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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港澳仲裁安排的签订,我国在区际仲裁裁决相互认可和执行方面率先形成了一个包含双边机制、准双边机制和单边机制在内的、以内地为核心的锥体结构。这一锥体结构形成的基础是各法域对"一国"原则的共识,对其他区际司法协助事项具有一定的启发和示范意义,但也存在着仲裁利用率不高、内部一致性和整合度待提升等问题。未来这一个锥体结构的发展完善将聚焦于仲裁潜力的进一步挖掘、连接机制的升级转换、仲裁要素的跨域流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