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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认知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证明首先属于人们主观对客观发生的社会事件的一种认识,因此必须遵循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据其实是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证据的本质属性也只能是关联性,具体指关联性中体现出案件事实的信息性。证据的概念过于强调证据的客观真实。应将证据重新定义。证据的证明力在于其能形成相互关联的证明链条。证据可以承载事实的真实信息,也可以承载事实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