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发生工程款纠纷的“导火索”其情况大多是工程建设合同双方虽约定有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但在建设工程竣工之后的决算阶段.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核减了工程造价款,由此引发施工单位针对建设单位提起民事违约之诉讼。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又往往不采纳审计结论,致使人们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提出质疑,本文现就这一问题——审计结论的地位、作用及其法律救济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