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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门前聚集了各地赶来的访民、记者,他们都进不去法庭而在门外守候。备受关注的王书金涉嫌强奸杀人案在这里二审再次开庭。
八年前,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县一个砖瓦厂内被河南警方带走,当时化名王永军。他主动交代了其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四人的罪行,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女工康菊花。
康菊花被害案的出现,让王书金案迟迟不能定案。因为早在1995年,康菊花被害案已告侦破,罪犯聂树斌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如若王书金的供述为真,那么聂树斌案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一案两凶,莫辨真假。自从2005年该案被媒体披露以来,已过去八年,王书金案在走完一审程序后,二审曾于2007年第一次开庭,六年过去,近期再次重启。
2005年,聂树斌的家人得知聂案可能存在重大冤情后,开始进行申诉,要求重审,之前他们连判决书也没有看到。律师界、法学界也纷纷参与到此案的讨论中,他们呼吁河北省高级法院重启司法程序,查清该案真相。
河北省委政法委当年积极回应了公众的呼声,承诺将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聂树斌案,一个月内公布结果。
如今重翻旧案。然而,在王书金案的一审中,康菊花被害案并未被纳入检方的指控。二审中,检方也不可能增加新的指控。
当年,曾有另外一起同样备受关注的冤案在湖北得以昭雪,这起同样发生在1994年的杀人案,被害人竟然重新出现。2005年4月,案件经过重审后,罪犯佘祥林被无罪释放。这类案件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公众和法学界对王书金案的关注。
但是,河北方面的进展微乎其微——聂树斌的母亲在再三申诉之后终于拿到了儿子的死刑判决书。此外,案件没有更大进展。由河北省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也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果。截至此次开庭,聂树斌案的案卷仍未完全披露,当初判处聂树斌死刑的证据——是否包括DNA、指纹等,外界无人知晓。
在公众的质疑声逐渐平息之后,这个案子似乎销声匿迹,王书金也从公众视野中消失,直到2011年9月,60多位法学界人士聚集石家庄举行聂树斌案研讨会,并联署呼吁书递交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2013年3月,网上传言王书金已经被执行死刑。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赶紧前往广平县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王书金早已被转移。朱爱民在二审第二次开庭前会见时,王书金告诉他,在沉寂的这段时间里他曾被转移关押在五个不同的看守所,调查组的人员反复对其讯问。
6月25日开庭前,有传言说王书金会翻供,否认之前与聂树斌案疑似重合的供述。朱爱民会见王书金一个半小时,走出看守所后对等待的记者说:“坊间传言不真,王书金一切正常。”
7月10日,王书金案二审第三次开庭。河北省高级法院拒绝让各地赶来旁听的记者进入法庭,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庭审部分内容。朱爱民律师则在庭后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庭审情况。
当天中午12点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这一全国关注的案件再次被悬了起来,如何判决及几时定谳都是未知数。
根据司法机关、辩护律师披露的两案(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下同)不完全信息,1994年8月发生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附近的康菊花被害案,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真相”。
1995年石家庄中级法院第5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法院第195号终审判决书显示,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凶者是年仅20岁的小伙子聂树斌。
1994年8月5日下午17时左右,聂骑车尾随下班回家的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将其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聂树斌本人的口供、案发现场提取物及被害人亲友的证言。
但据辩护律师转述王书金的供述,“真相”是另外一种情形: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凶者是27岁的王书金。1994年8月5日中午,天气闷热,康菊花从厂里骑车回孔寨时,隐藏在玉米地的王书金突然冲来,用力将她从自行车上推下,接着猛扑上去并用双手紧紧掐着她的脖子,看到康菊花不动了,王书金将其抱到玉米地里,又将自行车推进玉米地,此时康菊花已经醒来,正坐在地上哭。王书金将她摁倒实施强暴,担心她报警就将其掐死。
由于担心康菊花没死,王书金在法庭上称,他“双脚跳起来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作案后,王书金还准备将康菊花衣服带走,但是,当听到附近有人声,他就将衣服藏了起来,并且用草盖好。当时,王书金还带走了康菊花的一串钥匙,在藏匿衣服后,他才记起钥匙带在身边,于是又返回将钥匙扔在离死者右手1米的地方。
上述事实并没有得到检方的认定,但王书金的多次供述中还原了上述现场。
两种“真相”,差异明显。那么,到底哪一种讲述是事实真相呢?
