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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中部某省份某地级市检察院为个案,对其近年来民事诉讼的抗诉监督情况进行了数据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根据近年来检察院民行案件办理案件数量的变化,检验我国检察监督制度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抗诉;实证分析
对民事审判实施抗诉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运行中,检察院是否较好地运用了此项监督权力呢?为此,笔者通过对中部某地级市(以下简称A市)下辖B县、C市、D市、E区和F区)人民检察院的实地调查展开作如下论述。
1.2004-2010年以来的民事案件抗诉案件数量分析
年份 受理 立案审查 提请抗诉 抗诉 审结改判
2004 127 82 4130 26 24
2005 92572225 14 14
2006108 622516 38 34
200796 6923 616 13
2008110 5418 914 13
2009106 8223 814 13
2010153 9021 1419 18
從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从2004年到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的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递增、递减变化,但提请抗诉和抗诉的案件数量则呈递减的趋势,相应法院再审改判数量也是相应递减的,改判率没有明显变化,最低一年2006年在89.47%。这一方面说明了同等受理案件数量下,抗诉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抗诉数量的减少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通过调查与分析,我们认为抗诉数量逐年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1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下降,案件审判质量有所提高
一方面,法院受理案件数在逐年下降,如A市E区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934件比2006年的1122件下降了16.7%,而该院2008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数,又下降了17.2%。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提高了办案水平和自身素质。如E区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复审组,专门聘请了工作经验丰富、审判业务精通的退休法官对办案人员审结的案件全面复查,在归档前查漏补遗,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1.2近年来法院愈来愈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检察院难以进行有效抗诉
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能进行抗诉。对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抗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及案件批复却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三种对生效裁定进行抗诉,其它类型的裁定和调解案件等十二种类型的案件均排除在抗诉范围之外,这些做法使检察机关的案源不断缩小。这样,在实践中,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很难实现对法院的监督。
息讼工作是近年来检察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比如2006年是16件,2008年息讼达到28件,2010年达到54件。检察院不再单纯追求通过抗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一般会尽可能做到息讼止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通常会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而不是只考虑是否可以立案受理问题。而案件在矛盾化解以后,相应的可以提起抗诉的的案件也就没有了抗诉的必要,导致提出抗诉案件数量的减少。
2.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把握
民事案件的抗诉是检察院民行监督工作的重点,而其中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少之又少,因此,表格反映的基本也是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情况。
2.1对案源的把握
检察院民行部门保障了每年一定数量的抗诉,每年受理的案件都在100件左右,抗诉与提请抗诉的数量每年基本达到了30件(除2008年27件外)以上(见图表)。案源问题直接关系到每年的抗诉数量,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民行部门也面临很多困难,因此,除了接受申诉人的申诉之外,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争取更多案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方式:
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以及网络等方式,再加上检察院组织的宣传活动,让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部门都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②不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加强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从律师手中获取案件线索。③利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收集案件线索来源。④从人大内司委和市委、政府信访局接待室寻找案源。
2.2对抗诉质量的把握
通过上面表格我们看到,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改判率比较高,每年都维持在80%以上,这充分表明检察院抗诉质量的提升。检察院提高抗诉率的常用方法有:
(1)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主要通过列席抗诉案件审判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平时办案过程的交流等方式与法院加强联系。(2)召开同行业的交流性会议。E区检察院的做法:召开由律师参加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既加强了与律师的联系,也总结了很多提高抗诉工作质量的方法。(3)通过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提高抗诉质量。比如2008年A市检察院就制订了《民行科目标量化考核办法》,案件质量同干警的年终绩效考核和评先直接挂钩,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
3.民事抗诉案件应该注意的原则
(1)公益原则。检察院应当关注影响比较大,涉及一个阶层并关乎公共利益的案件,比如对于国有资产保护的案件就是A市民行检察部门重点关注的案件.
(2)保护弱者原则。法律是有弹性的,检察院追求适用法律准确的同时,对个体间利益的平衡也需要考虑,因此,应该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譬如患者和职工,这样的目的是与强者保持着一种平衡,以保证司法公正。
(3)社会效应原则。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着重追求的目标,对于检察院来说抗诉不仅要起到监督法院的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检察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4)程序优先原则。为了促进程序公正观念的进一步加深,检察院比较重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进行抗诉。
参考文献:
[1]2003年-2010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报告[OL].正义网,http://www.jcrb.com/zhuanti/szzt/gzld/sfgzbg/200901/t20090121_130109.htm.
