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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价格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起步较晚,不少制度尚不成熟,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能够真正实现价格听证的效用和意义。基于此,本文首先总结了当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不足之處,并尝试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建议
0引言
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在市场消费中处于弱势的消费群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不少伤害,使价格决策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在实际的价格听证过程中,不少人对价格听证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很多人表示价格听证会不仅没有能够调整物价,反而使得物价不跌反涨,听证会的实质作用没有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众利益所迫切需要的。
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
其一,目前我国大多数价格听证会既没有公布遴选的要求,又不接受公众的监督。在实际的听证过程中完全是由政府一方面进行垄断,听证会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而即使有的听证会按照程序遴选了所谓的代表参与听证,但是这些代表对听证内容的理解程度和监督效力十分值得怀疑。
其二听证双方的地位不对等,首先目前我国的听证基本都是有企业和经营者提出,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价格,缺乏能够让消费者表价格不合理或者调整价格意愿的机构和组织;其次由于听证材料只在听证会前10天才会发放至参与者手中,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是普通消费者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消费者对听证材料的掌握程度有限,很难提出有效的建议;最后听证双方进行陈词总结时,所拥有的时间也是不对等的,消费者的表达明显受到限制。
其三,当前我国价格听证会在价格调整的信息方面的透明程度较低。很多企业和经营者借口保护商业秘密,而在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中,隐去了许多对企业不利的内容。此外,听证参与者的选举和听证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不够,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约束了听证的影响范围和作用,违背了价格听证制度公开性的原则。
2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2.1建立公众听证代表人制度
严格遵循我国《价格听证办法》中对听证会代表的要求,在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中除了有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来代表不同方面的声音,还要有相关的专家、学者,提供专业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意见,从而充分体现听证代表的多元性,为听证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提供保障。同时针对部分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的选择方式过于简单,选择出来的代表并不足以承担“代表”的责任。笔者建议建立公众听证代表制度,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表达,平衡公众与个体的利益。规范各方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所占比重、遴选标准及社会影响力,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充分的表达,确保听证机关能够对各方的意见有充分的了解和重视。
2.2加大价格听证信息的公开力度
民主化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重要要求之一,而加大价格听证信息的公开力度正是民主化的主要表现途径之一。在相关的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大众公布听证代表人的基本信息、产生的方式和过程等内容,同时相关单位还要以文字的形式或者音频的形式将价格听证会的听证地点、时间、程序、听证过程中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表现、最后的听证结果等向公众展示出来。此外,还要将听证的材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经营状况,相关部门的专业性审议报告、政府部门及企业方面的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信息均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大众面前,同时为了确保公开的有效性,还要安排专人负责回复和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建议。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结果,扩大听证的影响力,维护和实现公众对听证制度的知情权,切实增强听证会的民主化、公开化,实现其为消费者服务,为消费者维权的目的。
2.3通过法律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
听证双方的对等性决定了听证会的公正程度和有效程度,因此要想提高我国价格听证会的质量和听证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是关键。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使听证双方从开始提出听证到过程表达,再到最后的总结和陈述上享有平等的待遇。且由于消费者本就只能被动的接受价格变动,所能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有限,对有关内容的表达上可能无法做到十分的专业和精简,因此应该从法律上、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和倾斜,听证机关在听证时,要适当的增加消费者表达的机会,或者延长消费者代表的表达时间,最大程度的实现听证双方的对等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成分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2.4确保听证会参加人具有较强的听证能力和素质
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一方面是为自身的消费利益而参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保障他人的消费利益,虽然一人两角,但其作为消费群体的代表性却要远远高于为自身利益的参与性。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在消费听证代表的选取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其的听证能力,确保其对听证事务有较深的理解和较高的关注,并且能够在查阅资料、搜集信息方面花费较大的精力和时间。具体来说,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应该要满足三点要求,其一是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并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上进心,愿意继续专研下去;其二是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充分的表达己方的意见,并且还要热心公益,懂得关爱他人,帮助弱势群体;其三,针对参与听证会的专家、学者要秉持绝对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具备独立的人格,端正自己的态度,坚持中立。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不收伤害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在实施中的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程度和科学程度是消费者所关注和迫切要求的。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和公开听证代表的相关信息和产生途径,将整个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透明化,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徐振珏.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以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为例[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
[2] 曾清.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5).
