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尚未有学者系统地从我国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涉外旅游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现状,并根据我国涉外旅游纠纷法律适用现实困境,提出能够切实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法律选择方式。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分析我国司法判决,明晰我国涉外旅游纠纷法律适用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提升我国涉外旅游纠纷司法审判水平。第一章是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案例”等案例检索工具,查询自2011年4月1日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中国法院作出的涉外旅游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通过对司法判决的梳理,对我国涉外旅游法律纠纷的司法困境进行有效描绘。第二章探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识别职权的冲突。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之时,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此时旅游者倾向于选择“合同责任”而非“侵权责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原因在于旅游者对准据法选择的考量。同时,该识别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过程之中已经完成,即实际上以原告为识别主体。此种做法虽有利于法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往往带有盲目性,需要法官依职权进行纠正。因此,本文认为在发生竞合时,要以尊重当事人选择为原则,也要发挥法院释明权的补充作用,并防止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第三章研究涉外旅游纠纷案件中涉外争点的区分。在涉外旅游纠纷案件中,并非所有案件的争点都具有涉外性,甚至部分争点应当作为纯国内案件处理。但司法实践中均认定如案件含有涉外因素,则笼统地将准据法适用于案件的全部争点。本文在对该司法实践反思的基础上,提出涉外旅游纠纷案件中适用争点区分的方法,对涉内争点与涉外争点进行分割,对于含有涉外因素的争点涉外化处理,而无涉外因素的争点则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律。第四章着重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的适用。在涉外旅游合同纠纷中,大量法院错误地将旅游合同定性为一般合同而非消费者合同,原因在于一般合同的法律选择比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选择更加灵活,法院具有更大的自主权限,更容易导向法院地法的适用。对于此种情况,一方面需要在第42条的基础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连结点的范围予以扩充;另一方面,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示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