[2] 2006年-2008年该市E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源见E区人民法院内部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4号)。
[4] 见2006年-2010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报告,来源同注释[1]。
作者简介:丁鹏,男,(1987- ),湖南醴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抗诉;实证分析
对民事审判实施抗诉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运行中,检察院是否较好地运用了此项监督权力呢?为此,笔者通过对中部某地级市(以下简称A市)下辖B县、C市、D市、E区和F区)人民检察院的实地调查展开作如下论述。
1.2004-2010年以来的民事案件抗诉案件数量分析
年份 受理 立案审查 提请抗诉 抗诉 审结改判
2004 127 82 4130 26 24
2005 92572225 14 14
2006108 622516 38 34
200796 6923 616 13
2008110 5418 914 13
2009106 8223 814 13
2010153 9021 1419 18
從以上统计可以看出,从2004年到2009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的案件数量并没有明显递增、递减变化,但提请抗诉和抗诉的案件数量则呈递减的趋势,相应法院再审改判数量也是相应递减的,改判率没有明显变化,最低一年2006年在89.47%。这一方面说明了同等受理案件数量下,抗诉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抗诉数量的减少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通过调查与分析,我们认为抗诉数量逐年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1.1法院受理案件数逐年下降,案件审判质量有所提高
一方面,法院受理案件数在逐年下降,如A市E区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934件比2006年的1122件下降了16.7%,而该院2008年受理民事行政案件数,又下降了17.2%。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提高了办案水平和自身素质。如E区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了复审组,专门聘请了工作经验丰富、审判业务精通的退休法官对办案人员审结的案件全面复查,在归档前查漏补遗,提高了法院工作效率。
1.2近年来法院愈来愈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检察院难以进行有效抗诉
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检察院一般不能进行抗诉。对于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抗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及案件批复却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三种对生效裁定进行抗诉,其它类型的裁定和调解案件等十二种类型的案件均排除在抗诉范围之外,这些做法使检察机关的案源不断缩小。这样,在实践中,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很难实现对法院的监督。
息讼工作是近年来检察院工作的重点之一,比如2006年是16件,2008年息讼达到28件,2010年达到54件。检察院不再单纯追求通过抗诉的方式解决纠纷,一般会尽可能做到息讼止讼。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情况下通常会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而不是只考虑是否可以立案受理问题。而案件在矛盾化解以后,相应的可以提起抗诉的的案件也就没有了抗诉的必要,导致提出抗诉案件数量的减少。
2.检察院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把握
民事案件的抗诉是检察院民行监督工作的重点,而其中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少之又少,因此,表格反映的基本也是对民事案件的监督情况。
2.1对案源的把握
检察院民行部门保障了每年一定数量的抗诉,每年受理的案件都在100件左右,抗诉与提请抗诉的数量每年基本达到了30件(除2008年27件外)以上(见图表)。案源问题直接关系到每年的抗诉数量,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民行部门也面临很多困难,因此,除了接受申诉人的申诉之外,检察院也在积极探索争取更多案源的方法,主要有以下方式:
①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以及网络等方式,再加上检察院组织的宣传活动,让社会的各个阶层、各个部门都了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②不定期召开律师座谈会,加强与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从律师手中获取案件线索。③利用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收集案件线索来源。④从人大内司委和市委、政府信访局接待室寻找案源。
2.2对抗诉质量的把握
通过上面表格我们看到,检察院的抗诉案件改判率比较高,每年都维持在80%以上,这充分表明检察院抗诉质量的提升。检察院提高抗诉率的常用方法有:
(1)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与联系。主要通过列席抗诉案件审判委员会、召开联合会议、平时办案过程的交流等方式与法院加强联系。(2)召开同行业的交流性会议。E区检察院的做法:召开由律师参加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座谈会,既加强了与律师的联系,也总结了很多提高抗诉工作质量的方法。(3)通过内部约束与管理机制提高抗诉质量。比如2008年A市检察院就制订了《民行科目标量化考核办法》,案件质量同干警的年终绩效考核和评先直接挂钩,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
3.民事抗诉案件应该注意的原则
(1)公益原则。检察院应当关注影响比较大,涉及一个阶层并关乎公共利益的案件,比如对于国有资产保护的案件就是A市民行检察部门重点关注的案件.
(2)保护弱者原则。法律是有弹性的,检察院追求适用法律准确的同时,对个体间利益的平衡也需要考虑,因此,应该着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譬如患者和职工,这样的目的是与强者保持着一种平衡,以保证司法公正。
(3)社会效应原则。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部门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近年来着重追求的目标,对于检察院来说抗诉不仅要起到监督法院的效果,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检察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
(4)程序优先原则。为了促进程序公正观念的进一步加深,检察院比较重视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进行抗诉。
参考文献:
[1]2003年-2010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报告[OL].正义网,http://www.jcrb.com/zhuanti/szzt/gzld/sfgzbg/200901/t20090121_130109.htm.
[2] 2006年-2008年该市E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源见E区人民法院内部网。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4号)。
[4] 见2006年-2010年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报告,来源同注释[1]。
作者简介:丁鹏,男,(1987- ),湖南醴陵人,湘潭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