6月25日的第二次开庭,聂树斌案的部分案卷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部分证人证言、现场物品照片第一次公开,虽然并不全面,但这是辩护人第一次看到这些材料。辩方要求休庭以准备辩护意见,并要求检方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7月10日,该案再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检方提出的四点疑问展开质证和辩论。检方对王书金的供述提出了四点质疑:第一,王书金的供述从未提及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细节,而这是重要的作案工具;第二,案发时间不符;第三,尸检报告未显示被害人骨折;第四,对被害人的身高判断不对。其中,检方特别强调了花衬衣的细节,并在法庭展示了衣服的照片。检方认为,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最核心和最为隐秘的证据。
辩护人朱爱民和彭思源在庭后介绍,他们对检方的四点质疑逐一进行了反驳,其中重点就花衬衣的细节和案发时间展开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这个案件适用的1979年版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应当当庭出示,而这次展示的仅仅是照片。而且,所有现场照片中,只有花衬衣的照片是彩色的,其他均为黑白照片。经过观察,照片中的衣服十分干净,“如果是附着在正在腐烂的尸体上的衣服肯定不是这样子”。
据此,辩护律师表示“检方所称的完整证据链是站不住脚的”,律师质疑说,“这个物证是否来自案发现场,我们持怀疑态度”。
同样持怀疑态度的还有坐在旁听席上的聂树斌之母,在6月25日庭审结束后,她怒气冲冲地走出法庭,“那个衬衣是假的,不是当年拿到我家里让我辨认的那件。当时的那件衬衣,花一朵一朵的。”
对于检方提出的案发时间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王书金的供述正好和康菊花丈夫的描述吻合,后者在当天中午最后一次见到康。而检方之所以认定案发时间是下午,也是根据工友最后一次见到康的证言进行推断,未必是康的真实受害时间。
对于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身高问题,辩护人认为,尸检报告中并未解剖尸体,也未提及专门对肋骨进行检查,因此不排除尸检报告并不完备的可能。身高问题则可能是因为被害人康菊花穿了高跟鞋,在两人激烈肢体冲突中,王书金存在记忆误判或偏差。
检方认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他们提出了一种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假设:王书金并非真凶,他的供述是依据他的所见所闻。
王书金之前在案发地附近打工,熟悉周边的环境,也知晓该地曾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此前辩方称,王书金第一次供述这起强奸杀人案是在河南荥阳的某个派出所,当时他根本不知道有聂树斌案。
此外,辩方还以“一串钥匙的位置”“衣服的藏匿方式”等与现场勘验高度吻合的细节来说明,如果不是行凶者本人,根本不可能对案发现场有如此细致的描述。
控辩双方各持己见,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目前检方所提供的聂树斌案部分证据材料不无瑕疵——无论是现场勘验笔录还是尸检报告,在签字盖章等环节有多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方亦承认其中的部分瑕疵。
此外,报告内容方面亦疑团重重,诸如:关键细节花衬衣,为何没有提供缠绕在被害人脖子上的现场照片?花衬衣的直径和被害人的脖子圆周长配比是否可以用来勒死被害人?
无论如何,两案证据留存不充分,聂案信息披露不全,成了王案的死结。控方和辩方都在做同样一件事:根据现有的部分证据,和当事人的口供进行比对。
检方认为,关键细节存在差异,该案件不是王书金所为;辩方认为,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的细节高度吻合,案件应认定是王书金所为。他们都没有关键证据可以作出有力的判断。
依据《刑事诉讼法》多个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其对案件认定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对《财经》记者解释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为犯罪实施人的可能性应达90%。按照“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
因此,他称,针对康菊花被害案,“我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是真凶,因为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他谎称凶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个如此老谋深算的人!”
