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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学是研究生命法这一特定社会明.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部门法学。生命法具有某些与其他法所不同的或不尽相同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一为本质上的社会性;二为立法上的预期性;三为内容上的伦理性;四为功能上的激励性。如果代孕者是出于互助目的自愿无偿为他人孕育子女,则完全是个人私权利问题,并不涉及公共道德问题,法律就不应当强行禁止。代孕具有一定的积极性,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既不现实也缺乏合宪性基础。胚胎著床前遗传学诊断是生命科技的一项重大发展,但它的应用却引发激烈的伦理争论。容许伦理和法律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