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酒驾入刑的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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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8月底,央视就全国整治酒驾行动、成都的孙伟铭醉驾导致严重伤亡后果的死刑判决和杭州“5?7”飙车案的交通肇事案犯胡斌被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进行了一次专家与民众面对面的讨论,绝大多数人认为醉驾入刑是可取的,唯有刑法学界对提高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表示了“隐忧”。公安部在2009年8月开展的全国整治酒驾行动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不仅狠刹了酒驾这一长期以来盛行不断的恶劣风气,还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欢迎。整治酒家的全国行动已经结束,现在人们担心的是集中整治酒驾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如何将整治酒驾纳入法治化、执法常态化,才是最为重要的。
  长期以来,完善法律问题似乎是理论界、法律人才应当研究关注的问题。其实不然,哪些事情应当上升到法律层面调整,理应由人民说了算,因为宪法有一条原则,就是人民主权。人民主权下,对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是否应当入律,人民拥有绝对发言权和决定权。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酒驾行动,获得了国民一致的支持,人们期待酒驾入刑尽快实现。
  酒驾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酒的问题,二是驾的问题。酒在农耕时代仅仅是上流社会的奢侈品,普通百姓若非节庆、重要日子喝不得酒。酒水进入百姓喜宴与寻常生活,只有粮食的生产达到一定水平后才成为可能。说直白了些,改革开放前酒还不是我国百姓生活的常用品;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才在短短的30年内出现了可用于大规模使用粮食酿制酒精的现象与可能。驾也如此,正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机动车有用量才呈爆炸式增长,人与车在有限的道路资源的占有使用上发生了矛盾。酒与驾结合,在现有的道路资源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导致更多事故地发生,并造成重大财产乃至生命损失。
  酒驾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最主要因素之一,酒驾的直接后果是死亡、残疾、医疗支出的剧增、家庭的支离破碎、财产的毁灭,以及由此而产生接踵而至的诸多社会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50%至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驾已成为车祸致死的罪魁;中国陆上交通事故每年每年造成10万人丧生。该组织同时预测,在未来12年中国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达到每年五十万!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有统计显示,我国交通事故致死有2/3是因违章驾驶;违章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超重、超载、超车,二是酒后驾车。
  发展汽车工业我国既定的民族工业发展基本方针,这也符合国家利益,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各社会组织、各类群体对机动车的拥有量将会继续大规模增长,家庭机动车拥有量将普遍化;在不同的区域和路面上,行人和人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四轮机动客货柴机油车等还将会上演交错混流的局面,人、路、车的矛盾还将持续加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地还要攀升,这是一个具有一般认识能力的人都能够预测到的未来状况。解决这一现实矛盾的最佳途径就是立法分配社会资源,使得人与车之间都能在法律规范下合理、安全、有效率地使用道路资源。
  西方国家是最先享受工业化成果的国家,也走过了机动车肇事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的历程,但是他们也是最先制定法律对酒驾进行严厉整治的国家,日本、美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瑞典、英国……莫不如此。相形之下,我国对酒驾危害的认识还不足,对酒驾的惩治还过于轻,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尚未健全,法学理论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显然还没有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每当国民讨论要施以重典惩治某些犯罪之时,就会有一种看似理性的声音“唱反调”。我们的学术应当走向大众,了解他们对社会生活的切身感受,那才是“理论”联系“实际”。
  2009年9月,结合山东省检察院统一部署进行“问需、问计、问效”的“三问”调查活动,临沭县检察院有关部门附带制作了《对酒后驾驶处罚现状及其建议的调查》,设计问题有五:一是对当前公安部正在进行的全国集中整治酒驾的态度;二是我国针对酒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下设三个子项目;三是如何构建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四是我国法律对酒驾是否完善合理;五是酒驾入刑是否可行。此次调查采用无记名随机发放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98份,回收率98%;受发放群体为企业工人、行政机关公务员、中小学教师和出租车司机、法律工作者(公检法司和律师各4人),每一受调查群体为20人。收回的问卷显示,对全国集中整治酒驾支持率为100%;认为整治酒驾常态化是解决酒驾问题的最重要途径的占92.8%;就构建建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受调查人提出了立法完善、加强执法、提高经济处罚、强制社会服务、建立不良信誉档案、降低行政拘留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生理标准)、建立连带责任制度、建立终身禁驾制度等;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律存在惩治酒驾偏轻的占95.9%;同意酒驾入刑的占96.9%。由此可见,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我国惩治酒驾过轻。
  酒驾成本低的表现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民事法律责任低,民事赔偿仅限于经济损失,对精神损失不予赔偿。二是连带责任不清。与酒驾责任人密切联系的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不清,如追究酒楼、劝酒者、司陪人员的法律责任无法可据。三是我国的惩处力度不够,处罚手段过于单一,经济惩罚不足。在保险条款中,没有对酒驾这一问题加以调整,也是酒驾者冒险的原因。四是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存有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终身禁驾制度,最为严厉的禁驾是“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这一规定显得太轻,不利于对酒驾的警戒。五是酒驾未入刑。驾驶机动车是一个高风险职业作业,酒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理应对此予以严厉的惩处。
  酒驾是对公共资源的一种故意侵犯,并对公共安全形成严重威胁,其危害严重性已经存有社会共识。要保持对酒驾的高压态势,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手段是不能达到理想效果的,需要多种手段并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看到,整治酒驾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也不会毕其功于一役,应当建立整治酒驾的长效机制,还要建立完善的机动车驾驶档案,对酒驾者的酒驾行为保持完整的不良档案记录,进而作为酒驾惩治的依据。应当降低酒驾的生理指数,使得机动车驾驶人酒后不敢驾驶。要大力倡导加强行业自律,有效防范酒驾。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驶,一旦发现,即予开出;公安部也有类似规定。这两个机关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反映效果良好,公安检察队伍因酒交通事故率极低。由此可见,行业自律是整治酒驾的必要、有效的措施,社会各方面如果效法公安检察机关的这一做法,势必形成更大范围的禁酒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禁绝酒家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要对酒驾处罚不力的,应当追究执法者的责任。
  我国我国规制酒驾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中,其中刑法规定是在总则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于第2章“机动车和驾驶人”和第7章“法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酒醉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饮酒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与酒驾相联系的刑法条文只有一个,即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酒驾作为一种违章行为是该罪成立的一种前提,因酒驾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作为犯罪认定处罚。但是这一罪是侵害犯而非危险犯,只有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才能进行刑事评价。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尚处于一个比较低级的层面,亟需提高,并且在刑律条文的设计上要完善、改变。
  秩序置于自由之先,是法治社会的应然逻辑;法定犯越来越多于自然犯,是社会进步的必然;惩治酒驾,尽管限制了某一少部分人的自由,但这是秩序的要求;酒驾入刑,重在规范司驾这一特殊职业群体,警示驾驶一族,利己利人利国而无一弊,符合国家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在酒驾入刑问题上,但愿多一些共识,少一些争吵;快一点速度,少一些事故。这才是我们的学术界、法律人应当拥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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