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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演进包括重立、重立为主要方式的演进传统.这种传统对和平时期的法治有很大的危害,难以使宪法拥有权威.因而,对修改和补充、解释等方式的交叉应用.但中国近百年的宪法史却形成了以宪法演进的重立手段应当慎用;对修改和补充应当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运用(或者少用);对解释手段则应当充分重视,将其当做保持宪法稳定性、权威性的措施和协调社会变迁关系的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