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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对自己死后的财产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继承即是指公民生前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立下遗嘱,待自己死后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使遗产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有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书面遗嘱又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自书遗嘱为常见。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份生效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法定的实质要件。就实质要件来讲:一、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份额。四、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就遗嘱的形式要件来讲,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各有不同。公证遗嘱,必须由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不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必然无效;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全部无效?
下边就常见的形式瑕疵书面遗嘱,略谈一二。形式瑕疵的书面遗嘱之纰漏主要有:(一)遗嘱没有冠名。(二)遗嘱中的财产不具体。(三)文字运用中笔误。(四)遗嘱没有签名只有私章或手印。(五)遗嘱没署年、月、日。
遗嘱没有冠名
法律上没有遗嘱必须冠名的规定。一份文件是不是遗嘱,不管是否冠名都要从遗嘱的特征来考虑:(_一)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二)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三)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四)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有这样两份自书文件,一份是张大爷写下的。张大爷是一名退休干部,有三儿一女,男大女小,均已成年参加工作。老伴早逝,张大爷老年与女儿共同生活。他有房产一处,共五间。为了防止子女在自己故去后,因房产发生纠纷。他请人代书立了一份文件,文件冠名“遗嘱”。他在文件中写道:我逝后,我那套五间房屋打算分给老小子二间、老姑娘三间。死后请代书人找四子女协商征求意见,各方签字后生效。这份文件虽然冠名为“遗嘱”,可他要子女各方签字后生效。文件生效也只能是一份生效的遗产处理协议,而不是遗嘱。张大爷的意思也只能是一种遗愿,因为文件生效不是张大爷单方的意思表示。另一份文件是柳大娘留的,柳大娘是一名退休工人,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有自己的事业。老伴逝后,柳大娘老年也随女儿共同生活。她有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她在遗嘱中明确写道:我走后遗有的一套楼房归女儿所有。这份文件没有冠名。但符合遗嘱的各项法律特征,应认定为遗嘱,没有遗嘱冠名,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中的财产不具体
公司蓝领于某退休丧妻后,又续了一个老伴钱某,钱来自于的农村老家,小于十岁,丈夫早逝,孤身无子女。二人结合后,双方感情很好。钱对于照顾无微不至,于对钱不胜感激。于有一子一女均在外地工作。于有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楼房和五十万元存款。于身体多病,为了防止一旦自己故去,钱的生活无保障,于立了一份遗嘱。于在遗嘱中交待,自己一旦逝去,所遗财产,除给孙子、孙女各十万元外,其余财产全部归钱某所有。于与钱共同生活九年后,于病逝。于在遗嘱中没有言明具体财产,只写到给孙子、孙女各十万元后的全部财产。这一没写明楼房、存款等具体财产的遗嘱,是否有效?这类遗嘱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只写全部,而这一全部是确定的。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又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应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文字运用的笔误
何老汉是名手艺人,生前走街串巷,靠给人磨刀磨剪子赚钱,文化不高。老伴早逝,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靠种地为生。临终前何老汉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我二间五十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八万圈存款由老儿子继承。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八万圈应为八万圆。“米”、“圈”显然为笔误。经过核对五十平方米√\万元与何老汉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款折上的钱数相符。这份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不能因为笔误而否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没有签名只有私章或手印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字。吴老汉前不久去世,逝前九个月与小他三十岁来自农村的女性保姆田某结婚。处理完吴的后事,田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由一名公证人员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吴所遗价值近一百五十万元的一套二百平方米的楼房和七十万元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所有。遗嘱没有吴老汉的签名,只有吴老汉的印章。对此他的两个儿子提出疑义。他的两个儿子认为,他们和自己的老爸关系融洽,母亲去世后他们经常来看老爸,没雇保姆前经常带着各自的媳妇来帮老爸做家务。老爸和孙子、孙女的关系更好,三五天不见孙子、孙女的面,就打电话。抛开父子关系不说,老爸不可能一点财产也不留给孙子,而把二百多万财产都给了田某。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是对所立书面遗嘱的确认。没有遗嘱人亲自签字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上案所述遗嘱由律师代书,设立这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等的签字而无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字,只有私章,且见证人只有一人。该遗嘱尽管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吴老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未署年、月、日
