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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为了防汛安全的公共利益,以市防汛部门名义,对依法取得营业许可并尚在合法、有效期间的水上餐饮船只进行清除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政府应给予船主行政补偿。不予行政补偿或发给“奖金”、“处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