在他看来,如果当初从被害人康菊花身上提取了诸如精斑、血迹、毛发等证据,并进行了DNA鉴定,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定案。而距今20年过去,如果当初没有提取上述证据,或者上述证据已灭失,即使依靠现代科技,也很难从嫌疑人和受害人尸骨中找到有效证据。
相比康菊花被害案,湖北佘祥林和河南赵作海案的翻案容易得多,因为过去的被害人重新出现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前任副院长王进喜对《财经》记者称,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死刑时,在法律层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而且,由于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不可能要求有什么统一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要求。例如DNA鉴定,当时也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证据条件和技术条件。
2010年,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死刑案件的证据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基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并未统一规定必须提取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核心证据。
何家弘还介绍了美国的“无辜者行动”,其主要通过对强奸案或杀人案中的生物物证的重新鉴定来证明错判,包括用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血型鉴定结论,也包括用确定性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非确定性DNA检验结论。
但在康菊花被害案中,外界至今无法知晓当年检方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提取了精斑、血迹及毛发等证据,并进行生物物证的鉴定。
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疑似重合部分,两案均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并应重启对聂案的调查。
何家弘也表示,王书金无罪不代表聂树斌有罪。他建议对聂树斌案进行透明公开的复查,引进民间的力量,成立专家复查小组,这个小组应当查看过去的证据,必要时还应讯问证人。
在6月25日和7月10日的两次庭审之中,康菊花被害案成为庭审质证和辩论的焦点,但是庭审的核心并非指向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还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对王书金案而言,目前的庭审属于二审程序,在一审中,检方并未指控康菊花被害一案,因此二审程序不能越级审理一审尚未审查的内容。
正因为此,二审判决也不可能增加此项对王书金涉嫌犯罪行为的认定。2007年,朱爱民律师为王书金撰写了上诉状,上诉的理由是王书金自首和立功情节未被认定。法庭对康菊花被害案的调查和辩论即指向王书金是否因主动供认此案而构成立功情节。但即使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系王书金所为,是否构成立功仍有待商榷,因为其所检举揭发的是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7月10日庭后的新闻通气会结束时,王书金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彭思源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在死刑复核阶段,他们还会继续为此案努力。
八年前,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县一个砖瓦厂内被河南警方带走,当时化名王永军。他主动交代了其在河北省强奸多名妇女并杀害四人的罪行,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害人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女工康菊花。
康菊花被害案的出现,让王书金案迟迟不能定案。因为早在1995年,康菊花被害案已告侦破,罪犯聂树斌被判处并执行了死刑。如若王书金的供述为真,那么聂树斌案就是彻头彻尾的冤案。
一案两凶,莫辨真假。自从2005年该案被媒体披露以来,已过去八年,王书金案在走完一审程序后,二审曾于2007年第一次开庭,六年过去,近期再次重启。
八年经过
2005年,聂树斌的家人得知聂案可能存在重大冤情后,开始进行申诉,要求重审,之前他们连判决书也没有看到。律师界、法学界也纷纷参与到此案的讨论中,他们呼吁河北省高级法院重启司法程序,查清该案真相。
河北省委政法委当年积极回应了公众的呼声,承诺将由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司参与的联合调查组调查聂树斌案,一个月内公布结果。
如今重翻旧案。然而,在王书金案的一审中,康菊花被害案并未被纳入检方的指控。二审中,检方也不可能增加新的指控。
当年,曾有另外一起同样备受关注的冤案在湖北得以昭雪,这起同样发生在1994年的杀人案,被害人竟然重新出现。2005年4月,案件经过重审后,罪犯佘祥林被无罪释放。这类案件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公众和法学界对王书金案的关注。
但是,河北方面的进展微乎其微——聂树斌的母亲在再三申诉之后终于拿到了儿子的死刑判决书。此外,案件没有更大进展。由河北省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也没有公布任何调查结果。截至此次开庭,聂树斌案的案卷仍未完全披露,当初判处聂树斌死刑的证据——是否包括DNA、指纹等,外界无人知晓。
在公众的质疑声逐渐平息之后,这个案子似乎销声匿迹,王书金也从公众视野中消失,直到2011年9月,60多位法学界人士聚集石家庄举行聂树斌案研讨会,并联署呼吁书递交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2013年3月,网上传言王书金已经被执行死刑。王书金的辩护律师朱爱民赶紧前往广平县看守所要求会见,被告知王书金早已被转移。朱爱民在二审第二次开庭前会见时,王书金告诉他,在沉寂的这段时间里他曾被转移关押在五个不同的看守所,调查组的人员反复对其讯问。