郑明和郑平是兄弟,郑平结婚后搬人父母的老屋与父母一起生活。考虑郑平结婚时父母没为其出资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二十多万元。父母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父母价值十五万元的房产死后归郑平所有。遗嘱上有父母的签名,落款却没署年、月、日。父母去世后,郑平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屋。郑明向郑平提出分割父母的这套房屋,郑平不同意,并拿出一份父母亲生前的自书遗嘱,郑明认为遗嘱没有日期,应为无效。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郑平提出该遗嘱为五年前父母所写,书写该遗嘱时父母能走能撂,有行为能力。该遗嘱立后父亲曾让老友宋某看过。宋某可以作证。而郑明提不出父母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的证据。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遗嘱虽然没有注明日期,但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为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时所立,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财产,遗嘱没有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尊重遗嘱人的意志出发,可考虑认定该遗嘱有效。
以上案例涉及到了继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的内容,除此法官还要提醒一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责编:向丽)
下边就常见的形式瑕疵书面遗嘱,略谈一二。形式瑕疵的书面遗嘱之纰漏主要有:(一)遗嘱没有冠名。(二)遗嘱中的财产不具体。(三)文字运用中笔误。(四)遗嘱没有签名只有私章或手印。(五)遗嘱没署年、月、日。
遗嘱没有冠名
法律上没有遗嘱必须冠名的规定。一份文件是不是遗嘱,不管是否冠名都要从遗嘱的特征来考虑:(_一)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二)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其成立必须依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方式。(三)遗嘱人立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四)遗嘱是以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为。有这样两份自书文件,一份是张大爷写下的。张大爷是一名退休干部,有三儿一女,男大女小,均已成年参加工作。老伴早逝,张大爷老年与女儿共同生活。他有房产一处,共五间。为了防止子女在自己故去后,因房产发生纠纷。他请人代书立了一份文件,文件冠名“遗嘱”。他在文件中写道:我逝后,我那套五间房屋打算分给老小子二间、老姑娘三间。死后请代书人找四子女协商征求意见,各方签字后生效。这份文件虽然冠名为“遗嘱”,可他要子女各方签字后生效。文件生效也只能是一份生效的遗产处理协议,而不是遗嘱。张大爷的意思也只能是一种遗愿,因为文件生效不是张大爷单方的意思表示。另一份文件是柳大娘留的,柳大娘是一名退休工人,她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有自己的事业。老伴逝后,柳大娘老年也随女儿共同生活。她有一套三居室的楼房。她在遗嘱中明确写道:我走后遗有的一套楼房归女儿所有。这份文件没有冠名。但符合遗嘱的各项法律特征,应认定为遗嘱,没有遗嘱冠名,不影响其效力。
遗嘱中的财产不具体
公司蓝领于某退休丧妻后,又续了一个老伴钱某,钱来自于的农村老家,小于十岁,丈夫早逝,孤身无子女。二人结合后,双方感情很好。钱对于照顾无微不至,于对钱不胜感激。于有一子一女均在外地工作。于有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楼房和五十万元存款。于身体多病,为了防止一旦自己故去,钱的生活无保障,于立了一份遗嘱。于在遗嘱中交待,自己一旦逝去,所遗财产,除给孙子、孙女各十万元外,其余财产全部归钱某所有。于与钱共同生活九年后,于病逝。于在遗嘱中没有言明具体财产,只写到给孙子、孙女各十万元后的全部财产。这一没写明楼房、存款等具体财产的遗嘱,是否有效?这类遗嘱虽然没有写明具体的财产,只写全部,而这一全部是确定的。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又没有取消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符合遗嘱的实质要件,应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中文字运用的笔误
何老汉是名手艺人,生前走街串巷,靠给人磨刀磨剪子赚钱,文化不高。老伴早逝,有两个儿子均已成年,靠种地为生。临终前何老汉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我二间五十米的平房由老大继承。八万圈存款由老儿子继承。房屋的面积应当为平方米、八万圈应为八万圆。“米”、“圈”显然为笔误。经过核对五十平方米√\万元与何老汉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面积、存款折上的钱数相符。这份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不能因为笔误而否定遗嘱的效力。
遗嘱没有签名只有私章或手印
书面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字。吴老汉前不久去世,逝前九个月与小他三十岁来自农村的女性保姆田某结婚。处理完吴的后事,田拿出了一份经过公证,由一名公证人员代书、见证的公证遗嘱,遗嘱中明确,吴所遗价值近一百五十万元的一套二百平方米的楼房和七十万元存款等财产全部归田所有。遗嘱没有吴老汉的签名,只有吴老汉的印章。对此他的两个儿子提出疑义。他的两个儿子认为,他们和自己的老爸关系融洽,母亲去世后他们经常来看老爸,没雇保姆前经常带着各自的媳妇来帮老爸做家务。老爸和孙子、孙女的关系更好,三五天不见孙子、孙女的面,就打电话。抛开父子关系不说,老爸不可能一点财产也不留给孙子,而把二百多万财产都给了田某。遗嘱人在书面遗嘱上签字,是对所立书面遗嘱的确认。没有遗嘱人亲自签字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上案所述遗嘱由律师代书,设立这种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仅有代书人、见证人等的签字而无遗嘱人本人亲自签字,只有私章,且见证人只有一人。该遗嘱尽管经过公证也是无效的,吴老汉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遗嘱未署年、月、日
郑明和郑平是兄弟,郑平结婚后搬人父母的老屋与父母一起生活。考虑郑平结婚时父母没为其出资买房。而郑明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出资二十多万元。父母生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遗嘱中写明父母价值十五万元的房产死后归郑平所有。遗嘱上有父母的签名,落款却没署年、月、日。父母去世后,郑平继续住在父母的房屋。郑明向郑平提出分割父母的这套房屋,郑平不同意,并拿出一份父母亲生前的自书遗嘱,郑明认为遗嘱没有日期,应为无效。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郑平提出该遗嘱为五年前父母所写,书写该遗嘱时父母能走能撂,有行为能力。该遗嘱立后父亲曾让老友宋某看过。宋某可以作证。而郑明提不出父母立遗嘱时没有行为能力的证据。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没有注明年、月、日的遗嘱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遗嘱虽然没有注明日期,但遗嘱意思表示真实,为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时所立,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财产,遗嘱没有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从尊重遗嘱人的意志出发,可考虑认定该遗嘱有效。
以上案例涉及到了继承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的内容,除此法官还要提醒一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责编: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