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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矿产资源相关立法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严重缺失。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理念应该进行三个方面的转变,体现这三个转变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原则主要有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预防预警原则和费用有效性原则。法制建构的内容包括修改矿产资源法立法宗旨、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行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国际标准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