6月25日开庭前,有传言说王书金会翻供,否认之前与聂树斌案疑似重合的供述。朱爱民会见王书金一个半小时,走出看守所后对等待的记者说:“坊间传言不真,王书金一切正常。”
7月10日,王书金案二审第三次开庭。河北省高级法院拒绝让各地赶来旁听的记者进入法庭,但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庭审部分内容。朱爱民律师则在庭后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庭审情况。
当天中午12点55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这一全国关注的案件再次被悬了起来,如何判决及几时定谳都是未知数。
真相罗生门
根据司法机关、辩护律师披露的两案(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下同)不完全信息,1994年8月发生在石家庄郊区孔寨村附近的康菊花被害案,出现了两个版本的“真相”。
1995年石家庄中级法院第5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高级法院第195号终审判决书显示,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凶者是年仅20岁的小伙子聂树斌。
1994年8月5日下午17时左右,聂骑车尾随下班回家的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将其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部、面部致其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聂树斌本人的口供、案发现场提取物及被害人亲友的证言。
但据辩护律师转述王书金的供述,“真相”是另外一种情形:康菊花被害案的行凶者是27岁的王书金。1994年8月5日中午,天气闷热,康菊花从厂里骑车回孔寨时,隐藏在玉米地的王书金突然冲来,用力将她从自行车上推下,接着猛扑上去并用双手紧紧掐着她的脖子,看到康菊花不动了,王书金将其抱到玉米地里,又将自行车推进玉米地,此时康菊花已经醒来,正坐在地上哭。王书金将她摁倒实施强暴,担心她报警就将其掐死。
由于担心康菊花没死,王书金在法庭上称,他“双脚跳起来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作案后,王书金还准备将康菊花衣服带走,但是,当听到附近有人声,他就将衣服藏了起来,并且用草盖好。当时,王书金还带走了康菊花的一串钥匙,在藏匿衣服后,他才记起钥匙带在身边,于是又返回将钥匙扔在离死者右手1米的地方。
上述事实并没有得到检方的认定,但王书金的多次供述中还原了上述现场。
两种“真相”,差异明显。那么,到底哪一种讲述是事实真相呢?
6月25日的第二次开庭,聂树斌案的部分案卷材料——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部分证人证言、现场物品照片第一次公开,虽然并不全面,但这是辩护人第一次看到这些材料。辩方要求休庭以准备辩护意见,并要求检方提供相关证据原件。 7月10日,该案再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检方提出的四点疑问展开质证和辩论。检方对王书金的供述提出了四点质疑:第一,王书金的供述从未提及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的细节,而这是重要的作案工具;第二,案发时间不符;第三,尸检报告未显示被害人骨折;第四,对被害人的身高判断不对。其中,检方特别强调了花衬衣的细节,并在法庭展示了衣服的照片。检方认为,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最核心和最为隐秘的证据。
辩护人朱爱民和彭思源在庭后介绍,他们对检方的四点质疑逐一进行了反驳,其中重点就花衬衣的细节和案发时间展开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这个案件适用的1979年版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应当当庭出示,而这次展示的仅仅是照片。而且,所有现场照片中,只有花衬衣的照片是彩色的,其他均为黑白照片。经过观察,照片中的衣服十分干净,“如果是附着在正在腐烂的尸体上的衣服肯定不是这样子”。
据此,辩护律师表示“检方所称的完整证据链是站不住脚的”,律师质疑说,“这个物证是否来自案发现场,我们持怀疑态度”。
同样持怀疑态度的还有坐在旁听席上的聂树斌之母,在6月25日庭审结束后,她怒气冲冲地走出法庭,“那个衬衣是假的,不是当年拿到我家里让我辨认的那件。当时的那件衬衣,花一朵一朵的。”
对于检方提出的案发时间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王书金的供述正好和康菊花丈夫的描述吻合,后者在当天中午最后一次见到康。而检方之所以认定案发时间是下午,也是根据工友最后一次见到康的证言进行推断,未必是康的真实受害时间。
对于被害人是否存在骨折及身高问题,辩护人认为,尸检报告中并未解剖尸体,也未提及专门对肋骨进行检查,因此不排除尸检报告并不完备的可能。身高问题则可能是因为被害人康菊花穿了高跟鞋,在两人激烈肢体冲突中,王书金存在记忆误判或偏差。
检方认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他们提出了一种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假设:王书金并非真凶,他的供述是依据他的所见所闻。
王书金之前在案发地附近打工,熟悉周边的环境,也知晓该地曾发生了一起强奸杀人案,“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此前辩方称,王书金第一次供述这起强奸杀人案是在河南荥阳的某个派出所,当时他根本不知道有聂树斌案。
此外,辩方还以“一串钥匙的位置”“衣服的藏匿方式”等与现场勘验高度吻合的细节来说明,如果不是行凶者本人,根本不可能对案发现场有如此细致的描述。
控辩双方各持己见,案件真相扑朔迷离。
目前检方所提供的聂树斌案部分证据材料不无瑕疵——无论是现场勘验笔录还是尸检报告,在签字盖章等环节有多处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方亦承认其中的部分瑕疵。
此外,报告内容方面亦疑团重重,诸如:关键细节花衬衣,为何没有提供缠绕在被害人脖子上的现场照片?花衬衣的直径和被害人的脖子圆周长配比是否可以用来勒死被害人?
