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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设置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四种救济途径。从保护合法权利以及维护司法权威两个方面的需要考虑,有必要对案外第三人提供相应救济。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必要性;纰漏
一、“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体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公平正义。通过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可以预防和制裁恶意侵权人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侵害,同时在程序法上实现案外第三人的程序参与,保障程序公正,对案外第三人权益进行程序上的保护。
第二,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诉讼程序的拖延只会使各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对案外第三人权益进行保护,对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起着积极意义,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或者诉讼的当事人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侵害,建立和完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为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提供路径和方法,对外部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起到一定的立法威慑作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
(一)诉讼第三人制度
根据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其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需要,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不知道诉的存在,尤其是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诉讼方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很难为第三人所知;同时法院常常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往往难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固有缺陷使其在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上的作用大大折扣。这也正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得以在新《民事诉讼法》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
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只能是给付判决。因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执行内容,因此当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侵犯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之时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是不能依靠此制度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案外第三人的诉求对原判决的影响不同于再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新修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过窄。第二,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定位不清。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诉讼参加人部分,但其实际操作程序却参照着审判监督程序,且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各制度间同质性较强。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施效果存在很大的未知。我国现在虽然确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准备不足,规定该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
三、我国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上第三人制度各有疏漏
现有的第三人诉讼制度避免不了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扰。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只针对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且案外第三人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有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可以按照審判监督程序处理,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既判力制度失位
我国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中的执行异议制度、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属于突破既判力的事后救济程序。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上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既判力理论。
(三)兜底性法律救济程序缺失
兜底性法律救济程序,其实质是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选择适用的法律位阶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在常规的权益保护路径没有实现其权益保护的目的时,该选择哪种救济路径保护自己最后的权益。
四、反思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上现有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系统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在立法上各个制度又存在着多种限制,造成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减弱,改善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就是在对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立法完善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价值定位进行统筹优化。
同时,在合理安排各制度的同时,要在我国诉讼程序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诉讼效力制度,特别是既判力制度。目前我国的判决效力观点缺乏一定的诉讼理论支撑,难以与整体民事诉讼法保持整体化和有机联系。
当然,我们要认识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在加大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案外第三人对其救济制度的滥用。如果对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加以限制,有可能会形成新的恶意诉讼。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7(4):46-60.
[3]王福華.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J].法学论坛,2001(6):78-87.
作者简介:
徐梦灵(1992.8~),女,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万宝月(1992.8~),女,安徽霍山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张骏(1990.8~),男,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关键词:案外第三人;必要性;纰漏
一、“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体现了实体与程序的公平正义。通过对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可以预防和制裁恶意侵权人对案外第三人实体权益的侵害,同时在程序法上实现案外第三人的程序参与,保障程序公正,对案外第三人权益进行程序上的保护。
第二,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司法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诉讼程序的拖延只会使各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下,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第三,对案外第三人权益进行保护,对形成良好的诉讼环境起着积极意义,其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或者诉讼的当事人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侵害,建立和完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机制不仅可以为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提供路径和方法,对外部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起到一定的立法威慑作用。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
(一)诉讼第三人制度
根据我国第三人诉讼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能满足其因未能参加诉讼而利益受损的正当程序需要,因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往往不知道诉的存在,尤其是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假自认等诉讼方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很难为第三人所知;同时法院常常不能明确哪些人属于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往往难以通知其参加诉讼。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固有缺陷使其在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上的作用大大折扣。这也正是第三人撤销之诉得以在新《民事诉讼法》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
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特别体现在执行异议之诉针对只能是给付判决。因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执行内容,因此当法院作出的确认判决或者形成判决侵犯到案外第三人的利益之时或者虽然是给付判决,案件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履行而没有进入执行程序,第三人是不能依靠此制度获得法律上的救济的、案外第三人的诉求对原判决的影响不同于再审。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虽然民事诉讼法新修增加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足。第一,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过窄。第二,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定位不清。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在诉讼参加人部分,但其实际操作程序却参照着审判监督程序,且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制度、审判监督程序各制度间同质性较强。第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实施效果存在很大的未知。我国现在虽然确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但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准备不足,规定该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
三、我国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上第三人制度各有疏漏
现有的第三人诉讼制度避免不了原诉当事人之间的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给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扰。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只针对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提起异议,且案外第三人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只有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才可以按照審判监督程序处理,对“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既判力制度失位
我国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中的执行异议制度、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都是属于突破既判力的事后救济程序。事实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上并未形成制度化的既判力理论。
(三)兜底性法律救济程序缺失
兜底性法律救济程序,其实质是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制度选择适用的法律位阶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外第三人在常规的权益保护路径没有实现其权益保护的目的时,该选择哪种救济路径保护自己最后的权益。
四、反思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上现有的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系统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在立法上各个制度又存在着多种限制,造成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力度减弱,改善这一问题的最好途径就是在对我国的诉讼第三人制度、案外第三人执行异议制度、案外第三人申请再审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立法完善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功能价值定位进行统筹优化。
同时,在合理安排各制度的同时,要在我国诉讼程序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建立和完善诉讼效力制度,特别是既判力制度。目前我国的判决效力观点缺乏一定的诉讼理论支撑,难以与整体民事诉讼法保持整体化和有机联系。
当然,我们要认识案外第三人权益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在加大对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也要注意规制案外第三人对其救济制度的滥用。如果对案外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制度不加以限制,有可能会形成新的恶意诉讼。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2]王福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研究[J].清华法学,2013,7(4):46-60.
[3]王福華.民事判决既判力:由传统到现代的嬗变[J].法学论坛,2001(6):78-87.
作者简介:
徐梦灵(1992.8~),女,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万宝月(1992.8~),女,安徽霍山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
张骏(1990.8~),男,江苏常州人,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专业为国际法,研究方向为国际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