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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机网络发达的今天,各行各业都在受到互联网的冲击。网络空间的隐蔽性、虚拟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的主体对象广泛、发展迅速,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根据《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近5年来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社交软件是实施网络违法犯罪的重灾区。就网络诈骗类型来说,虚假兼职占比高达30%,退款欺诈位列第二,占比18.2%。网上赌博、金融理财以及网游交易三类也极易诱发网络诈骗。 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多,必将加大法院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这对处于审判阶段的法院来说是一大挑战,也给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权的认定带来新的问题。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须认清的几个问题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关于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初步规定,主要有三部即刑事诉讼法、2012《高法解释》、2014《意见》。由此,刑事管辖制度在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分野:传统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和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很多人对二者的内容和关系,存在认知上的缺陷,因此有必要认清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清楚传统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4條的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传统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很好确定,也是法院审理的常态案件。而网络犯罪案件介入了一种特殊的犯罪工具——计算机网络。这意味着犯罪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它使得犯罪的领域扩大、使得侦查案件的难度加大,也使得法院需处理的案件难度增强。所以法律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的规定明显不同于传统犯罪案件。
其次,要清楚的是传统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是原则性的规定,它不因网络的出现而失去适用的价值。有些人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刑诉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普通民众应认识到一般法律的普适性。而司法制度的也有弹性和灵活性,立法者也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了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最后,要清楚的是我国目前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笔者浏览2014年相关文章时看到《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一文,文章中存在 “现在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可以借鉴民事侵权行为案件的规定”的说法。殊不知,2012年《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就有规定,更有2014年《意见》的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网络民事侵权案件与网络犯罪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后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退一步讲,既然已经有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了,又何来借鉴民事侵权案件的规定呢?这对不知法的公民而言也是一种误导。
二、三部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的整体来看,以上阐述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2012《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2014《意见》第2条关于犯罪案件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后两条是对刑诉法的演变,是基于刑诉法原则性规定的扩展,是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刑诉法是一般原则,刑诉司法解释和《意见》是特殊法条,二者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意见》对“犯罪地”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传统的“犯罪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通常指特定的某一处,而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有多处: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此外,2014《意见》第2条规定“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说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也是网络犯罪案件确定地区管辖的标准之一。如此看来,几乎将网络犯罪行为的各个联接点都囊括了进去。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确定作了针对性规定,加入“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字眼,直接指向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另外,2014《意见》第2条对于涉及多个环节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管辖也作了补充规定,“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其中“多个环节”是指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结合。帮助行为可构成帮助犯,譬如,为诈骗网站提供网站推广、广告挂靠等服务的人。
从规定的完善程度看,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制度,2014《意见》对《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进行了适当的完善。主要有三处:一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代替“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使法律语言表述更加准确;二是“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代替“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及”改为“或”,由原先的一处管辖地变成两处,强调二者均可,避免了歧义;三是增加了“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使管辖地更加细化。
三、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的利弊
如前所述,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中“犯罪地”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就意味着属地管辖权的扩大。根据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哲理,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网络犯罪案件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一)有利之处。 第一,有利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及时受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2014《意见》的第1条作了规定,“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就是利用计算机工具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2014年公安部公布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有辽宁破获入侵韩国网站盗窃网民存款案、徐州侦破手机植入木马盗窃案、淮安破获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诈骗案等网络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或是非法入侵他人网站、或是植入木马病毒、或是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等等,利用被害人不易察觉的空当盗窃、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的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使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极大。扩大网络犯罪案件属地管辖权,能够促使案件及时受理。只要涉及一个犯罪管辖的联接点,那么其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法院就应当受理。这对案件的尽快解决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第二,有利于被害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法益。在此举一案例说明。