无论如何,两案证据留存不充分,聂案信息披露不全,成了王案的死结。控方和辩方都在做同样一件事:根据现有的部分证据,和当事人的口供进行比对。
检方认为,关键细节存在差异,该案件不是王书金所为;辩方认为,王书金的供述和案发现场的细节高度吻合,案件应认定是王书金所为。他们都没有关键证据可以作出有力的判断。
疑案何解?
依据《刑事诉讼法》多个条款的规定,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法院,其对案件认定的标准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对《财经》记者解释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指,如果用概率表述,被告人为犯罪实施人的可能性应达90%。按照“疑罪从无”的推定原则,只要被告人有罪的概率低于90%,法院就应该判被告人无罪。
因此,他称,针对康菊花被害案,“我不能肯定说王书金就是真凶,因为本案中确实存在着他谎称凶手的可能性——假如他真是一个如此老谋深算的人!”
在他看来,如果当初从被害人康菊花身上提取了诸如精斑、血迹、毛发等证据,并进行了DNA鉴定,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定案。而距今20年过去,如果当初没有提取上述证据,或者上述证据已灭失,即使依靠现代科技,也很难从嫌疑人和受害人尸骨中找到有效证据。
相比康菊花被害案,湖北佘祥林和河南赵作海案的翻案容易得多,因为过去的被害人重新出现了。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前任副院长王进喜对《财经》记者称,1995年聂树斌被判处死刑时,在法律层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并没有特别的规定。而且,由于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同,不可能要求有什么统一的、必不可少的证据要求。例如DNA鉴定,当时也不一定具备相应的证据条件和技术条件。
2010年,最高法院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涉及死刑案件的证据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是基于现实中案件的复杂性,并未统一规定必须提取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核心证据。
何家弘还介绍了美国的“无辜者行动”,其主要通过对强奸案或杀人案中的生物物证的重新鉴定来证明错判,包括用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血型鉴定结论,也包括用确定性DNA检验结论来否定原来的非确定性DNA检验结论。
但在康菊花被害案中,外界至今无法知晓当年检方是否从被害人身上提取了精斑、血迹及毛发等证据,并进行生物物证的鉴定。
也有一些意见提出,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疑似重合部分,两案均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并应重启对聂案的调查。
何家弘也表示,王书金无罪不代表聂树斌有罪。他建议对聂树斌案进行透明公开的复查,引进民间的力量,成立专家复查小组,这个小组应当查看过去的证据,必要时还应讯问证人。
案件前景
在6月25日和7月10日的两次庭审之中,康菊花被害案成为庭审质证和辩论的焦点,但是庭审的核心并非指向对该案进行定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就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同时还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对王书金案而言,目前的庭审属于二审程序,在一审中,检方并未指控康菊花被害一案,因此二审程序不能越级审理一审尚未审查的内容。
正因为此,二审判决也不可能增加此项对王书金涉嫌犯罪行为的认定。2007年,朱爱民律师为王书金撰写了上诉状,上诉的理由是王书金自首和立功情节未被认定。法庭对康菊花被害案的调查和辩论即指向王书金是否因主动供认此案而构成立功情节。但即使法院认为这一案件系王书金所为,是否构成立功仍有待商榷,因为其所检举揭发的是自己的犯罪行为。
在7月10日庭后的新闻通气会结束时,王书金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彭思源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在死刑复核阶段,他们还会继续为此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