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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2年11月的一个星期六,73岁的汪老伯因身体不适。便来到县城一家医院看病。经门诊部李医生检查,初步确诊汪老伯是因感冒引起的高烧,体温达39.4℃。因双休日一些科室不能进行相关检查,李医生决定对汪老伯先按感冒进行输液治疗。用药约20分钟后,汪老伯开始出现头痛、浑身无力、冒虚汗等症状,继而又出现浑身发冷、呼吸困难、抽搐等症状。医务人员立即停止输液,并请来其他医生对汪老伯研究抢救方案。在抢救过程中。汪老伯不幸身亡。后来查明,汪老伯本身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多种疾病。
事后,汪老伯的家属以汪老伯仅仅因患有感冒而被医院“治死”为由,要求医院向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医生对汪老伯诊治正确,用于退烧、消炎的药物也正确,整个治病过程并无不当;汪老伯的死亡是因为他年迈多病,在感冒发烧近40℃后突发病变造成的。双方协商未果后,汪老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医院在对汪老伯治疗过程中,未询问他是否有对解热镇痛药物存在过敏史: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使用了可能致患者过敏的药物:医院违反了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基本原则,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在患者出现过敏症状后。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也不得力:汪老伯因解热镇痛药过敏导致死亡,与其年迈体弱,且曾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多种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医院按患者家属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医院需要向汪老伯的家属赔偿5.6万元。
说法:本案中,医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过错。
首先,医院在给患者用药前,未注意询问其是否有过敏史。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对临床科室查对制度的要求是: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尽管对解热镇痛药过敏患者少之又少,但医院并不能就此免除“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的告知义务。医院既然存在过错,理所当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患者发生过敏症状后,医院存在抢救措施不当的过错。尽管患者是因解热镇痛药过敏导致死亡,且与患者年迈体弱,曾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从患者出现头痛、浑身无力、冒虚汗等症状,到发生呼吸困难、抽搐的半小时里,医务人员既未能果断查明症状原因,确诊病情,也未能果断地对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汪老伯自身的身体情况对结果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影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责编/文邦
事后,汪老伯的家属以汪老伯仅仅因患有感冒而被医院“治死”为由,要求医院向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医生对汪老伯诊治正确,用于退烧、消炎的药物也正确,整个治病过程并无不当;汪老伯的死亡是因为他年迈多病,在感冒发烧近40℃后突发病变造成的。双方协商未果后,汪老伯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以下事实:医院在对汪老伯治疗过程中,未询问他是否有对解热镇痛药物存在过敏史:在治疗过程中,医院使用了可能致患者过敏的药物:医院违反了临床用药的禁忌与基本原则,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和风险防范义务:在患者出现过敏症状后。医院采取的抢救措施也不得力:汪老伯因解热镇痛药过敏导致死亡,与其年迈体弱,且曾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病等多种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
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医院按患者家属的实际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加上精神损害赔偿金,医院需要向汪老伯的家属赔偿5.6万元。
说法:本案中,医院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过错。
首先,医院在给患者用药前,未注意询问其是否有过敏史。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对临床科室查对制度的要求是: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尽管对解热镇痛药过敏患者少之又少,但医院并不能就此免除“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的告知义务。医院既然存在过错,理所当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患者发生过敏症状后,医院存在抢救措施不当的过错。尽管患者是因解热镇痛药过敏导致死亡,且与患者年迈体弱,曾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等多种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从患者出现头痛、浑身无力、冒虚汗等症状,到发生呼吸困难、抽搐的半小时里,医务人员既未能果断查明症状原因,确诊病情,也未能果断地对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汪老伯自身的身体情况对结果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影响。法院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较为公平合理的。
责编/文邦