2008年江西南昌市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犯罪案件——一南昌市民邓斌诉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害人邓斌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个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设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后发现屠龙刀不翼而飞,才得知是被盛大网络当作脏物收缴了。盛大公司因拒绝返还而作为本案的被告被诉至法庭。该案属于网络犯罪自诉案件。如果将2014《意见》适用到此案中,盛大公司这一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上海法院也有管辖权,被害人邓斌也可通过上海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且不说这样是否有便于被害人进行诉讼活动,单说扩大了管辖的范围,就可以使被害人的起诉多一份受案的机会,间接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自己的法益。
(二)不利之处。第一,很可能导致管辖权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每年都会总结办案效率,结案率是评判法院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处理难度很大,会导致法院的结案率降低,影响工作评价。再加上现在的法院案件增多,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长,法院的工作人员负担也加大。根据最高法发布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统计数据,新收民商事案件11044739件,上升21.8%。 综合以上原因,如果扩大属地管辖权,很可能会导致法院间互相“踢足球”,推诿扯皮,有碍于网络犯罪案件的有效处理。
第二,使人们对网络行为逐渐失去安全感。一直以来,网络被人们视作法外空间,人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做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的行为,比如在QQ里偷菜、玩植物大战游戏、使用游戏币进行交易等。譬如以上所述的邓斌诉盛大公司一案,邓斌不会想到自己的网上交易行为会被盛大公司视为违法行为,盛大公司也没有想到自己的收缴会惹来一场官司。故此,采用扩大犯罪地来扩大管辖,网络行为人可能随时掉进诉讼当中,而行为人还不知道自己错误何在,使人们对网络行为逐渐失去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刑法理论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需要犯罪人有主观上犯罪的认识,没有违法性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而网络犯罪管辖的扩大,无疑会将无知的人纳入到法律诉讼当中,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或陷入恐慌之中。那么法律不再是稳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秩序的破坏者。要知道,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利益,必须限定在没有不当地压迫国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的范围之内。
第三,加大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网络的全球性,使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成为跨国案件。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没有他国合作的跨国侦查都是不可想象的。管辖的扩大,此类案件在数量上急剧增加,对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管辖权实际上是无法切实实施的。
参考文献:
[1]新华网. 新华网、猎律网联合发布《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6-09/12/c_129278082.htm.2016-9-12.
[2]王媛.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EB/OL].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818.html.2011-08-16
[3]喻海松.《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J]. 人民司法,2014(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5级)
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须认清的几个问题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关于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初步规定,主要有三部即刑事诉讼法、2012《高法解释》、2014《意见》。由此,刑事管辖制度在法学理论上出现了分野:传统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和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很多人对二者的内容和关系,存在认知上的缺陷,因此有必要认清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清楚传统犯罪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4條的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传统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很好确定,也是法院审理的常态案件。而网络犯罪案件介入了一种特殊的犯罪工具——计算机网络。这意味着犯罪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它使得犯罪的领域扩大、使得侦查案件的难度加大,也使得法院需处理的案件难度增强。所以法律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的规定明显不同于传统犯罪案件。
其次,要清楚的是传统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则是原则性的规定,它不因网络的出现而失去适用的价值。有些人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刑诉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普通民众应认识到一般法律的普适性。而司法制度的也有弹性和灵活性,立法者也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了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
最后,要清楚的是我国目前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笔者浏览2014年相关文章时看到《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一文,文章中存在 “现在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可以借鉴民事侵权行为案件的规定”的说法。殊不知,2012年《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就有规定,更有2014年《意见》的第2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网络民事侵权案件与网络犯罪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前者属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后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退一步讲,既然已经有网络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了,又何来借鉴民事侵权案件的规定呢?这对不知法的公民而言也是一种误导。
二、三部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法律之间的关系
从法律的整体来看,以上阐述的《刑事诉讼法》第24条、2012《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2014《意见》第2条关于犯罪案件地区管辖的法律规定,后两条是对刑诉法的演变,是基于刑诉法原则性规定的扩展,是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的具体规定。刑诉法是一般原则,刑诉司法解释和《意见》是特殊法条,二者为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