作者简介:姚晓立,本科,讲师,工商管理硕士。
关键词:价格听证制度;完善;建议
0引言
价格听证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在市场消费中处于弱势的消费群体,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权利不少伤害,使价格决策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在实际的价格听证过程中,不少人对价格听证制度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很多人表示价格听证会不仅没有能够调整物价,反而使得物价不跌反涨,听证会的实质作用没有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众利益所迫切需要的。
1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中所存在的不足
其一,目前我国大多数价格听证会既没有公布遴选的要求,又不接受公众的监督。在实际的听证过程中完全是由政府一方面进行垄断,听证会的独立性受到严重影响。而即使有的听证会按照程序遴选了所谓的代表参与听证,但是这些代表对听证内容的理解程度和监督效力十分值得怀疑。
其二听证双方的地位不对等,首先目前我国的听证基本都是有企业和经营者提出,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价格,缺乏能够让消费者表价格不合理或者调整价格意愿的机构和组织;其次由于听证材料只在听证会前10天才会发放至参与者手中,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是普通消费者所不能比拟的,因此消费者对听证材料的掌握程度有限,很难提出有效的建议;最后听证双方进行陈词总结时,所拥有的时间也是不对等的,消费者的表达明显受到限制。
其三,当前我国价格听证会在价格调整的信息方面的透明程度较低。很多企业和经营者借口保护商业秘密,而在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资料中,隐去了许多对企业不利的内容。此外,听证参与者的选举和听证过程及结果的公开程度不够,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约束了听证的影响范围和作用,违背了价格听证制度公开性的原则。
2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2.1建立公众听证代表人制度
严格遵循我国《价格听证办法》中对听证会代表的要求,在听证代表的遴选过程中除了有企业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来代表不同方面的声音,还要有相关的专家、学者,提供专业的经济、技术和法律意见,从而充分体现听证代表的多元性,为听证结果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专业性提供保障。同时针对部分听证会消费者代表的选择方式过于简单,选择出来的代表并不足以承担“代表”的责任。笔者建议建立公众听证代表制度,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表达,平衡公众与个体的利益。规范各方代表人的产生途径、所占比重、遴选标准及社会影响力,促使各利益相关者充分的表达,确保听证机关能够对各方的意见有充分的了解和重视。
2.2加大价格听证信息的公开力度
民主化是价格听证制度的重要要求之一,而加大价格听证信息的公开力度正是民主化的主要表现途径之一。在相关的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向大众公布听证代表人的基本信息、产生的方式和过程等内容,同时相关单位还要以文字的形式或者音频的形式将价格听证会的听证地点、时间、程序、听证过程中有关各方的意见和表现、最后的听证结果等向公众展示出来。此外,还要将听证的材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经营状况,相关部门的专业性审议报告、政府部门及企业方面的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信息均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公布大众面前,同时为了确保公开的有效性,还要安排专人负责回复和解答公众的疑问和建议。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使更多的人了解听证的结果,扩大听证的影响力,维护和实现公众对听证制度的知情权,切实增强听证会的民主化、公开化,实现其为消费者服务,为消费者维权的目的。
2.3通过法律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
听证双方的对等性决定了听证会的公正程度和有效程度,因此要想提高我国价格听证会的质量和听证结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是关键。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使听证双方从开始提出听证到过程表达,再到最后的总结和陈述上享有平等的待遇。且由于消费者本就只能被动的接受价格变动,所能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有限,对有关内容的表达上可能无法做到十分的专业和精简,因此应该从法律上、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帮助和倾斜,听证机关在听证时,要适当的增加消费者表达的机会,或者延长消费者代表的表达时间,最大程度的实现听证双方的对等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成分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2.4确保听证会参加人具有较强的听证能力和素质
听证会的参与人员一方面是为自身的消费利益而参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有效保障他人的消费利益,虽然一人两角,但其作为消费群体的代表性却要远远高于为自身利益的参与性。因此,价格主管部门在消费听证代表的选取过程中尤其要注重其的听证能力,确保其对听证事务有较深的理解和较高的关注,并且能够在查阅资料、搜集信息方面花费较大的精力和时间。具体来说,价格听证会的听证代表应该要满足三点要求,其一是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并且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上进心,愿意继续专研下去;其二是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一方面,充分的表达己方的意见,并且还要热心公益,懂得关爱他人,帮助弱势群体;其三,针对参与听证会的专家、学者要秉持绝对公正、科学的原则,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具备独立的人格,端正自己的态度,坚持中立。
3结语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加强,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不收伤害的主要方法之一,其在实施中的所体现出来的民主程度和科学程度是消费者所关注和迫切要求的。完善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和公开听证代表的相关信息和产生途径,将整个听证过程和听证结果透明化,确保听证双方的对等性,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徐振珏.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运行困境与完善路径——以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为例[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5).
[2] 曾清.论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5).
作者简介:姚晓立,本科,讲师,工商管理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