猪、牛、羊、马、驴、骡(简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牲畜和经营牲肉的单位或个人,自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