从规定的范围来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意见》对“犯罪地”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传统的“犯罪地”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通常指特定的某一处,而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地”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有多处: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此外,2014《意见》第2条规定“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说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也是网络犯罪案件确定地区管辖的标准之一。如此看来,几乎将网络犯罪行为的各个联接点都囊括了进去。
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司法解释和公安部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确定作了针对性规定,加入“网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字眼,直接指向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另外,2014《意见》第2条对于涉及多个环节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情况管辖也作了补充规定,“ 涉及多个环节的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其中“多个环节”是指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结合。帮助行为可构成帮助犯,譬如,为诈骗网站提供网站推广、广告挂靠等服务的人。
从规定的完善程度看,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制度,2014《意见》对《高法解释》第二条第2款进行了适当的完善。主要有三处:一是“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代替“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以使法律语言表述更加准确;二是“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代替“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及”改为“或”,由原先的一处管辖地变成两处,强调二者均可,避免了歧义;三是增加了“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使管辖地更加细化。
三、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制度的利弊
如前所述,网络犯罪案件地区管辖中“犯罪地”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就意味着属地管辖权的扩大。根据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哲理,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网络犯罪案件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一)有利之处。 第一,有利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及时受理。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受案范围,2014《意见》的第1条作了规定,“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4)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其他案件。” 典型的网络犯罪案件就是利用计算机工具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2014年公安部公布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就有辽宁破获入侵韩国网站盗窃网民存款案、徐州侦破手机植入木马盗窃案、淮安破获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诈骗案等网络犯罪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点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或是非法入侵他人网站、或是植入木马病毒、或是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等等,利用被害人不易察觉的空当盗窃、骗取他人钱财,犯罪手段和形式多样。
正是由于网络犯罪的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使此类案件的处理难度极大。扩大网络犯罪案件属地管辖权,能够促使案件及时受理。只要涉及一个犯罪管辖的联接点,那么其所在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法院就应当受理。这对案件的尽快解决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第二,有利于被害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法益。在此举一案例说明。
2008年江西南昌市東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犯罪案件——一南昌市民邓斌诉上海盛大网络有限公司的案件。被害人邓斌在自家电脑上玩传奇游戏时,通过“盛大网络”提供的正规交易平台,向一个名叫“理想爱”的玩家购买了游戏设备——一件屠龙刀,支付了950个传奇元宝,后发现屠龙刀不翼而飞,才得知是被盛大网络当作脏物收缴了。盛大公司因拒绝返还而作为本案的被告被诉至法庭。该案属于网络犯罪自诉案件。如果将2014《意见》适用到此案中,盛大公司这一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的上海法院也有管辖权,被害人邓斌也可通过上海地区的法院进行诉讼。且不说这样是否有便于被害人进行诉讼活动,单说扩大了管辖的范围,就可以使被害人的起诉多一份受案的机会,间接上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自己的法益。
(二)不利之处。第一,很可能导致管辖权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每年都会总结办案效率,结案率是评判法院工作是否到位的重要标准。但由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其处理难度很大,会导致法院的结案率降低,影响工作评价。再加上现在的法院案件增多,民商事案件数量增长,法院的工作人员负担也加大。根据最高法发布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统计数据,新收民商事案件11044739件,上升21.8%。 综合以上原因,如果扩大属地管辖权,很可能会导致法院间互相“踢足球”,推诿扯皮,有碍于网络犯罪案件的有效处理。
第二,使人们对网络行为逐渐失去安全感。一直以来,网络被人们视作法外空间,人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做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的行为,比如在QQ里偷菜、玩植物大战游戏、使用游戏币进行交易等。譬如以上所述的邓斌诉盛大公司一案,邓斌不会想到自己的网上交易行为会被盛大公司视为违法行为,盛大公司也没有想到自己的收缴会惹来一场官司。故此,采用扩大犯罪地来扩大管辖,网络行为人可能随时掉进诉讼当中,而行为人还不知道自己错误何在,使人们对网络行为逐渐失去安全感。更重要的是,刑法理论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中需要犯罪人有主观上犯罪的认识,没有违法性认识也就没有犯罪的故意。而网络犯罪管辖的扩大,无疑会将无知的人纳入到法律诉讼当中,最终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或陷入恐慌之中。那么法律不再是稳定秩序的维护者,而是秩序的破坏者。要知道,刑罚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民的利益,必须限定在没有不当地压迫国民的自由、权利、利益的范围之内。
第三,加大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网络的全球性,使很多网络犯罪案件成为跨国案件。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任何没有他国合作的跨国侦查都是不可想象的。管辖的扩大,此类案件在数量上急剧增加,对于本来就十分紧张的警力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这种管辖权实际上是无法切实实施的。
参考文献:
[1]新华网. 新华网、猎律网联合发布《2011-2015年度网络违法犯罪大数据报告》[EB/OL].http://news.xinhuanet.com/yuqing/2016-09/12/c_129278082.htm.2016-9-12.
[2]王媛. 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的确定[EB/OL].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480818.html.2011-08-16
[3]喻海松.《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和适用[J]. 人民司法,2014(1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5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