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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层面来看,缺少一部用以调整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法规,成为导致当前国内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个人间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现状的法制根源。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继续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法制保障。为此,明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理基础、廓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立法模式、厘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法律内容,已然成为我国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体系的三个重要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