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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中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下,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于进一步细化,本文结合基层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出相关建议,以便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目前广泛使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的,其罚款额度等方面已不能与2014年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如《条例》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额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而新安法已将此罚款数额调整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条例》中未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界定,未明确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未对特殊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说明,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调查处理没有发挥出事故调查组的效果。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及调查处理流程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就是说,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调查处理一般流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负有事故调查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首先应立即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其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再次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建议;然后指导相关政府和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后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各部门职责
(一)调查组组成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组成,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结合各部门的专长有所侧重,分工协作。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收集整理涉及相关行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事故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伤亡人员进行鉴定。配合事故调查组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人民检察院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负责对与事故有关并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同时与事故调查组密切配合、联系协作,支持、协助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聘请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四、特殊行业领域事故调查主体
考虑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这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明确和细化特殊行业在各自领域的安全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特种设备、铁路、道路交通、消防、农机、电力这六个领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应主体举例如下: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发生非营运类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营运类车辆发生事故,且構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追责处理的,调查工作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人为故意纵火及非责任事故类意外起火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处理;存在事故责任主体,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条件的,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爆炸引起火灾,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及农业机械意外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存在事故责任主体,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非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并不是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牵头处理,事故调查工作应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该结合事故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事故调查组名义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论述为笔者基层执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均为经验之谈,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永.浅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管理,2017,(30):131.
[2]乔树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J].劳动保护,2016,(12):16-21.
[3]郭玉梅,王高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若干问题探讨——兼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12(06):66-72.
关键词: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
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目前广泛使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是2007年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的,其罚款额度等方面已不能与2014年公布的新《安全生产法》相适应,如《条例》中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额度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而新安法已将此罚款数额调整为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条例》中未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界定,未明确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未对特殊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说明,且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调查处理没有发挥出事故调查组的效果。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及调查处理流程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释义,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也就是说,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二)事故调查处理一般流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负有事故调查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首先应立即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其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结合事故调查情况对事故的性质、类别和责任进行初步认定;再次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建议;然后指导相关政府和部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最后责成有关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意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各部门职责
(一)调查组组成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组成,组长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下,结合各部门的专长有所侧重,分工协作。
(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收集整理涉及相关行业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事故相关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提出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同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勘验,对伤亡人员进行鉴定。配合事故调查组的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调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工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人民检察院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负责对与事故有关并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拘捕和起诉。同时与事故调查组密切配合、联系协作,支持、协助有关人民政府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事故调查组成员都要接受事故调查组的领导,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聘请的专家也是事故调查组的成员。
四、特殊行业领域事故调查主体
考虑到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有特殊性,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这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当由该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为明确和细化特殊行业在各自领域的安全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特种设备、铁路、道路交通、消防、农机、电力这六个领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应主体举例如下: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发生非营运类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营运类车辆发生事故,且構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涉及对事故责任单位追责处理的,调查工作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火灾、人为故意纵火及非责任事故类意外起火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处理;存在事故责任主体,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条件的,如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爆炸引起火灾,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5.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及农业机械意外事故,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存在事故责任主体,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6.根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非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且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件的,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并不是任何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来牵头处理,事故调查工作应由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该结合事故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事故调查组名义进行调查处理。
以上论述为笔者基层执法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总结的一些心得体会,均为经验之谈,如有不妥之处,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永.浅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化工管理,2017,(30):131.
[2]乔树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J].劳动保护,2016,(12):16-21.
[3]郭玉梅,王高峰.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若干问题探讨——兼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5,12(06):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